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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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序号税(费)种计算基数收取对象税(费)率主要法律依据征收部门1销售营业税营业额或差额转让方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转让方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转让方3%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登记中心代征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转让方2%深地税函[2011]6号登记中心代征5印花税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转让方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受让方0.05%6个人所得税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转让方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登记中心代征核定:计税价格1%、1.5%或3%7契税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受让方1%、1.5%或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8土地增值税核定:计税价格转让方5%或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9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建筑面积转让方每平方米2元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登记部门收取受让方每平方米2元10《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本受让方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登记中心代征11国有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权利人1%深规土[2001]10号登记中心代收12房屋登记费件申请人住房8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登记中心收取非住房5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13公告费条申请人报社的公告费价目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刊登公告的报社收取一、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项目说明:(一)首次登记(土地、房屋初始登记)收取项目:印花税、契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二)转移登记1、二级转移登记收取项目:印花税、契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2、三级转移登记收取项目:销售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三)变更登记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印花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契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政策性住房上市换证登记的需收取)、房屋登记费。(四)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收取项目:房屋登记费(五)《不动产权证书》补证和换证登记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证书工本费。二、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标准说明:(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执行。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3、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4、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5、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二)销售营业税(登记中心仅代征存量房交易产生的销售营业税,其他由纳税人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手续)1、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四)印花税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2、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六)契税1、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适用税率为1%;2、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适用税率为1.5%。3、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深地税函〔2012〕191号文执行。4、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七)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它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八)房地产交易手续费1、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2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2、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转让方承担。3、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4、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交易手续费。(九)登记费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2、房地产登记费应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房地产登记,向登记为房地产权利人的一方收取。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证或换证的,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房地产权属的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因房地产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以及楼花抵押转现楼抵押的,不收取房地产登记费。(十)其他说明1、上述“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各项税费均按现行规定计算,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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