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旧城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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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旧城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10-15)作者:信息员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695更新时间:2008-4-28竹政办发[2007]132号竹山县旧城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增强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突出解决旧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特别是贫困家庭住房问题为目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旧城区贫困家庭和其他居民住房条件,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完成西关、东门、南门、南关、北大街等旧城区改造,建成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区,使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明显改善、城市布局更加合理。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二)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成片开发、连片建设,与解决城区“两困”家庭住房问题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与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相结合。(三)依法运作,确保稳定。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妥善解决城区“两困”家庭住房问题,在政策上倾斜照顾,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实行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核开发企业资质。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到位,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政策,健全机构。完善配套政策,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明确保障措施。健全旧城改造和拆迁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强化职能,扎实推进旧城改造工作。(二)规划控制,市场引导。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旧城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开展项目招商和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坚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以规划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拟定各阶段旧城改造计划,确保旧城改造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作。(三)公开招商,社会投资。依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旧城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项目片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片区土地、拆迁房产等评估报告,提出每个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书、优惠政策和市场预测参考数据,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引导理性投资。充分发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的融资能力和交易平台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瞄准大业主、大投资商,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公开招商,鼓励有实力、有诚意、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旧城改造,吸纳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入,多渠道筹集旧城改造建设资金。(四)依法拆迁,保障安置。以大拆迁促大建设,以大建设促大发展。实行县领导联系、部门配合、项目业主具体实施的运作模式,加快推进旧城改造拆迁工作。建立拆迁与安置联动机制,加快低价位安置房源(含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低价位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高度重视被拆迁居民的就业问题,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五)减员增绿,打造精品。通过旧城改造,鼓励旧城区居民向新区和城市外围转移,尽量缓解中心区的人口压力,同步降低旧城区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完善改建区市政设施,扩大绿地面积,实现绿地率、市政设施配套率大幅度提高。片区改造要提高环境建设、小区规划、单体设计、科技应用、工作产品、公建配套和物业管理的质量,在报建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把项目“进口关”和“出口关”,大力推进建设科技化和住宅产业化,把先进的开发理念和科研成果引入旧城改造,争取建设一批具有时代特征的高品位建筑群。四、旧城规划范围界定的重点片区(一)以西关大市场为中心的西关街片区;(二)县人民医院通道至后街菜市场、世纪广场南侧;(三)新街、东门街、原汽车同步器公司厂房等片区;(四)南关街片区;(五)北大街片区。五、旧城改造相关政策(一)土地政策。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所需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开发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业服务项目的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按政策标准下限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县政府批准,可用于旧城改造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税收政策。全面执行国家、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明确减免规定的,一律依率计征、据实征收,及时足额缴纳(见附表)。(三)收费政策。原则上政府性基金按标准征收,行政性收费按现行政策法规标准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见附表)。今后新增涉及旧城改造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收取。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县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征收入库后再兑现优惠政策。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旧城改造项目收费窗口,具体负责旧城改造项目行政规费的征收与返还,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四)对低保户实施特殊优惠政策。对私有产权的住房依原面积按照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还房面积(新购商品房户型面积在80m2以上)超过原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房价款按市场价优惠10%-15%计算产权调换差价。办理土地、房产证时,免收契税、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五)其他相关政策。《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权的住房,经县房管局、所在社区审查确认后,可视为产权房屋,依法给予补偿或安置。对违章建筑、空场、木板楼、公厕等设施,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产测量规范》、《竹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已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由县城镇建设监察大队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六、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组织机构成立“竹山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负责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报县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县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会同城关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县旧城改造工作例会制度及县领导联系协调项目制度。(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和城关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实施及拆迁工作,参与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编制全县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编制近期旧城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核发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实施批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负责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提出项目地籍图,组织项目用地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招商等工作,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县房管局负责提供旧城改造范围内房屋产权资料查询服务,核发拆迁许可证,受理拆迁行政裁决等工作,提供商品房和二手房信息服务。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政府投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安秩序、交通安全工作,协助实施行政、司法强制拆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旧城改造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三)明确工作要求,实行目标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把旧城改造工作纳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加强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和人员培训,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旧城改造、广泛支持拆迁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借鉴旧城改造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树立创新意识,突破拆迁难题,推动我县旧城改造工作。附:1、竹山县旧城改造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一览表2、竹山县旧城改造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1、竹山县旧城改造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一览表2、竹山县旧城改造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建设局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鄂价房服[2004]118号竹价费字[2006]37号20元/m22、发展新型墙体材鄂价房地字[1998]218号按建筑面积6元/m2征收部门税目征收依据税率地税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收入的5%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鄂价费字[2006]第206号每套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含正本、副本)工本费收费标准20元契税国务院令第244号交易价的4%销售不动产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号发布销售价格15%的35%土地增值税国务院令第139号销售收入的0.5%---1%建安营业税国务令第院136号建安产值的3.35%建安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号发布建安产值的10%的35%料专项基金3、散装水泥基金省政府[2003]237令省政府办公厅[2003]84号1.5/m2(建筑面积)或3元/t园林所4、绿化补偿费省政府75号令鄂价费[2001]329号竹价费字[2002]1号按占地面积的30%计算,150元/m2质监站5、工程质量监督费价费字[19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十价费字[2006]254号竹价费字[2007]5号已实施监理项目≤0.7‰的建安工作量,已实施监理项目≤1.75‰的建安工作量环卫所6、垃圾处理费计价格[2000]872号竹价费字[2002]79号14.4元/吨城建大队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鄂建[1994]57号建城[1993]410号郧地建环[1994]45号0.08-0.15元/m2房管局8、拆迁管理费鄂价房服[2002]47号拆迁安置总额的0.20%-0.40%9、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鄂价房服[2002]177号竹价字[1996]32号依建筑面积不同收取100元-8000元/宗不等10、房屋交易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费计价格[2002]595号竹价费字[2002]25号转让的1.5-11元/m2不等,租赁的80元-300元/套(件)·次,房改购公房的60元/户,企改房屋交易的免交11、住房公共维修基金鄂建[1999]36号首次登记由开发商按总额的1.5%-2%交纳;购房户办证时,按2%交纳国土局12、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部[2003]21号令按评估价的70%征收13、征地管理费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根据征地面积和动迁量不鄂价房服[2002]47号等,按征地费用(不含出让金)的1.8-2.5%收取,最高不超过2.8%14、土地登记费鄂价费字[1992]130号鄂价房服字函字[2000]180号十价房地字[2001]127号竹价费字[2002]15号企事业单位100-40000元/宗不等,居民13元-30元/宗不等气象局15、避雷针(器)安检费鄂价费字[1996]206号70元/接点·次环保局16、排污费监测服务费国务院令第369号价费字[1992]178号鄂价费字[1993]32号按污染程度计算收费工商局17、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鄂价费[2002]121号鄂财综发[2006]6号依开本不同收取4.5-9元/本不等,纸张不同收取0.8-0.85元/印张不等18、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计价格[2002]656号鄂政办发[2003]2号鄂财综发[2006]6号按收入总额的0.8-1.6%19、企业注册登记费鄂价费字[1992]414号鄂价费[1999]341号鄂价费[2004]280号最低50元,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0.08%,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0.04%,超过亿元的不收费建设局20、工程定额测定费计价格[1994]508号鄂价费字[1998]65号鄂价房服[2002]47号上一年完成的建安工程不超过造价的0.14%劳动局21、劳动合同鉴证费价费字[1992]268号、鄂价费字[1992]229号、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服[2002]47号、鄂财综发[2006]6号涉及住房建设的2元/份,变更合同鉴证0.7元/份税务机关22、税务登记证工本鄂价费字[2006]第206号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费证工本费20元/套(含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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