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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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因原则3、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丧失或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与赌博划清了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四)保险利益的立法形式1、定义式2、列举式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保险利益的转移1、让与。2、继承。3、破产。(二)保险利益的消灭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四、最大诚信的内容(一)告知(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法形式。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确实存在,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将来必继续如此。确认保证则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默认保证是指保证虽然在保险单中没有载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作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一样,被保险人也必须严格遵守。(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二)违反保证的处理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一、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定义(二)对补偿原则的限制1、人身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成本保险(三)补偿原则的应用第三节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二、代位原则根据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其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三、分摊原则分摊原则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保险财产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石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计算公式如下:保险人各自赔偿的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二、近因的含义三、近因的判定四、近因和赔偿责任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近因原则旨在当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二、近因的含义近因: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员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三、近因的判定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四、近因和赔偿责任(一)单一原则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种时,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1、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多种原因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这一新的原因如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多种原因是相对独立的,无法分清哪一个原因起主要作用,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可以分清是哪些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无法分清,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危险,保险人概不负责;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两个以上的风险造成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承保风险而定。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不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某外国公司承租中国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该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A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并交付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该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保险事故,损失300万元。该外国公司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结合以上案例,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2006年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水果,共计5000箱,价值90000元。通过铁路运输,A公司为此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B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并将其中的25%分给另一保险公司C。在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被撬开,货物丢失100箱,同时由于保温棉被掀开,另有200箱被冻坏,直接损失7000元。此案中何为近因,应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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