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校友会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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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医药四川校友发展会章程清华大学医药业四川校友发展会是清华校友交流平台,提供校友录及校友相关人物报道,组织校友活动。并定制《清华大学医药业四川校友发展会章程》规范清华大学校友会会员行为举止,提供人脉网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清华大学医药业四川校友发展会简称清华医药四川校友发展会。第二条本会是清华大学医药业四川校友自愿联合的社会团体。其前身是清华大学现代医药行业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一班、二班轮值班委会。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继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整合资源、聚集能量、探索拓展校友事业、寻求开展校友合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二)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行业培训;(三)组织联谊拓展活动;(四)开展校友会项目合作。(五)成立各种兴趣小组。(六)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八条凡参加过清华大学医药行业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学习的四川地区校友,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四)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会章;(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按期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自荐,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召集、理事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或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视频召开。第二十三条监督委员会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委员。其职责权利如下:(一)监督本会以及常设机构的活动和事务,保证本会主要成员及职能机构的廉洁性;(二)监督本会资产及经费的使用透明度情况;(三)监督有关财务事宜;(四)有权提请人事罢免建议;(五)主任领导监督委员会工作。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第二十八条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享有优先的项目展示权;(二)协同理事长指导常务理事会工作。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执行会议决定(五)管理本会财务收支,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会费;(二)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2000元/年、理事3000元/年、常务理事4000元/年,副秘书长5000元/年、秘书长6000/年,副理事长7000元/年、理事长8000元/年。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监事委员会的监督,每月公布一次账目。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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