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模拟试卷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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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模拟试卷三答案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对经营者范围界定的行为标准,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对|√错|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渊源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对|错|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对|√错|4.如果权利人没有对经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该信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对|错|5.反垄断法的结构主义立法以德国的反垄断法为代表。对|√错|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竞争关系答案:竞争关系是指相同、相关的市场经营者为争夺市场和顾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竞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竞争关系是竞争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是竞争法调整的核心内容。2.虚假宣传答案: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与被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客观事实不符。3.反垄断法答案:反垄断法是指禁止行为主体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主要由控制反竞争的合并、禁止反竞争的联合行为或者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的法律规范组成。4.市场支配地位答案: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商业贿赂的特征。答案:商业贿赂的特征如下:(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2)商业贿赂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行贿者的目的是获得竞争优势;(3)商业贿赂行为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4)商业贿赂行为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以财物贿赂或以其他手段贿赂两种方式;(5)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2.简述对垄断行为的传统分类。答案:在理论上,人们对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的表现形式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2)根据垄断行为的形式特征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协议垄断和经济优势的滥用。(3)根据垄断发生的地域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4)根据竞争法对垄断规制的态度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5)根据垄断的产生与行政权力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四、论述题(本题20分)为什么说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与传统的民商法不同?答案: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和国家权力干预的法制化的表现。(1)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对经济进行干预,这些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促进和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已突破了传统民商法的范畴,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由此可见,经济法是以竞争法的立法为基础,以竞争法的规范为重要内容而形成和发展的。(2)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与传统的民商法不同竞争法所规制的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们作为自由竞争的异化物,是与自由的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民商法无力克服的,并且它们恰恰是在民商法秩序下形成的,要克服它们所造成的诸多弊端,就必须有超越民商法的市场竞争规制法。而竞争法在对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体现的特点也是经济法的典型特征。第一,竞争法体现了国家对传统私法领域的干预。第二,经济法创立并倡导社会本位的法律体系,创制了一系列公权对私权进行有效干预,公私兼容的法律,而竞争法的规范中,也体现了公权力通过直接介入私人领域的方式,建立有效和有序的竞争秩序。第三,竞争法同经济法一样,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体现了经济法综合性的特征。(3)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竞争法往往被称为“经济宪法”,表明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竞争法是规制反竞争行为,其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有序展开,这与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经济法是运用公权的方式通过对市场缺陷的克服,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缺陷的重要表现,竞争法对这部分市场缺陷的规制也说明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案例分析题(本题30分)某市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因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而该市乙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因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由于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甲公司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甲公司为获取乙公司的经营信息,扩大本公司产品销路,谋取利益,租用了乙公司附近的一房间,安装了窃听装置。甲公司指使两名职工通过电信线路,对乙公司销售部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获取乙公司经营信息300余条,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问题:1.甲公司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对于甲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处理?答案:(1)甲公司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本案来看,甲公司获取的乙公司的经营信息300余条和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应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或个人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从本案来看,甲公司是以扩大本公司产品销路,谋取利益为目的,安装了窃听装置,对乙公司销售部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并获取的乙公司的经营信息300余条和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可见,其行为已经构成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本案来看,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如果甲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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