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灌注桩试件的留置及检测的有关意见混凝土灌注桩是目前合肥地区建筑物桩基础中最常用的桩型,灌注桩的试件强度是检验桩体材料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混凝土灌注桩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留置供检验的试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4条明确规定:每浇筑50M3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是指单柱单桩的每个承台下的桩须确保有一组试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1.4条明确规定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10.1.3条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同时,附录D明确规定了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由此可见,混凝土灌注桩的试件留置应包括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标准养护试件的留置目前在合肥地区已全面执行,至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现场制作,并埋置于地下不少于300mm处(合肥地区冻土层一般为300mm)进行养护。桩基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的检验是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对桩基的检测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的承载力。同时应对工程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至于其他情况下,究竟是采用单桩静载荷还是采用高应变、动测检验以及检验的数量由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和工程的具体条件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规定。但通常合肥地区由于进行静载荷试验的条件不具备(主要是指大口径桩),往往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形式来解决检测问题。需要重申的是,若召开专家论证会,其结果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明确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