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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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质量管理10.1机构设置10.1.1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置独立于生产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除技术上受分管质量的负责人领导外,行政上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图10-1)。重大质量问题向企业负责人报告。10.1.2质量管理部门机构与人员的其他要求见第2章有关内容。10.1.3质量管理部门的设施要求见第3章、第4章有关内容。10.2主要职责10.2.1负责制定、实施质量保证系统。10.2.2负责制订和管理工艺规程系统、SOP系统及有关记录。10.2.3负责和参与生产管理文件的编写和修订。10.2.4制订的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与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及留样制度现规程。10.2.5制订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10.2.6负责制订及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并报告结果。10.2.7负责验证规程、验证方案的制订、实施及审批。10.2.8负责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检验、评价、报告,并决定使用及发放,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10.2.9负责产品的稳定性试验及留们考察,建立质量档案,进行质量统计、审计工作,负责处理用户投诉工作。10.2.10负责供货单位的质量审计。10.2.11负责组织和实施GMP自检。10.2.12负责职工的GMP培训及考核。10.2.13负责有关技术质量、设备、卫生等文件的文档管理。10.3质量标准10.3.1质量标准的制订10.3.1.1企业除执行药品的法定标准外,还应制订:(1)成品的企业内控标准;(2)半成品(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3)原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4)工艺用水质量标准。10.3.1.2质量标准由质量部门会同生产、供应等有关部门制定,经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查,企业负责人批准、签发后下达,自生效日期起执行。10.3.1.3质量标准一般每三至五年由质量部门组织复审或修订。审查、批准、执行办法与制订时相同。在执行期内确实需要修订时,也可向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批准与执行办法也与制订时相同。10.3.2质量标准内容10.3.2.1原辅料质量标准(1)标准依据①原料药可以现行法定标准《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为依据;②原辅可根据生产工艺、成品质量要求及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估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质量控制项目。(2)质量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代号或编号、品名、规格、用途、性状、鉴别、检验项目与限度、检查方法、贮存条件、有效期(或贮存期限)及标准依据等。中药材料还需要增加采购原料的商品等级、加工(炮制)标准及产地。10.3.2.2包装材料质量标准(1)标准依据可依据国家标准(GB系列)、行业标准(YY系列)和协议规格制订。(2)质量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品名、代号或编号、材质、外观、尺寸、规格、理化项目和取样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质量标准中还应制订符合药品要求的卫生标准。10.3.2.3成品质量标准(1)标准依据①法定标准:《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②企业内控标准。(2)质量标准主要内容①产品名称、代号或编号、规格、包装②处方、成分名称或活性成分名称;③法定质量标准及标准依据(包括卫生学标准);④内控项目及检验方法(高于法定质量标准的成品发放标准);⑤外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⑥卫生学标准及测定方法;⑦取样规定⑧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⑨有效期或贮存期。10.3.2.4工艺用水质量标准(1)标准依据①饮用水:《饮用水水质标准》;②纯化水:《中国药典》;③注射用水:《中国药典》。(2)质量标准主要内容①名称、制备方法;②质量标准及标准依据;③检查项目及检测方法;④取样规定,包括取样容器、方法、频次、取样点、取样量、注意事项等。10.4质量标准10.4.1取样方法10.4.1.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工艺用水都应分别制订取样办法。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及麻毒、精神药品在取样时的特殊需要等应有明确的规定。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支架式层流罩内取样。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中间产品、成品取样可在生产结束时进行,也可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如压片)。10.4.1.2取样数量(1)一般原辅料总件数n≤3时,每件取样;n为4~300时,取样数为;n300时,取样数为;(2)中药材总件数n≤5或为贵细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99时,取样数为5;n数为100~1000时,按n的5%取样;n1000时,超出部分按1%取样;(3)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包装材料、工艺用水及特殊要求的原料按具体情况另行规定;(4)取样量为全检所需数量的1~3倍,特殊情况另定。10.4.1.3取样记录(1)取样时需填写取样记录(参见附表10.4.1.3-1),内容有取样日期、品种、代号或编号、规格、批号、数量、来源、包装、取样件数、必要的抽样说明和取样人签名等;(2)每件被抽样的容器上要贴上取样证(参见附表10.4.4.3-2);10.4.1.4特殊要求(1)原辅料发放时,发现其有疑问应重新取样复验;(2)超过规定的贮存期的原辅料,应重新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发放;(3)每份样品应有标签,标明品名、批号、代号或编号、取样日期、取样人、请验项目等。10.4.2检验操作10.4.2.1检验操作规程的编制(1)原辅料(包括工艺用水)、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监测等的检验操作规程由各级检验室根据质量标准编制,经质量部门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并签章后,自生效日期起执行;(2)检验操作规程中的操作方法,以及使用的设备、仪器等,应按规定进行验证;(3)检验操作规程一般每三至五年复审、修订一次。审查批准和执行办法与制订时相同。在执行期限内确实需要修改时,审查、批准和执行办法与制订时相同。10.4.2.2检验操作规程内容(1)检验操作规程一般包括检品名称(中、外文名)、代号或编号、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性状、鉴别、检验项目与限度和检验操作方法等。检验操作方法必须规定检验使用试剂、设备和仪器、操作原理及方法、计算公式和允许误差等内容;(2)滴定溶液、标准溶液、指示剂、试剂及酸碱度、杂质检查、热原、生物效价等单项检验操作方法,参阅药典或有关规定,编入检验规程附录。10.4.2.3检验操作记录及检验报告单(1)检验操作记录为检验所得的数据、记录与运算等原始材料(参见附表10.4.2.3-1~附表10.4.2.3-5)一般应包括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批号、代号(或编号)、取样日期和测试日期、全部项目测试的数据和计量单位、换算系数、当量系数、演算过程、仪器分析的图谱、化验结论等;(2)检验结果由检验人签字,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复核。检验操作记录应能准确、真实、方便地追溯检品的质量状况及检验情况;(3)检验报告单要有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和检验人员签章,由各级质控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并建立检验台帐(参见附表10.4.2.3-6,附表10.4.2.3-7);(4)检验操作记录、检验报告单须按成品批号整理成批检验记录,保存三年或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便于追溯。10.4.3实验室管理10.4.3.1仪器、仪表、小容量玻璃仪器管理(1)检验用的仪器、仪表、衡器须由专人负责验收、保管、使用维修和定期校验,建立相应的堆规程和记录(同附表4.2.7-2);(2)经检定合格的仪器、仪表、衡器就贴上合格证并规定使用期限,定期进行检定。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并填写使用记录;(3)小容量玻璃容器需要经专人校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并贴上合格证。超过有效使用期应重新标定。10.4.3.2滴定液、标准液、标准品和检定菌的管理(1)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滴定液、标准液、标准品和检定菌的管理,并制订SOP;(2)滴定液应制定标化允许误差及有效期。标准液应制订使用期。滴定液的配制、标化要有记录(参见附表10.4.3.2.-1附表10.4.3.2-2)。滴定液和标准液由质量管理部门指定专人配制、专人复标、专人发放并定期复核。领用滴定液、标准液要做好记录(参见附表10.4.3.2-3);(3)标准品有质量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和发放,并做好记录(参见附表10.4.3.2-3)。标准品和对照品须加锁由专人保管;(4)检定菌由质量管理部门建立收发制度。使用部门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传代纯化,做好遗传谱,做好记录。10.4.3.3试剂、试液、指示液、培养基管理(1)实验室全部试剂、试液、指示液、培养基均应按规程配制,并有记录(参见附表10.4.3.3-1,附表10.4.3.3-2);(2)全部试剂、试液、指示液的容器均应贴有明显的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品名、配制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等,必要时要注明有效期和特殊储存条件。10.4.3.4剧毒(麻醉)药品(试剂)应存放在保险柜内,由企业保卫部门及质管部门专人保管。使用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制度领用,做好登记。10.4.3.5实验动物管理企业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应按国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的要求,制订本企业的管理制度。10.4.3.6实验室人员管理(1)质检人员必须熟悉各级质量标准,能熟练的使用与本人检验有关的检测仪器及量具。遵照检验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规范》独立进行质量检验,认真填写各项原始记录;(2)开展对质检人员的工作质量审核,有计划的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质检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工作责任心。10.4.3.7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实验室的洁净室应按第3章要求定期进行监测。灭菌设备、培养箱、烘箱、真空烘箱要定期验证。10.5质量控制10.5.1原辅料、包装材料、标签的质量控制10.5.1.1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物料的购人、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10.5.1.2仓库应有专人按第5章所述要求负责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标签的验收,保管、发放及填写原辅料质量月报(参见附表10.5.1.2)。10.5.1.3生产部门应由专人按第5章所述要求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标签的领取、验收和使用。10.5.2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10.5.2.1各级专职和兼职质检员根据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按批复核原辅料数量,检查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检查关键工艺参数符合性,检查工艺卫生、生产现场及清洁清场情况,做好质量抽查及控制记录。填写半成品(中间产品)的质量月报(参见附表10.5.2.1-1)及成品质量月报(参见附表10.5.2.1.-2)。10.5.2.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工艺用水的检测、洁净区环境的监控、工艺卫生的监督,并做好有关记录(参见附表10.5.2.2)。10.5.2.3质检部门负责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参见附表5.3.1.2-1,附表5.3.1.1-1)。10.5.2.4企业应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在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均应报告质管部门。质管部门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并记录(参见附表10.5.2.4)。10.5.2.5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审核不合格中间产品、成品返工程序(10.5.2.5),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有权制止不合格原辅料投入生产、不合格半成品(中间产品)流入下工序、不合格成品出厂。10.5.2.6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的审核,决定成品发放(参见附表10.5.2.6-1,附表10.5.2.6-2)。审核内容包括配料、称量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10.5.3产品出厂后的质量监控10.5.3.1按要求做好产品留样,根据产品稳定性考察情况,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10.5.3.2质量管理部门应对退、换的产品进行复检、确认。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办法,记录存档,并向企业领导提交书面报告。10.5.4质量事故管理10.5.4.1企业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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