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认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规范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和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第三条重点物流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第一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全球100强物流企业)或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全球500强)在我市设立的物流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2.国内知名物流企业或深圳重点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述项目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当前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或物流信息投资项目,其投资额评定标准可适当调整。(二)第二类项目(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远洋运输、航空货运、国际中转、多式联运、船代、货代、集装箱拼装拆箱、仓储分拨、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采购中心、零担快运、综合物流、第三方物流、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等物流项目;2.对深圳发展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和市域配送物流,建设区域物流中心城市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含物流园区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3.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当前国内先进水平。第四条认定工作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二)项目投资主体的工商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四)项目协议及其它补充材料。第五条认定程序(一)第一类项目1.申请人领取并填报《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2.申请人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提交申请材料,市物流办复核并准备相关材料后,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二)第二类项目1.申请人领取并填报《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项目申请书》;2.申请人向市物流办提交申请材料(进入物流园区的项目,先由园区物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市物流办复核后,组织“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咨询委员依照本办法进行评审认定;3.通过咨询委员会评审的项目,市物流办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对最终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并下发核准通知文件,报送市政府和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第七条对重点物流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一)物流园区内的重点物流项目1.土地政策按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2.用电电价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3.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物流项目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快速审批;4.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环节、实行快速审批后仍需提速的,申请人可提请召开审批联席会议;5.享有《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二)物流园区外的重点物流项目物流园区外的重点物流项目,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纳入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快速审批,并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第八条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物流办的核准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提供政府规定的重点物流项目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服务。第九条重点物流项目有效期为两年,市物流办每年对重点物流项目进行年度考核。重点物流项目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五条。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594)号,市政府已决定将“重点物流项目”更名为“现代物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