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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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及企业应用(第一部分)张立德律师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委员会委员16年立法经历四次审议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社保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新政策、新法规、规章、文件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各类相关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各地关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政策、法规、规章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和新规定新变化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覆盖城乡、全民社保适用范围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工伤保障生育保障未参加工作学生无居民医保无无无农民新农保新农合无无无就业国家机关机关退休公费医疗无公残抚恤公费事业单位事业退休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残抚恤或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自由职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无无无业无业居民养老居民医保无无无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无无无未退休居民养老金居民医保无无无社保待遇和制度新变化基本养老保险放宽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病残津贴;遗属抚恤基本医疗保险续费,退休医疗保障;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先行支付;三保互转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整和生育保险待遇;无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三大社保转移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社会保障号全国唯一强化征缴用人单位社保责任加压强制征缴方式和手段多样企业社保违法责任加压社保缴费双方强制义务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要求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企业和职工按规定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社保争议解决途径多样公私争议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保险办理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和个人争议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监察外国人社会保险外国人参加社保《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征求意见进行时社会保险办理实务社会保险办理实务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新设登记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登记—企业新设登记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携带材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情形和变更登记事项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其他发生变更的情形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携带材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变更证明;单位法人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其他申请变更登记需要的资料社会保险登记—企业注销登记企业自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企业发生解散、破产、被撤消、被并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搬迁,而需更改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应提交的有关资料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文书;其他申请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企业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缴清社保欠费等缴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对于企业搬迁的办理注销登记后,向搬迁地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由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代为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自行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办理,非强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需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个人社会保障号全国唯一,即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登记—违反社保登记的企业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双罚制社会保险办理实务社会保险缴费缴费承担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承担单位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比例分担由参保人按规定自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承担不承担有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承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保失业保险承担承担不参保生育保险承担不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养老、医疗、失业)*以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无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的,一般以入职的第1个月工资为基数*缴费基数上限: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基数下限: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为60%单位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发生变化,不再是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而是以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基数。*工伤、失业、生育,与养老保险缴费相同*医疗保险,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养老、医疗缴费基数由各统筹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社会保险缴费—缴费比例各地规定缴费比例不统一,按各地规定确定社会保险缴费—缴费方式自行申报缴纳*单位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按申报的数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核定缴纳*单位未办理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强制缴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按日加收滞纳金*欠缴额1-3倍罚款*查询存款账户、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责令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读与适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和其他险种丧葬补助金比较抚恤金和其他险种抚恤金比较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费用来源和构成*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自2006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不再向个人帐户划拨。个人帐户的使用*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病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15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退休退休和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提前退休、病退退休年龄与企业用工管理退休≠内退*内退条件*内退员工的待遇:*内退员工的双重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续费处理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法定缴费年限的处理*自愿续费至法定年限*转为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余额及利息对于养老保险发生转移的续费先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后按上述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及比较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条件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因工死亡;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1-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领取遗属:死亡人的近亲属,不以是否受死亡人生前供养为前提一次性领取标准无统一标准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备注沪:2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京:5000元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同竞合处理同时符合2项或3项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时,只可选择一项因工伤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为工伤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抚恤金及比较抚恤金→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失业保险遗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抚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伤残1-4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领取遗属: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为遗属不以是否由死亡人生前供养为条件一次性领取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近亲属,按月领取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②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③子女未满18周岁;④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⑤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标准无统一标准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有的地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备注可参考目前的救济费标准,类似于失业保险遗属抚恤金N个月本人工资遗属1人3个月遗属2人6个月遗属3人以上9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取人丧失抚恤金待遇: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②就业或参军;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⑤死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病残津贴新制度,暂无标准病残津贴待遇丧失*死亡*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病残津贴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15年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退休的参保人按月领取遗属,不以是否受供养为前提一次性领取参保人按月领取标准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无统一标准新制度、在职人员死亡暂无标准但:各地对退休人员死亡已有抚恤金规定新制度备注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沪:2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京:5000元参考救济费标准:N个月本人工资遗属1人3个月遗属2人6个月遗属3人以上9个月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金时,停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以户籍地为原则,以参保地为例外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判断*参保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含当地视为缴费)是否达到10年分情况处理*养老保险发生转移的例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适用范围转移条件资金转移转移后的相关计算转移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适用范围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龄限制: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人员*待遇领取限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者返乡后未继续缴费*出境或出国就业的人员,原参保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丧失中国国籍的除外可转移保险的人员和条件*流动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职工由就业地企业办理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在就业地参保*经党委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新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且新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的,原参保地可以转移至新参保地,无年龄限制。*农民工重新就业并继续缴费的,如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条件,转移至新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转移转移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计算缴费年限的计算—合并和累计计算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基本养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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