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模拟试卷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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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模拟试卷二答案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当事人履行符合公共利益的义务,可以不受保守商业秘密的限制。√对|错|2.对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没有规定除外制度。√对|错|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的行为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以及商业贿赂行为。对|√错|4.一般各国对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比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要宽松的多。对|√错|5.不是所有企业合并都需要法律进行控制。√对|错|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竞争答案: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销售等诸方面,相互争逐的各种争胜行为,它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答案: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有奖销售答案: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答案: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销售对象进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的竞争的行为。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竞争法的几种立法模式。答案:(1)法群式的立法模式法群式的立法模式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内容分别由若干单行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法群式的立法模式是相对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而言的。(2)法典式的立法模式法典式的立法模式是指通过专门的竞争法典对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立法模式。又根据通过的竞争法典是单一的法典还是两个法典,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还可具体表现为二元立法例和单一立法例。①二元立法例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单独立法的竞争法的立法模式;②单一立法例是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统一立法的立法模式。(3)无专门的竞争立法有一些国家没有专门的竞争立法,对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其他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规范,属于分散性的竞争立法。2.简要描述市场混淆行为的特征。答案:市场混淆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在于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竞争秩序,而且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也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市场混淆行为的特征主要是:(1)市场混淆行为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混淆行为的实施者,被混淆的经营者和购买者。(2)被混淆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的标示。(3)市场混淆行为的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行为的后果是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市场混淆。四、论述题(本题20分)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与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的最大不同是什么?以及从哈佛学派到芝加哥学派的转变对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影响又是什么?答案:(1)产业组织理论:提出了评价市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等三个标准。在这三个标准中,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市场结构。第一,根据这种理论,只要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者或者出现了一种垄断的趋势时,政府就需要采取措施干预市场,调整市场结构。第二,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尽管市场行为并不直接与企业的市场份额或者市场集中度相联系,但是由于大企业拥有市场势力,极可能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从而损害竞争,因此国家要对大企业的行为进行管制。第三,在市场结果不好的状态下,该理论认为政府就适时对市场进行干预了。(2)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条件下的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国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竞争唯一的目标是运用价格理论促进经济效率以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而实施竞争政策和判断竞争行为的衡量标准主要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芝加哥学派主张国家应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制定一套简单明确、切实可行的竞争政策。对于市场结构,除了集中程度过高的个别情况,国家一般不应采取干预措施;竞争政策的重点是对企业市场行为的干预和控制。(3)由此可见,两个学派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是否对相对集中的市场结构进行规制,是否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国家不仅应该规制市场行为,同时市场结构同样应受国家的调整和干预;而芝加哥学派认为,国家只应对某种市场行为进行调整,而不应过分介入到由市场调控的经济和竞争当中。结构主义立法和行为主义立法的模式确立,不仅受一个国家的立法背景、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而且和相关竞争理论的影响密切相关,美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变化就体现了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反垄断法受哈佛学派的影响较深,哈佛学派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产生市场绩效,因此反垄断法不仅要关注市场行为,更要关注市场结构,当时美国的反垄断法体现了结构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70年代以后,芝加哥学派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该学派认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实施反垄断法的重点不在于是否损害了竞争或竞争者,而在于是否促进了社会的经济效益。美国司法部多次对合并指南的修改,就反映了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影响下,出现了“回潮”的趋势,由严格的结构主义立法模式转向温和的行为主义立法模式。五、案例分析题(本题30分)1996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节目曾报道过这样的事情:内蒙古扎兰特旗政府发布管理规定,旗内阁商业单位,只准经销本旗生产的啤酒。凡违反规定经销外地啤酒的批发商、零售商一经查明即被处以罚款、没收等处罚。在101国道上,旗工商部门、专卖管理部门对运酒车辆围追堵截,伤亡事故不断。类似这种政府直接出面,利用税收、工商、质量监督、卫生检验等手段限制贸易的事件在当时全国其他地方甚至直到现在仍有发生。问题:1.试简要分析内蒙古扎兰特旗政府的规定和行为是什么性质?2.该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答案:(1)内蒙古扎兰特旗政府的规定和行为的性质是典型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地区垄断行为。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行为。从本案来看,内蒙古扎兰特旗政府就是通过发布管理规定的非法形式,要求旗内阁商业单位,只准经销本旗生产的啤酒。并且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101国道设立关卡,同时,使用行政手段对外地商品的进入,在运输、出售等环节施行强制没收、罚款等,以此限制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2)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本案来看,内蒙古扎兰特旗政府的规定和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应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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