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及主要配套政策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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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及主要政策规定介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规处黄学宁一、《社会保险法》起草背景和立法基本原则(一)立法背景第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第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第三,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二)立法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原则。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原则。(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业类就业促进法(公平就业法)为支柱,包括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外国人来中国就业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劳动类劳动法为支柱,以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基本劳动标准法、企业工资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法为支系,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体合同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规定、企业工资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人才开发类人才开发促进法为支柱,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条例、职称工作条例、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亦列入就业类)、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实施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等。国家公职及相关人员管理类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和军官转业安置法为支柱,包括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公务员工资条例、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条例、事业单位工资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国家荣誉类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为支柱,包括国务院表彰奖励工作条例等。社会保障类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办法为支柱,包括劳动保险条例、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亦列入就业类)、生育保险条例、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社保基金监督条例、年金管理条例、社保经办服务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各险种政策介绍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工伤保险4、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各险种政策介绍(一)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范围①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②职工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缴费办法①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0%;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8%。②个体参保: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3、待遇计算和领取①养老金领取条件:社保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③转移接续人员养老金计算④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4、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1)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退休人员)遗属待遇社保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是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二至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二是参保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丧葬补助费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病残津贴社保法第17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退职。5、养老金调待第18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6、公务员养老保险第10条第3款,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国务院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试点。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09〕35号)(2)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3)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4)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5)计发办法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9、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22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二)基本医疗保险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范围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值确定。(3)待遇享受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转移接续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①不重复参保。②强制和自愿相结合。③同险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工伤保险略(四)失业保险1、参保范围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2、缴费标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3、待遇享受(1)领取条件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2)领取标准社保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领取失保金期间其他待遇①医疗待遇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②死亡待遇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4、关系转移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五)生育保险1、参保范围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缴费标准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3、待遇享受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一)登记(二)征收(三)追缴(四)争议处理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2.责任主体。3.责任方式及数额。4.与现行规定的区别。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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