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司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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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摘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的建设离不开立法及司法活动的有效开展,立法为司法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司法为立法提供实践依据,立法和司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具体化,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形成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才能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键词:立法司法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不断加强,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立法及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加强,这就要求我们的相关部门不断的深化立法和司法司法改革,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立法、立法机关及其作用(一)立法的词义从词义看,汉语中“立法”一词是由“立”和“法”两字组成的。从古代的文献可以看出立法有如下两层基本意思:1.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条例。《荀子·议兵》:“立法施令,莫不顺比。”《史记·律书》:“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於六律。”宋陆游《上殿札子》:“若赋不加轻,则用力虽多,终必无益,立法虽备,终必不行。”2.树立规范;规定法则。“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广义来看,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可以通用。(二)立法的特征第一,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第二,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四,立法是一项包括多种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三)立法机关及其作用1、立法机关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在美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行政权首脑-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在日本,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管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下台。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任命行政长官、总理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2、立法机关的作用(1)、立法功能。国家的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因而它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法律。它通过运用直接或间接民主的形式把民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总起来,经过立法程序而制定为法律。制定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主要功能,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如行政机关不能在某些条件下行使立法方面的权力,从而具有立法功能。国家的法律是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其主要的和基本的法律按照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应由立法机关制定,但有些国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次要法律,可以通过授权,让行政机关来制定。这样,立法机关的立法功能就会随着立法权的委任而转移出去一部分,这种转移只要适度,不仅是应当而且是必要的,就不会损害立法机关权威和地位,背离它的性质。(2)、监督功能。立法机关是民意的代议机关,受到选民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又负有代表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责任。立法机关的监督功能主要是通过行使质询权、弹劾权、通过预算权、人事同意权等权力来实现的。(3)、教育功能。立法机关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议员的教育。各国议员多为选举产生,其政治水准和文化素养参差不齐,有些议员被选入立法机关后,可通过讨论政策、审议法案、进行辩论、听证、质询、弹劾、表决等,受到教育,提高自己。第二,对法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教育。法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对与自己有关的立法特别关注。立法机关在审议这类法案时,如能公正、客观地摆事实、讲道理,阐明每一条款的立法理由,同时认真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和其他意见,无疑将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使他们明瞭整个立法过程、动机和目的,了解法案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原则和方法,看到或感到法案考虑或者体现了他们的正当利益和要求,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教育。第三,对公众的教育。现代的民主立法特别强调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强调立法机关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应一律公开活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立法机关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迅速传播给公众,使更多的人有条件及时了解立法机关的各项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若能真正代表民意,依法行使职权,秉公立法、弹劾、质询、听证、制定政策、审查预算、任免官员等,势必会树立公众对国家的信心。弘扬正气,宣传正义,针砭时弊,罢免贪官,都会为公众树立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榜样,促使公众自觉地遵纪守法。美国尼克松“水门事件”的处理,日本“利库路特丑闻”的揭露等,都收到了空头说教所不能比拟的教育效果。(4)、代表功能。立法机关是代议机关,无论是代表选民、选区还是代表国家,它都具有代表的功能。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机关更多地应代表选举它的选民或选区。这就要求,它要通过议员或其他人员、其他渠道,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了解选区的情况,经常开展立法等活动,把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制定为法律,用法律和政策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真正体现并保障人民的权益。1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新世纪的第一个10年,我国共制定法律140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0件,法律解释11件,共计191件之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1李林:《立法机关的作用》载法律教育网虽然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法的滞后性、局限性等缺点,使得一部分法律已经不适应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和废止,从新制定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在这种形势下推进立法工作,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提出的,法律体系“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2二、司法、司法机关及其职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条文要写在纸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中。”全国人大代表张忠厚说,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法律真正得到施行。3(一)司法的词义2来自2009年3月11日人民日报。3参加百度知道《司法机关》从词义看,汉语中“司法”一词是由“司”和“法”两字组成的。《辞海》解释“司”为掌管之意。4《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宰夫》云:“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三日司,掌官法以治目”。5这里“司”和“法”已前后相连。“司法”整体的意思当为掌管、运用和执行法律。在我国古代,“司法”也是一种主管刑法的官名。《辞源》解释“司法”:“唐制,在府叫法曹参军,在州叫司法参军,在县叫司法。宋在司法参军外,又有司理参军。”外文中也有与汉字“司法”相对应的词汇。德文为“justiz”、“judikatur”;法文为“justice”;英文为“justice”、“administrationofjustice”、“administrationoflaw”等等,虽然其来源词形基本相似,但不同的词汇各有侧重。像惯常用的justice意义有三:一为正义(公正)、公平、正当、正确等;二为司法;三为法官。而“administrationoflaw”则为“实施法律”。在西方世界,司法最关键的词义就是正义。这也反映在其司法守护神的形象上,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眼蒙黑纱,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暴力”。耶林对此解释说,“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秤,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秤,就是赤裸裸的暴力。”64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6页。5钱玄等注:《周礼》,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26页。6陈光中崔洁:《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载北大法律信息网可见,“司法”从中外的词意来说,具有以下三项相关的内涵:第一,实施法律;第二,解决狱讼;第三,体现公平。7(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依法逐步形成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系下的,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核心的各有关机关之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司法体系。法院行使司法权,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选举案件等。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军事法院等。中国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国的审级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级二审制(如前苏联)、三级三审制(如法国)、四级三审制(如日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和法院独立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审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各国法官的产生,或是由国家7同上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机关、法官委员会、选民选举。中国的法官一般由各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西方国家大多实行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高薪制和退休制。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监督审判活动等。但是有的国家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将检察官附属在法院系统内,或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有些国家对检察官实行一体化原则,所有检察官受总检察长领导。担任检察官一般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在其任命之前须任辩护律师或法官等职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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