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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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概论长沙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主讲人:刘星亮2011、05《社会保险法》概论•一、立法的过程及背景•二、基本内容及特点•三、体现的基本原则及具有的重要意义•四、亮点及不足•五、法律责任一、立法过程及背景(一)立法过程•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1993年,《社会保险法》被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开始组织起草(98年)•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即“一审”•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经过了“二审”和“三审”•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上会接受审议即“二审”•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过程及背景(二)、立法背景1、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2、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经济基础)3、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但还有很多不规范、不统一。二、《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及特点(一)主要内容•1、对五大险种做出了具体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2、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明确了征缴主体,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3、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4、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设立原则、经费保障、基本职责•5、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社会监督•6、对违反该法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二、《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及特点(二)突出特点•1、社会保险法体现了统一性和连贯性:人群的统一、统筹层次的统一、缴费续接在时间上的连贯性•2、社会保险续转难题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的续接、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3、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力度: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合法途径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多管齐下•4、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不得违法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经费、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基本原则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管长远的基本方针;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加强基金管理监督2、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农民)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优先公平原则,适当的普惠性;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4、确立框架,循序渐进: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重要意义重要意义•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2、使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法治):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3、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四、《社会保险法》的亮点及不足•《社会保险法》经过十七年的酝酿,2007年以来的四堂会审,亮点很多,不足之处也有。•十大亮点•三点不足亮点一: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并不是取消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而是变通了。•退休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15年,争论很大,男女差别很大。如何续接?•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13号部长令•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风险转移问题?亮点二:社会保险缴费机构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按时征收的义务•定期告知的义务,定期多长?•便于信息沟通、便于职工监督亮点三: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手段增加(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单位登记和个人登记)•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亮点三: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手段增加(2)•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人数和基数足额•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申请人民法院亮点四:强化对社保基金安全的监管•人大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机关监督机关)•社会监督(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开•有权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改正建议;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与国发【2000】42号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区别:政府部门、有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亮点五:社保争议可以寻求司法救济1、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3、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诉讼。当然,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处理。5、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亮点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居留权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属于中国公民,适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适用《社会保险法》的此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德国、韩国亮点七:工伤待遇、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代位求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第63条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有权再向第三人追偿。”•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宁乡工伤案、重庆展宏案如何先行支付、代位求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18条)第二条……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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