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融学》BT7-中央银行与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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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中央银行与金融政策•中央银行的最基本定义是:完全垄断通货发行或者对通货发行的余缺额具有垄断权的单一银行……这使得它具有对全部通货量和可获得信贷量的控制力。现代中央银行的第二位功能和特征是从通货发行得垄断权中导引出来的。——Smith(1990)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主导地位;•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法令;•金融监管;•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央银行的职能•银行的银行•其负债是商业银行储备•其资产是清算媒介•发行的银行•最后贷款人•金融监控•政府的银行•货币政策第1节中央银行的类型与组织形式•中央银行不是银行业发展的自然产物,它是外部力量强加的或者是政府偏好的结果•初创阶段(17th中期——1843)–瑞典银行•1656年,私人创办的商业银行(里克斯银行)•1661年,发行银行券•1668年,政府出资改组为国家银行•1897年,独占货币发行权,成为中央银行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的鼻祖–1694年,(政府帮助下)成立私人股份银行–1833年,英国会法案规定该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具有无限法偿资格–1844年,通过《皮尔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为唯一的货币发行行,并将货币发行与银行业务分开,奠定了现代中央银行的组织模式–1854年,英格兰银行成为全国票据交换中心–1872年,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法国(1800)、荷兰(1814)、奥地利(1817)、挪威(1817)、丹麦(1818)等该阶段的中央银行的特点是:尚未完全垄断货币发行权,并非专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相结合的私人所有的金融机构。–逐步发展完善阶段(1844——20th30)•瑞典银行–1897年,独占货币发行权——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国会通过《皮尔条例》(Peel’sAct)规定英格兰银行为唯一的货币发行行,并将货币发行与银行业务分开,奠定了现代中央银行的组织模式–1854年,全国票据交换中心–此后至1872年,在几次周期性经济危机中,担当“最后贷款人”;且与国库关系日益密切。•美联储(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FederalReserveSystem)–1913年12月,美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条例》的改革方案,正式成立美联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创建了中央银行制度。英格兰银行被公认最早的中央银行,且影响最大。大萧条期间(1929-1933),西方各国开始强调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一战后的发展:一战结束后,金本位制遭到破坏,面对世界性的金融恐慌和严重的通货膨胀,1920年的国际经济会议上,要求各国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共同维持国际货币体制和经济稳定,从而推动了中央银行成立的第二次高潮。–二战后的发展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动摇了传统的认为经济自身能够达到平衡和稳定的观念。在应运而生的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指导下,中央银行成为政府对宏观经济施以调节的重要工具之一。•1945年12月,法兰西银行收归国有•1946年,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1957年,联邦德国创建德意志联邦银行•1998年6月,创立欧洲中央银行(ECB)国家对中央银行控制的加强:⑴中央银行的国有化:战后,各国中央银行的私人股份,先后转化为国有;有些新建的中央银行,一开始就由政府出资。总之,各国中央银行实质上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⑵制定新的银行法:战后各国纷纷制定新的银行法,明确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就是贯彻执行货币金融政策,维持货币金融的稳定。关于中国人民银行(PBC)–1948年12月1日,在原华北银行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2月,总行设在北京。从事业务:发行货币、金融管理、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以后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办理存贷业务。二战后,美联储(FED)替代英格兰银行而成为国际上影响最大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商品信用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货币统一的需要;(2)票据集中清算的需要;(3)最后贷款人的需要;(4)金融管理的需要。•按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划分–国家所有形式•英、法、德、荷、澳、印、中,等–混合所有形式•日(55%国有,45%民间)、比(各50%),等–集体所有形式(金融机构集体所有)•美、意,等•意:每股面值1000里拉,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认购美:股份由参加联储的“会员银行”认购•私人股份的央行接受“公法”管理二.中央银行的类型•多国所有形式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欧洲中央银行制度、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等)•无资本形式中央银行并无资本,只是执行中央银行的相关职能。韩国:是不拥有资本的特殊法人,其运作中所需的资金主要由各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流通中的货币组成。•按中央银行独立性大小划分–独立性较强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隶属于国会,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工作。•获得国会立法授权后,可以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不得干涉货币政策。•中央银行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个机构,它与财政部之间是相互独立,协调配合的关系。•美国和德国等属于这一形式。–独立性稍次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过问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央银行可以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属于这一模式。–独立性较弱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意大利是这类模式的典型。•所有制形式与独立性–独立性:央行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支持独立性的观点:独立性与通胀负相关、货币政策决策与执行高度专业化;•反对独立性的观点:政府对整体经济负责、货币政策应与财政政策相配合;弗里德曼–独立性与所有制相关,但有例外•美独立性强,但意独立性弱•德、英独立性都很强三.中央银行的组织形态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又称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监管全部金融企业的制度。•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如:英、中等•优点:(1)决策成本低、效率高:决策权集中于总行,不需与分支行机构协调商量。(2)政策调控力度强,便于政策的贯彻实施:金融调控和监管权集中于中央。•缺点:在多元经济结构的经济体内,其制度决策不能充分反映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可能会对局部地区产生不良影响。分支行的设立原则:•按行政区域设立:易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影响央行政策执行的独立性和连贯性。•按经济区域设立:政策执行力较强。英、日等•中国人民银行:1999前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新的组织结构:总行-九大跨行政区分行和两个总行营业部-省事中心支行-县支行;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又称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在中央(联邦)设立一个一级中央银行,在地方设立若干个二级中央银行,形成中央银行体系。•如:美联储这是带有联邦制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此种模式下,中央一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享有制定货币政策和指导地方机构工作的最高权力;但地方二级机构也有一定的独立权利,在本地区内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储备委员会7名成员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联邦储备区12家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12×(3+6)4000家会员银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7+1+4)联邦顾问委员会(12位银行家)法定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贴现率附1:FED的结构与职权–跨国中央银行制•又称区域性中央银行制度•几个国家组成货币联盟,成员国内不设完全意义上的中央银行,所有成员国联合组建一个跨国界的中央银行行使职能的制度。•二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的一些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参加国共同拥有的统一的中央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联盟欧洲中央银行(ECB)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7月,一个典型的跨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行址设在法兰克福。它是欧洲一体化进程逐步深入的产物。欧洲中央银行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二是欧盟各国中央银行。各国中央银行失去其相当的独立性。附2: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结构与职权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成员国中央银行(18=15+丹瑞英)董事会=执行董事+成员国央行行长21=6+15执行董事会6理事会20=2+18政策决策政策实施通报政策为慢车道国做准备ECB一人一票的表决体系欧元区15成员国•1999年(11):比利时德国爱尔兰,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2000年(1):希腊•2007年(1):斯洛文尼亚(前南斯拉夫一共和国)•2008年(2):塞浦路斯(地中海岛国),马耳他(地中海岛国)–准中央银行制•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并没有设立完全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共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货币发行局)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渣打+汇丰+中银)–大统一的中央银行制•又称为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内没有专门设立一家银行来单独的行驶中央银行的职能,而是设立一家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为一身的国家银行的制度。•20世纪60年代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便是典型,我国从“一五”开始,也是这一类,直到1983年9月。•此种模式降低了金融管理的力度和效率。第2节中央银行的功能•中央银行的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半官方组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中央银行履行其管理职责,主要是寓于金融业务的经营过程之中,即以其所拥有的经济力量对金融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中央银行的宗旨–向社会提供可靠的、良好的信用流通工具,满足生产和流通的客观需要;–制定、推行货币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指导、监督、管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信誉;–调节国际金融关系,管理对外金融活动。一、政策功能•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以达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紧缩的货币政策和扩张的货币政策•政策工具: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及一些选择性的政策工具二、银行功能–发行的银行有权发行货币并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个别国家的辅币由财政部发行,如美、日等)优点:•不会造成币制混乱,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通过发行银行券获得调节金融活动所必备的资金。作用:•有利于管理和调节货币流通,维护货币稳定;•可以通过改变基础货币的供应量收缩或扩张社会的货币供应总量和信贷规模,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银行的银行其地位居于一般金融机构之上,只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在业务上和政策上起着制约和领导的关系,同时具有服务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吸收和保管存款准备金•提供信贷(资金来源为国库存款和存缴的准备金)•最后贷款人•全国票据清算中心–政府的银行是管理全国金融机构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国家信用的提供者;代理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并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业务•提供信用——对国家财政给予信贷支持、弥补财政赤字主要方式:信贷透支或无息、低息短期信贷;购买国债•管理金融活动,调节国民经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监督管理金融业业务活动和金融机构设置等•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参加各类国际金融组织活动、国际性会议(协调与合作)•管理外汇和黄金储备(调节国际收支、维持币值和汇率的稳定)三、监督功能–制定有关金融管理的法令、政策、基本制度,制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规章、细则,使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运作有章可循,经常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并在必要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央银行根据政策或法令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迁移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批准、注册登记。–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方针、业务活动范围、资金结构、清偿能力、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等进行管理,要求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并定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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