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调整工程造价的意见(深建字[2007]223号)各有关单位:2007年3、4月份以来,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如钢筋、混凝土、铜材等)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上涨,特别是近1—2个月,涨幅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工程建设成本,给承发包双方特别是承包方带来了较大影响,也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以及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各种风险。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合同履行,本着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在编制(审核)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和标底时,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结合市场行情,合理确定相应材料价格。二、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自身实力、工程实际和市场行情,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构成因素合理浮动区间(2005)》,参考价格信息,确定相应材料价格。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根据如下办法,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由于非承发包人原因引起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按以下方法调整工程造价:如投标报价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可用P。替换P+,根据上述办法调整工程造价。上述调整办法将补充进《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示范文本,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醒合同双方按本意见确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四、在合同履行期间,已约定了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工程造价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造价;未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时工程造价调整办法的,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本意见第三条中的办法,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市、区建设工程管理的权限划分,在市(或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了结算(合同双方均已在结算书上签字并盖章)的工程,或者虽未办理结算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作调整。五、为正确指导各方合理调整和确定工程造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发布价格信息,并对工程造价调整和确定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六、其它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深圳市建设局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