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3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审定)为准确确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般规定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适格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二、知识产权的共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三、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许可人、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或公平竞争权利被侵犯的,按特许合同约定的内容,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原告。四、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一)权利人为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原告。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二)知识产权因权属纠纷的处理而变更权利人的,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三)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四)实施许可合同期间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许可之前,持续至权利许可之后,权利许可人、被许可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五、法院追加诉讼主体,一般限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追加共同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应当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前提。2六、两人以上涉嫌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涉嫌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或者有分工配合地实施某一环节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涉嫌侵权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七、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加工、定作产品(标识),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八、未经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涉嫌侵权产品、或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标注在侵权产品上表明其“监制”人身份,该委托人、监制人为适格被告。九、在销售商品时搭赠涉嫌侵权商品的,商品销售商与搭赠商品制造人为共同被告,原告不主张或明确放弃追加其中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追加第三人的除外。著作权纠纷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如在作品上署名课题组或编写组,则课题组或编写组的组成人员为作者。十一、合作作品,仅有部分作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作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作者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除外。十二、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不涉及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著作权属于个人的,个人为原告。十三、著作权人一项或数项权利,既可以由著作权人本人行使,也可由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方式由他人行使,但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除外。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受到侵犯,该权利的著作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权利内容及性质,自行或共同提起诉讼。十四、侵犯著作权诉讼,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如果诉讼请求仅限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著作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原告;如果诉讼请求涉及赔偿损失的,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应为共同原告,著作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取得损失赔偿的除外。十五、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是提起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诉讼中,制片者为原告。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十七、在音像制品或其复制品、包装物上,标有P、c圈符号(伴有首次出版年份),署有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该署名者为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或被告。十八、侵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诉讼,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权利人为原告,图书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未约定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社自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追加相关权利人为共同原告。涉嫌侵权的出版者为被告。十九、网络服务提供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为共同被告。二十、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其与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3二十一、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适格被告。二十二、侵犯广告类作品著作权诉讼,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主,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为适格被告。二十三、出版图书中涉及涉嫌侵权作品的,该图书出版者、涉嫌侵权作品作者为适格被告,著作权人可选择被告起诉;若图书出版者、涉嫌侵权作品作者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为共同被告。二十四、涉嫌侵权光盘盘芯上标有识别码的,该识别码所指代的光盘复制单位,为适格被告。二十五、侵犯音像制品邻接权诉讼,复制品上标示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均为适格被告。二十六、非法复制与销售他人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经销商在销售计算机时未经授权进行软件安装、擅自将侵权软件上传到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使用或下载、商业性使用的最终用户使用侵权软件,该非法复制者、销售者、提供者、最终用户为适格被告。专利权纠纷二十七、职务发明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权利的单位为适格原告;非职务发明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权利的自然认为适格原告;专利申请人是被告。共同发明或设计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自己为共同权利人的为原告,专利申请人为被告。二十八、专利权属纠纷,主张自己是专利权人或共同专利权人的为原告,专利证书上记载的专利权人为被告。二十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数个被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果上述被告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共同被告。如果上述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被告。三十、教唆、帮助、引诱、指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且他人已经实施了该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引诱、指使人和专利侵权实施人为共同被告。三十一、明知有关产品、工具等系专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仍故意生产专门用于制造该侵权专利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故意提供、出售、进口专门用于制造该侵权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故意提供侵权场地或服务,该生产者、提供者、出售者、进口者、服务者为间接侵权者,与直接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侵权专利产品或者侵权专利方法的直接侵权者,为共同被告。三十二、未经共有专利权人同意,擅自转让(许可)共有的专利技术,受让人(被许可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该转让人(许可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为共同被告。三十三、以合同受让(被许可)抗辩的被告,请求追加转让人(许可人)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三十四、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专利使用费诉讼,专利权人或合法继承人为适格原告。专利技术的直接受益人、实施人为适格被告。4三十五、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诉讼,专利代理机构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三十六、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诉讼,发明人、设计人为适格原告。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适格被告。三十七、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该专利实际发明人、设计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为适格原告,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设计人为适格被告。三十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的,专利权人、合法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为申请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代理进口侵权产品者为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纠纷三十九、突出使用缩写的企业名称或使用缩写的企业名称作商品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该企业为被告。四十、注册、使用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音译,构成相同、近似的,该域名注册人、使用人为被告。四十一、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其他标志标注在涉嫌侵权产品上,表示其为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的,该“制造者”、“生产者”为被告。四十二、在服务场所内,服务招牌上,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服装、鞋帽、名片等物品上,音像、电子媒介、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被控侵权服务商标,该使用人为被告。四十三、涉嫌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涉嫌侵权标识或者包装物,该持有人为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四十四、因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为适格原告。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帮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为适格被告。四十五、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的,该中介机构与使用该检验结果或者证明的经营者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四十六、虚假广告诉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适格被告。四十七、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涉嫌采用下列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为被告:(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前款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该第三人为被告。上述所列被告如存在意思联络的,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商业秘密使用者的,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法院应当追加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者、披露者或违约者为被告。四十八、损毁商誉诉讼中,被教唆、利用的消费者、记者等非经营主体参与共同侵权的,可以与组织侵权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5技术合同纠纷四十九、技术合同诉讼中,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其他合同或者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在一个合同中,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合同主体相对性原则,确定案由和原、被告。五十、课题组、工作组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课题组、工作组等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认可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或被告;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该课题组、工作组等全体成员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课题组、工作组等全体成员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五十一、技术合同的履行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五十二、中介人一般不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中介人与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双方应列为共同被告;(二)中介人隐瞒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中介人应列为被告;(三)因中介人不履行技术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技术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中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五十三、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