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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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所谓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共同体成员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基于此,我认为: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要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一、构建新型互动关系的必要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章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近年来,律师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突出表现为“四个增加”:一是对司法的参与度增加;二是对司法的参与面增加;三是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增加;四是律师与法官交往的消极因素增加。为有效应对新形势的变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此时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新型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其目的就在于更好的建设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借力给力,共同2维护好司法公信力,实现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司法公正。二、实现新型互动关系的途径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新型互动关系,必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关键点,一一予以确认和解决。1、强化平等互尊的交流载体。分属体制内外的现实会给法官群体带来心理上的优越感,而职业收入的差距让部分律师对法官还存有“歧视”心理。惯性思维对于建立“平等”关系构成阻力,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需要的是平等的、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的组织体。由于各自群体所属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是平等的民间自治组织,因此通过二者民间自治组织之间的交往,相对没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交织牵绊之嫌,职能权属均为权益保障,相对单一纯粹,因此最适宜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在下一步工作中,完全可以加以开放和利用。2、唤起共同的职业情感归属。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法官和律师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在长期的差异化观念熏陶之下,我们需要把目光更多地注视在同质性方面,以求获得更多的情感认同。职业的高度关联性决定了尊重对方的职业立场和关切、维护对方的权益,就是维护自身的作用和权威,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正向关系。小则一次案件内容的交流,大到一次规范的庭审,都离不开法官与律师思辨的交错与回应,互动与默契。同时,实现法官和律师的新型互动关系不是两家关起门来私下沟通,它需要以同一个声音向社会展示共同体的形象和职业风貌。法官和律师可以共同参与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也可以适时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互通交3流。3、确立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现实中仍然存在法官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形成司法权力寻租、法律掮客勾兑等不正当交往关系的现象,从而使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受极大的损害。因此必须要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针对亟需解决的问题,以实现彼此行为要求为导向,全面规范法官和律师的沟通交往,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一是依法遵守职业规则。对法律职业者最基本、最原则的要求就是依法执业,主要表现在法官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法定诉讼权利,这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律师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杜绝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及消极诉讼等。从增进职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诉讼秩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到职业道德的遵守、着装礼仪、不得相互指责贬损、诉讼程序变更的及时通知与解释、不对律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等小细节都要做好。二是推动业务协作配合。法官和律师是接触最为频繁的两大群体,以往对于律师意见的重视不够,把律师的作用局限于庭审,没有充分有效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在共同体的框架下,律师的职能作用可以而且应当被重新审视和定位:在强化诉讼代理责任方面,律师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取证、提供执行线索,必要时保障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裁判后,律师客观理性、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分析说明,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上诉、申请再审等各项诉讼权利,既确保诉讼流程的顺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又能够避免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双方及时反馈或提醒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或律师在执业中遇4到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无罪辩护、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关联案件、徇私舞弊等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公正廉明。三是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法律是个庞杂的专业知识体系,法律知识更新换代迅速,表现形式不一,在适用中还存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的可能、司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对法官和律师都造成一定的困扰。“知己无知”是境界,知识储备不足是现实。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律师与法官掌握的法律信息同步更新就成为双方共有的需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前提下,法院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严格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加大典型案例的推广宣传力度,为律师提供第一手资料;律师协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典型案例就相关法律专题撰写分析报告,总结规则、统一认识、指导执业等。四是实行互督互评互议。积极合作与互相监督是法官与律师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缺乏其一就容易走向极端。法官和律师是直接接触的法律专业人员,对彼此的能力、作风、德行的评价和建议最具有针对性和客观性,建立相互间的评价机制可以确保评价不流于形式。互评结果的制约功能就体现在:一方面,随着法院审判管理制度的理性转变,第三方评价将会成为法官考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无疑将会在法官考评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在律师的诚信评价、奖励处分等方面,法官也有发言权。三、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迸发法治合力共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完善,构建法官和律师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各自依法履行职责良性互动关系,5对法院、对律师、对社会都是有益的,是多赢、共赢的关系。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二者有共同的价值追求,都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价值目标;二者都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准则,依法履行职能,崇德尚法,强化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作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途径,冲破苑囿,打破历史痼疾,严格司法礼仪,崇尚文明司法,尊重律师,谨言慎行,廉洁自律,遵守职业规范,做道德楷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要努力通过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完善,着力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为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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