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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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环境权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原则】特区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和部门分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市政府人居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市、区政府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科技创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2第五条【综合决策机制】市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特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下设决策咨询委员会,由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人士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工作,以及委员会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日常工作。第六条【检举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受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投诉人和控告人。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态空间第八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主体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制定特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规划3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特区内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发展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不同自然条件、发展阶段和功能类型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指引,合理确定各类空间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第九条【长远规划】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发展长远规划,时间为50年。根据特区发展实际,每10年调整一次。第十条【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一条【加强陆海生态统筹】市政府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全面加强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提升湾区生态环境。第十二条【划定生态功能区】市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4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规范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区政府实施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安全项目,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第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特区实行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优化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市政府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优化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十五条【生态红线制度】市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在特区生态控制线基础上划定生态红线,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和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稳定发挥。在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及自然保护区划定永久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开发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5第十七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市政府制定的城市更新计划,应当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科学评估、确定新建建筑物的容积率。第十八条【推广绿色建筑】市政府应当推动住宅产业化,推广绿色建筑和房屋绿色装修。鼓励建筑行业推行环保设计、环保材料、环保施工,鼓励开发商提供个性化套餐式装修,逐步淘汰并限制毛坯房、半成品商品房销售。绿色建筑应通过雨水径流控制和排水风险评估,评估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岸线生态修复】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岸线生态修复,适度引入滨海休闲游憩设施,打造多元、活力的亲水公共空间。第二十条【生态旅游度假区建设】市、区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大鹏半岛国际滨海旅游度假区和前海国际水城。第二十一条【建设国际低碳城】市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国际低碳城市试点,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低碳城市。第二十二条【人工湿地建设】市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湿地建设,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作用。第二十三条【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建立快速公交体系,形成完善的城市轨道、慢行道和绿道网络。6第三章生态经济第二十四条【产业引导】特区根据生态空间格局和环境资源承载力确定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水和能源,重点发展绿色低碳的制造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海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十五条【产业准入制度】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调整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产业规划的核心要素,修订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导向目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各区、各新区根据产业导向目录制定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导向目录,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水耗、重污染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市、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域污染物排放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完善区域限批制度。第二十六条【建设开发决策和项目审批限制】市、区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开发决策或者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已经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为依据。7不符合规划,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提供贷款支持、供电、供水。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生态化改造】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工业企业生态化改造,鼓励其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无废、少废工艺,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第二十八条【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市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政策。第二十九条【节能宏观管理】市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计划,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推进天然气、核能、太阳、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和利用,发展能源综合集成供应模式,促进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互补发展,确保城市能源安全。第三十条【企业生态产品设计】鼓励重点企业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在产品设计阶段进行生态设计,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实现清洁生产。鼓励清洁生产、资源节约、能源替代、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领域先进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三十一条【节能行政指导】市、区政府节能行政主管8部门应当对用能企业按照能耗规模大小实行分类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市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三十二条【节能标准和环保标识】用能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回收利用标准高于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强制性节能和环保标准的,市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和奖励。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落后产品工艺淘汰】禁止生产、销售列入9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市生态文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和淘汰名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完成限期淘汰。第三十四条【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开建筑物节能评价标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节能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节能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最优标准制度】新的用能工业产品,能耗标准应达到或优于国内市场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同类产品的能耗水平。第三十七条【合同能源管理制度】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用能水平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能耗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10造,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鼓励用能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政策由市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节约用水】市政府应建立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并按年度设定各区降低万元GDP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的约束性指标。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全市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工业和生活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加强对洗车、休闲娱乐行业节约用水的管理,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建设项目应进行水源安全和社会风险影响论证,并由市(区)政府组织听证;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清洁改造。市政府应保护引用水水源地,提高水功能区、重要引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日常监测,严格地下水管理。第三十九条【发展循环经济】市、区政府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出台扶持政策,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鼓励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城市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11第四十条【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循环利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经贸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处理系统以及固体废物处理责任制管理体系,推动固体废物循环处理和循环利用。市政府应当建立差异化垃圾处理费收取制度。第四章生态环境第四十一条【建立生态安全网络体系】市生态文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特区生态安全网络体系,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本行政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四十二条【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市、区政府应当选择重点河流开展“河流治理、土地整备、流域开发”三位一体的流域生态环境建设,通过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力,推动沿岸土地空间格局优化和流域产业结构调整。第四十三条【大气污染治理】市生态文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特区大气环境特征和细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等污染现状,制定大气环境污染12防治规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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