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改善城市水环境,恢复河流生态,增强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纲领(2008-2010)和九个配套文件及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工程的通知》(深府〔2008〕4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河流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河流综合治理工作(一)充分认识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河流是城市的重要生态资源,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建设生态市,必须大力推进河流综合治理,加快河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河流生态和提升河流环境承载力,使河流与城市空间相协调,实现人水和谐。我市河流现状问题多,情况复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河流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齐心协力,统筹兼顾,切实抓好河流综合治理工作。(二)正确把握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坚持全市动员、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系统整治,注重督查、严格执法,加大投入、限期达标的指导思想,统筹全市资源,集中精力实现治河工作新突破。把流经老百姓生活区和规划新城、影响城市主要景观的河段以及跨市、跨区河流作为治理的重点,突出抓好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景观三大工程建设,实施河流精细化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防洪安全的基本需求,彻底扭转河流污染的被动局面,推进一批生态河流建设,不断取得河流综合治理的阶段性成果。我市河流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的原则。河流治理要融入城市总体规划,河流的功能定位和治理措施要与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污水系统布局规划以及深圳水战略相衔接,使河流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相协调。——坚持流域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流域为单元综合规划河流治理各项工程建设,统筹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护岸防洪、引水补源、绿化造景及恢复生态等各项内容,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实现防洪整治与水污染治理、生态景观建设有机结合。——坚持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的原则。河流作为城市防洪系统的重要设施,要保证其空间不受侵占,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有条件的地方尽量预留蓄滞洪区,对洪水进行有效管理,消除洪涝灾害,满足防洪要求,保障城市安全。——坚持以环境保护目标为导向的原则。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目标和实施进度安排,必须保证符合环保规划的规定,满足各项环境保护考核的目标。——坚持体现综合效益的原则。实行建设与管理并重,把河流治理与河道查违执法结合起来,划定管理范围,维护好河道设施,防止边整治、边破坏、边污染。通过综合治理,实现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统一。(三)明确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重点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达标治理河道290km,消减易涝区面积35km2,全市五大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规划防洪标准,主要易涝地区达到排涝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建成比较完善的防洪排涝综合体系,基本消除洪涝灾害隐患。到2010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达到450万吨/日以上,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其他城区达到8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特区内形成比较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管网系统,特区外建成截污及污水输送主干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置。到“十二五”期末,建成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的尾水为动态水源的河道生态补水系统;污水管网全面覆盖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建成区,各街道市政排水管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十一五”后三年,全面推进生态河流建设,建成一批水质达标、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示范河流和生态清洁小流域;深圳河湾水系各条支流全面达到景观水体要求,生态初步修复;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等五大河流基本实现治污保洁目标,部分河段达到景观水体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基本恢复。二、迎难而上,打一场河流综合治理的攻坚战(一)推进截污治污工程建设,全方位削减河流污染负荷。以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以及污泥处置设施三大建设任务为核心,加快截污治污工程建设,迅速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一是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推进22座污水处理厂的新改扩建工作。其中新建福田、西丽、光明、福永、燕川、公明、布吉、沙田、葵涌、水头、坝光、鹅公岭、埔地吓等13座污水处理厂,改扩建滨河、南山、蛇口、观澜、横岗、龙田、横岭、上洋、平湖等9座污水处理厂。二是完善排水管网。特区内以改造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和开展清源行动为抓手,确保2010年前全面理顺市政排水系统并纠正污水错接乱排,基本实现排水达标小区全覆盖;特区外以提高污水处理厂收集水量为目标,抓紧污水输送干管和截污管网建设,同时启动支管网项目前期工作并分片分阶段推进实施,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基本达到新加坡等先进城市的管网密度水平。三是建成特区、宝安、龙岗三座污泥集中处置中心,日处理污泥总规模达到2000m3以上,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问题;加快河道底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河道污染底泥的环保处置。(二)推进防洪减灾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成主要河流和重点区域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一是继续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综合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并部分开工建设,重点完成前海、后海、公明、沙井、松岗、坑梓、龙岗等易涝区大中型雨水抽排泵站的建设,实施局部内涝整治和环保清淤疏浚工程,分期分批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促使重点河流、重点区域全面达到规划防洪排涝标准。二是继续推进三防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三防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利用洪水风险管理、洪水预警预报、防洪调度指挥等措施,提高城市综合防洪减灾能力;加快区级和街道三防物资仓库建设,逐步形成全市三防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提高应急抢险保障能力;加强旱情监测预警,建立抗旱服务体系,集中建设一批应急抗旱备用水源工程,不断提高抗旱减灾能力。三是切实维护城市防洪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的三防安全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三防安全监督机制,将防洪规划落实到城市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中。(三)推进生态景观工程建设,恢复河流自然生态功能。在优先治污、保障防洪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水景观建设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打造亲水型、具有现代人文气息的生态河,使流经城区的河流水清、岸绿、景美。一是推进河流生态化改造。“十一五”期间,特区内完成大沙河、凤塘河、新洲河、福田河、布吉河、深圳水库排洪河、梧桐山河等7条河流的生态化改造,特区外对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的部分干流河段实施生态化改造,建成坪山河湿地公园,提升河流的生态内涵和水环境容量。二是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以宝安、龙岗两区和光明新区为重点,加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水源保护林建设,全面启动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作,2010年前主要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到2015年,使我市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占全市小流域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三是建设动态水源工程。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城市综合治理河流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突破现有河道水系格局的治理举措,积极实施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调配雨洪水和再生水进入城市河道循环,努力实现“河湖沟通、水系相连”的水系新格局。近期重点推进滨河、罗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和西丽再生水厂建设,使其清洁尾水成为深圳河、深圳水库排洪河、荔枝湖、福田河、新洲河、大沙河等河湖的动态水源。三、创新体制,建立科学完备的河道管理体系(一)建立覆盖全市的河道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关于防洪及河道管理方面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动制定适用于全市河道的管理法规,健全河道管理的规范、标准及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河道监督、执法、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二)建立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按照日常管理事权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区、街道两级河道管理力量,建立覆盖全市河道的管理维护网络,落实河道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净化、美化河道,使河道实现常态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明确市、区、街道三级河道日常管理事权划分。市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深圳河湾次级以上河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河道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其他河流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宝安、龙岗两区地域广阔,水系复杂,应尽快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推行流域管理模式,强化河道日常管理。(三)加大河道管理范围的保护和执法力度。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是加强河道执法的前提,是顺利推进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化改造等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基础。市规划、水务、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完成城市蓝线规划的报批工作,出台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明确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建桩立界,明确权属,增强管理线保护意识,依法实施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大河道执法力度,全面查处污染河道、侵占河道、破坏河道的行为。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强力推进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排水管网覆盖区域的产业废水和废油废渣的偷排乱倒案件。积极推进河道堤防查违专项行动,市水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辖的河道范围切实加强执法,全面排查河道堤防范围内违法在建项目,严厉查处违法覆盖、侵占、损毁河道以及擅自堵塞河道和泄洪渠的行为。(四)推行河道专业化养护。河道实行管养分离,河道堤防范围内的各种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逐步推向市场,市水务部门要尽快出台全市河道维修养护工作执行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并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河道维修养护工作定额标准,养护工作实行定额管理。市、区水务部门依据相关办法、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河道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鼓励集约化运营河道养护,选择实力较强、有资质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分区域承担河流的维修养护及防洪抢险工作。对现状承担河道养护的企业,要设立一定的过渡期和培育期,鼓励其整合兼并和发展,形成优势企业,为政府推行河道养护授权经营奠定基础。(五)完善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的行业监管。按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完善城市排水特许经营行业管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体系,转变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新建排水管网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建设、委托运营、行业监管的原则,引导全市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运营企业分片整合、规模经营、适度竞争。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运营单位的行业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污水处理费与污染物削减率、污水收集率、水环境质量挂钩的考核体系,按照政府授权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授权书和运营合同,明确考核奖惩标准,建立规范的运营费用核拨制度。四、强化保障,确保实现河流综合治理目标(一)建立河流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机制。市水务部门每年提出全市河流治理年度工作方案和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推进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河流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领导架构和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河流治理工作协调、高效推进。(二)完善河流综合治理的资金投入机制。河流治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应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导,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投入力度。要进一步研究市、区河流治理投资体制,完善投资事权划分,使投资体制更有刚性,更加有利于加快河流治理和发挥综合治理效益。要积极探索建立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激励机制,实行根据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实际处理量对各区进行补贴的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做好资金安排,确保资金到位,充分发挥水务专项资金和堤围防护费在治理和保护河流中的作用。要确保河道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的落实,切实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将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三)建立河流综合治理的督查考核机制。加大河流治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