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交体法发[2004]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部海事局、救捞局、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的精神,现将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附件1、2、3、4)。请各单位、各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落实工作(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审批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24号、国发[2003]5号和国发[2004]16号文件要求,坚决取消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要组织加强对各审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具体工作落实到位。(二)、我部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曾以交体法发[2003]322号和交体法发[2004]471号文件对国务院决定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一、二、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在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提下,对确需通过其他方式实施后续监管的项目,依法规范了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抓紧落实,防止管理工作出现脱节,做好由取消审批到转变为其他管理方式的过渡工作。二、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专项管理单位的作用,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切实做好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的改革工作对国务院明确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一是要坚决转变到位;二是要做好每个具体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三是逐步加强对管理执行主体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已明确相关管理职责的行业组织及专项管理事业单位应尽快制定具体项目管理操作程序和规范的运行机制。要通过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实施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行业组织和专项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已改变管理方式项目的正常实施,确保在新的管理方式下工作的连续性。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规范地做好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一)、对依法设定继续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以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好各项具体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管理实践的实际情况,将目前依法实施的具体的行政审批,分门归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许可项目。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并将于近期公布实施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条件规定,明确规范了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程序、期限和条件。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建立行政许可的规范运行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二)、确立以人为本、权责一致的管理理念,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等,积极探索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等新型工作机制,尽量方便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明确列出每一行政许可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设立的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条件、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等事项。(三)、建立健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部将于近期公布施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便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使交通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地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总结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促进管理方式的创新和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交。切实树立交通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7项)附件:2、国务院对交通部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6项)国务院对与交通行业相关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1项)附件:3、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7项)序号取消审批项目名称1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港航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批2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3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审批4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5交通部直属公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批6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7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8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9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10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增减船舶运力的审批11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含内支线)、班轮航线更换船舶、挂港顺序、调整班期的审批12国际海运及海运辅助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和变更企业名称的审批13外国航商驻华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变更企业名称和注册资金的审批14国内水运企业增加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场审批15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审定16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17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18交通职业技术教育带头人评定19交通部系统规范化学校评审20交通部中等专业学校重点专业点评审21部级示范性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审22部直属企业申请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的审批23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2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25由交通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项目除外)26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27客船申办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审批28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29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30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31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32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33海员证申办单位、审批机构资质的审批3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批35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的资质核准36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37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附件2:国务院对交通部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6项)序号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2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3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4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交通部5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限额以上公路、水运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初审及其小型项目立项审批)交通部6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国务院对与交通行业相关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目录(1项)序号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附件3: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序号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国道(国道以外其他公路备案)收费权转让审批交通部3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审批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4收费公路的收费站设置、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确定与调整审批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5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6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通部、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7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交通部8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交通部海事局9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0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1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2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3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理部门、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4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1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6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7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8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19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及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交通部海事局20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21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22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交通部海事局23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交通部2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交通部25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交通部27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交通部28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协议的批准交通部29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航标审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交通部海事局及授权的直属海事机构30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31对外商参与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审批交通部32水上无线电台频率和呼号的指配及船舶电台执照核发交通部33交通系统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及设置、使用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审批交通部34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35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运输)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7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8从事危险货物公路和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39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审批交通部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序号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方式管理依据以及管理措施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实施机构1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交通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工作。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软件,建立营运驾驶员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科学管理。3.机动车驾驶人员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⑴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向户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⑵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凭暂住证明向暂住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⑶申请增加从业资格考试类别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⑷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