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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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1.孟华一、何谓三重证据法?“三重证据法”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它的渊源可从王国维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说起。中国向来有“信古”的传统,这里的“古”主要是指汉字书写的古代经典著作。清代经学家章学诚在其《文史通义》开卷便宣称“《六经》皆史也”。他将经书与历史划了等号,实际上是让人们相信,汉字呈现的历史就是历史本身。在“信史”时代,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相信汉字、相信书写、相信经书。汉字及其文献是历史和文化记忆最重要的手段,一切没有被汉字书写的历史永远被遗忘了。因此中国的传统史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传世文献: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孔子:《论语·八佾》)这里的“文献”被后世理解为“汉字书写的史料”1,它成为证史的唯一理据和历史记忆的唯一载体。直到近代王国维,才出现了一种新史学观:将地上传世的文字材料和地下的考古材料视为同等的历史记忆手段: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2二重证据法的提出代表了中国学术的一次重大转型,它动摇了传统的“一重证据法”、即传世书写文本为唯一历史记忆手段的经学史观,开辟了史学中的文献研究和考古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文字符号:地下材料仅有两种:(一)甲骨文字。(二)金文。今兹所讲乃就此二种材料中可以证明诸书或补足纠正之者一一述之。3显然易见,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仅仅是指出土文物中的甲金文,仍是指汉字;这反映了王国维仍带有浓厚的书写中心主义的历史观色彩。孟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院教授。1宋末元初学者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对“文献”作了明确的界说:“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证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评论,以及名流之燕谈,稗官之纪录,一话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也就是说,“文献”都是指用于考证而又可信的历史遗传下来的书写性史料。2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2页。3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4页。为了弥补二重证据法之不足,学术界又提出了“三重证据法”。李学勤曾说:“听说香港饶宗颐先生写了文章,提出‘三重证据法’,把考古材料又分为两部分。如果说一般的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可以分开,这第三重证据就是考古发现的古文字资料,像楚简就是第三类。考古学的发现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字的,一种是没字的。有字的这一类,它所负载的信息当然就更丰富。有字的东西和挖出来的一般东西不大相同,当然也可以作为另外的一类。没有字的东西,在我看来,对于精神文化的某些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4李学勤所提到的三重证据法多了一个重要元素,那就是非语言文字性史料。这种“没有字的东西,在我看来,对于精神文化的某些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这显然是对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然而真正自觉地将三重证据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提出并付诸实践的,是人类学家叶舒宪。他在“二重”之外加上了人类学的元素如民俗学、神话学的材料:“可以说从‘二重证据’到‘三重证据’的演进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考据学、甲骨学同人类学相沟通、相结合的结果。”5叶舒宪以郭沫若、闻一多、鲁迅等人为代表的现代学者对第三重证据(主要是民间神话、口头文学、少数民族等的材料)的应用经验,指出了这些证据的研究在国学现代变革中的意义。人类学的方法从本质上讲迥别于传统史学,后者主要是阅读和书写的学问,而人类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文化为研究对象,它所分析的领域不仅包括典籍和人类的语言文化,还包括器物、社会组织、宗教、仪式等各种人类文化现象6因此,德国人类学家阿斯曼就批评了那种将文化记忆的功能完全归于文字符号的看法,他认为无文字的社会仍有自己的历史和史料,比如宗教、仪式也是构成文化记忆的符号要素,它们同文字一样发挥记忆的功能:“无文字的社会并不是没有记忆,而是以另一种方式来记忆。”7法国哲学家德里达也有类似的看法:“事实上,被认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只是缺乏某种类型的文字而已。”8这样,从二重证据法到三重证据法的演进,从符号形态上就是从史学的文字书写中心主义到人类学的书写与其他各类视听符号并重的转型。这是三重证据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意义。叶舒宪于2006年又提出第四重证据法,即历史和文化记忆的手段除了上述三类符号之外,还要加上“图像”这一元素:我将比较文化视野中“物质文化”(materialculture)及其图像资料作为人文学研究中的第四重证据,提示其所拥有的证明优势。9叶舒宪在该文中以猫头鹰的形象为中心,分析了它的图像文本和书写文本的差异。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图像文本中猫头鹰的形象是神圣而威严的,而在书写文本中则是一个邪恶、恐怖的形象。作者已经敏锐地触及到学术研究中如何看待文字与图像关系的重大理论问题。严格讲,叶舒宪的第三重证据和第四重证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实际上囊括了传统历史文本以外的所以符号形态:神话、民俗、仪式、实物、图像等等。这些符号构成了与书写符号并重的另一种文化记忆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叶舒宪的上述论文中将第四重证据法看作是“人文学研究”的方法,这意味着他的“证据”理论已从人类学的视野转向对普遍方法论的探求,显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4李学勤、郭志坤:《中国古史寻证》,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5叶舒宪:《人类学“三重证据法”与考据学的更新——自序》,载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7[德]阿斯曼:《有文字的和无文字的社会》,王宵冰译,《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8[法]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家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9叶舒宪:《第四重证据:比较图像学的视觉说服力》,《文学评论》2006年第5期。二、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王国维、李学勤、叶舒宪,他们的“证据”理论基本上是为特定的学科研究之需要而提出来的,或者说,他们是为了研究证据的对象才关注证据本身的,所探讨的是新的证据所带来的研究对象的新的可能性:除了直接来自地下的甲金文材料之外,还有没有足以使考据学刮目相看的材料和旁证途径呢?王国维以后的学者们带着这个问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摸索着、尝试着第三重证据的可行性……。10人类学、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证据理论的根本出发点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本身。他们共同的方法论特征是,历史或文化事实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逻辑上都优先于证据符号而存在,开辟新的证据符号的目的在于求证背后的事实本身。其次,上述证据理论还忽略了一个基本的证据手段:口述证据。它在证据法学中属于“言证”或“人证”;此外“言证”也被现代史学界广泛应用于“口述史”的研究:“用口头证据呈现出来的历史,开启了各种新的可能性。”11再次,上述证据理论既然着眼的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符号本身,所以就不太关注不同类型的证据符号之间的关联性研究。譬如书证、物证和言证这三类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的差异问题,以及这些证据符号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证明的问题等等。下面我们根据符号学所提出的证据理论,在以下三点不同于上述的“三重证据法”:其一,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证据事实本身。证据的本质是,它一个符号现象,一种力求建立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真实关联性的一种方式,一种努力消除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偏离性的意义生产机制。这就由对证据对象的事实性研究转向了对证据本身的意义性研究。其二,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人类文化记忆和证实的最基本方式包括“听”(口述证据)、“看”(图像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介于这二者之间的第三状态“写”。“写”或“文字”作为第三手段具有中介性:当它与“看”的图像或物象构成对比项时,它属于“听”的语言符号;当它与口说的语言构成对比项时,文字又属于“看”的图像符号。我们将这三类最基本的证据符号概括为言(语言)、文(文字)、象(图像和物象)。其三,符号学更关注不同的证据符号间的关联方式的研究,我们叫做证据间性研究,即一种证据符号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真实关联性,而且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符号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最基本类型就是言、文、象综合运用,我们称之为三重证据法。下面就根据以上三点简要地阐述符号学三重证据法的基本观点及其应用。(一)证据的意义性及其分类证据的意义性是指,证据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事实的透明载体或对事实的简单复制。符号学认为,任何事实,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自然的,对于人类而言都具有10叶舒宪:《人类学“三重证据法”与考据学的更新——自序》,载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1[英]保尔·汤普逊:《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覃方明、渠东、张旅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双重性质:第一是无言性。即事实自己不能表述自己,也不能有意义地解释他者。事实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借助于符号——尤其是语言文字符号才能表明自身。客观事实的这种“借助于符号来表明自我”的特性就是无言性。所以,对于人类而言,一切没有被符号化、没有被编码、被指称的客观事实都等于不存在。客观事实的第二个特征是事件性。任何事实都是一个变化的事件或运动过程,事实作为一个事件总是有始有终、稍纵即逝。比如历史事件,它一旦发生后就过去了,人们只能凭符号性的记忆来了解和挽留这段历史。记忆性的符号成了让历史或事件存在的唯一方式。事实的无言性和事件性这双重性质,决定了事实的对符号的依存,离开了符号,任何事实等于不存在。事物只有让自己符号化、让符号进入自己的身体后它才能完成自己。这种符号化以前的无言性、初始性、未完成性的事实我叫做“原点”,这种被符号化、完成了的事实我叫做“原典”。原点性事实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人类所了解的都是原典性事实。比如我们看到了天空与大地的区别,叫人类居住的地方为“地球”。如果我们没有“地球”这个词语来概括、称谓该事实,我们便永远不了解我们所栖居的地方。而一旦我们栖居的地方获得了符号性、原典性存在方式,它又已经不是那个原点性事实了——其实地球三分之二是水,而我们却叫它“地球”而不是“水球”。名称或符号决定了我们对地球的片面理解,也决定了地球向人类呈现它自己的方式。我们所看到的是被符号化了的地球,我们眼前的大部分事物都有自己的名称,都可以被表述和描写,它们都是原典性事实。原典性事实包括文字记录、口传、图像、器物等等一切能传递事实信息的符号形态。这里还有一个问题,痕迹是否属于原典性、符号性事实?比如脚印表示某人曾经经过这里,石器表明它曾是原始人的劳动工具,遗址表明某个逝去的文明。这些都是痕迹。痕迹所包含的那些历史和事实的信息如果没有被破译,没有被理解、被阐释,它们可称为“待证事实”。待证事实仍是原点性事实,我们日常肯定要接触无数的待证性原点事实,但我们对它们熟视无睹,没有感觉、没有理解、没有认识、没有意义,因此对我们而言它等于不存在。而这些痕迹一旦成为破译事实的载体,它能告诉我们某个历史事件或某种真实情况,它就成了符号性事实或原典性事实。当然,痕迹的符号性常常还要借助语言、文字、图画符号的进一步介入。因此就符号学而言,“原点”是不在场的。尤其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它只能以“原典”的方式留存。一旦我们在理论上悬置了原点,取消了原点的在场,我们所关注的就不再是证据符号背后的事实,而是关注证据符号(原典)本身是如何逼近和呈现原点的。也就是说,传统的证据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原点;符号学证据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则是原典、或者是原典与原点之间的意指关系。这样,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就由对证据事实的研究转向对证据符号性的研究。证据的符号性(或原典性)研究的首要内容,就是对一切可能成为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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