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2013年6月24日一、路政篇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案例一一、案情简介某园林公司在省道72KM+100M处距公路路肩约一米处堆放一块大型“假山石”,因该园林公司在此处经营园林山石业务,市公路局认定此“假山石”属该园林公司所有,于2008年11月19日向该园林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属违章堆放,责令其在七日内无条件清除,恢复公路原状,逾期未消除,将予以强制清除。园林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一直拖延未搬。2008年11月29日,市公路局用铲车强行予以清除,由于“假山石”体积过大加之清除方法不当致使“假山石”跌碎。2009年3月8日,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园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公路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市公路局赔偿损失68000元实际损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市公路局执法行为不当,造成执法相对人财产损失。赔偿园林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案例一二、审理过程1、原告园林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市公路局工作人员强行将我公司摆放在销售处的一块假山石推倒摔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特别是,被告市公路局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采取了强制清除措施,用铲车将原告的“假山石”推倒摔碎,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被告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8000元。2、被告市公路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此“假山石”自2008年初就堆放于公路路肩,我局数次通知其搬迁,但其拖延不搬,我局为了维护我省重要旅游通道的交通安全,清除这一重大交通隐患,于2008年11月29日集中执法,依法清障。我局的行为无违法和不当之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案例一二、审理过程3、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假山石”堆放位置在距路面约一米处的路肩,且堆放时间较长,虽然属于违章堆放,但不属于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清除的情形,其次,原告堆放的“假山石”价值数万元,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该违章物妥善处理,不应将其推倒了事;第三,被告市公路局仅向违章人下达了违章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强制清除措施却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第四,被告市公路局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没有赋予被告强制清除路肩违章物的强制执行权利,被告该行为属超越职权。综上,本院应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被告市公路局的违法行为,致原告园林公司受到较大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标的,应以原告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计算。具体数额因双方协商不成,应以评估结论为准。本院采信的证据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结论55000元,故原告诉请中的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案例二一、案情简介某市电信公司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跨越公路架设光缆。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施工地点,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电信公司随后去市公路局协商此事,市公路局要求补办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公路架设管线。但是电信公司一直未停止施工,也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已成事实。市公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要求电信公司到市公路管理局接受处理,但是电信公司迟迟不接受处理。市公路管理局依法对电信公司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三万元行政处罚,赔偿损坏的公路及路肩、草坪、树木共计12000元。电信公司向省公路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案例二二、审理过程1、电信局称: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是国家重点项目,已经经过国家及省有关单位批准施工。因此,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属于合法施工。并且,当地公路部门的许可申请正在办理,公路部门不应以拖延办理为由给予行政处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公路局称: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子补偿。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案例二二、审理过程电信局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没有事先经我局同意,在我局路政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电信局仍然没有停止施工,以配合执法,积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为由,拖延时间,直至施工完成仍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我局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3、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罚得当应当维持。电信局对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不服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电信局违法事实属实,其诉讼请求无理,不予支持;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支持,判决维持省公路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情简介某煤矿由于地下采煤,造成位于煤矿中部的国道公路塌陷,塌陷宽度为1.8m、1.7m、0.5m不等,可探深度为2.8m、2.4m不等,断裂总长度37m,塌陷范围长度38.5m,塌陷面积为346.5m’,塌陷下方位于煤矿的保安煤柱。此处的保安煤柱用于保护公路,按规定此处严禁采挖。事发后公路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求地质矿产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认定,公路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公路下面的保安煤柱,已给煤矿和公路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为此,市地质矿产局责令私开小煤矿立即停止开采,今后如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人负责一切后果。公路地段发生塌陷以后,公路管理机构认定公路的塌陷系煤矿在地下采煤所致,对煤矿责令停止非法作业,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并处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案例三一、案情简介煤矿向省公路局提出行政复议。省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复议人煤矿方对危及公路安全的偷采乱挖行为制止不力,虽曾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未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确定偷采乱挖塌陷路段煤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因此,被复议人公路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煤矿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案例三二、审理过程1、原告煤矿诉称:公路塌陷的直接原因是该路段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所致。与煤矿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路部门的处罚对象应该是小煤窑而不是煤矿方,因此,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主体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路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市公路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该公路塌陷路段的地下煤层的开采、管理权属于原告煤矿方。因此,为确保煤矿上方的设施安全,该煤矿负有监管职责,由于煤矿管理不严,致使公路塌陷处附近的多个村办小煤窑对保安煤柱偷采乱挖,煤矿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局对煤矿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违法和不当之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案例三二、审理过程3、人民法院认为:公路塌陷的直接原因是该处煤矿矿区井下保安煤柱被塌陷路段的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所致,原告煤矿虽多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未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确定偷采乱挖塌陷路段煤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被告公路局决定由原告煤矿赔偿公路塌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适当,应予支持,但对原告煤矿的罚款和要求其交纳抢修费显失公正,应予纠正。判决如下:撤销省公路局某裁定书第2.3项处罚决定(即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维持省公路局裁定书第1项(即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案例三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案例四一、案情简介某某公路局路政大队夜间巡查,发现一辆正在公路上缓慢行驶的故障车辆,发现该车辆左后轮爆裂,轮毂直接刮蹭路面。据当事人介绍,行驶中由于左后轮意外爆胎,因未准备备用轮胎,无奈只能缓慢行车至前方找修理部维修,致使轮毂直接刮擦路面且车厢倾斜致使装载的渣土滚落撒满路面。路政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采取措施责令车辆立即停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并清理散落渣土,避免事故发生,并及时通知救援车辆。路政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该车未加任何防护措施,直接行驶在公路路面上损害公路路面达27.5公里,车载渣土也未掩盖直接洒落公路路面,属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待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对司机作出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一、案情简介车主某建筑工程公司陈某赶到暂扣现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提出由于施工时间紧,能否先行放车并强行塞给路政执法人员现金200元,此行为遭到执法人员的严厉拒绝。路政大队按程序依法对建筑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5000元,赔偿损坏公路修复费用8500元。建筑公司以路政大队违法扣留其公司施工车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返还被扣车辆,撤销公路局行政处罚决定。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案例四二、审理过程1、原告建筑公司称:路政人员查扣其车辆并主动向其索贿1000元,因原告当晚未携带那么多现金,路政人员将其施工车辆开走,并对其下达三万元行政处罚,且施工车辆行驶公路并未给公路造成明显损坏痕迹,不应承担高额罚款和修复费用。执法人员执法不公,知法犯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被扣车辆。2、被告公路局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案例四二、审理过程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擅自驾驶故障车辆行驶公路达27.5公里,在我局路政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该公司陈某向路政人员行贿,要求放行被扣车辆,遭到我局路政人员拒绝后,召集闲杂人员干扰我局路政人员正常执法。我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规定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并赔偿对公路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8500元,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准确,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3、人民法院审认为:原告故障车辆直接行驶公路,对公路路面损害27.5公里,给公路造成了实际损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第69条明确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被告公路局路政大队据此采取立即停止车辆继续损害公路,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诉被告主动索贿,没有直接证据,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案例四一、案情简介某县村委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在县道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一处,擅自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桩标、界桩并砍伐路树32株,平均每株直径18cm,县公路局路政巡查发现后,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对村委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村委会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坏的公路桩标、界桩、路树22000元,并处罚金五万元。村民委员会对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案案例五二、审理过程一审过程1、原告村委会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