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清廷同样输在国际法运用上邢广梅对一个人、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而言,犯错误不太可怕,可怕的是重复犯错误。曾经成为近代中日两国命运转折点的甲午战争重新摆在我们面前,促我们深刻解剖、反思与自省,不仅仅是因为120周年这个特殊的年份,更因为中日两国又分别站在了各自前行的十字路口。如何对待历史、反思自我,成为影响两国未来走向、相互关系以及亚太地区稳定与繁荣的关键。反思历史,有助我们深化改革120年前,日本奉行的是海外扩张战略,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终结了日本的扩张,剥夺了日本占领的别国领土。100多年后的日本,和平主义衰退,军国主义还魂,扩张战略被重续,南千岛群岛、独岛、钓鱼岛以及东海油气开采等,成为当下日本战略实施的新着力点。对这样一个曾经侵略扩张成性、让亚太人民深受其苦的国家,西方一些国家却往往采取了宽容态度。而对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历史上曾多次遭日本侵犯的中国,他们却抱有一定的成见,认为日本“文明”优于中国。追根溯源,还要从甲午战争说起。当时,日本为了摆脱外国强加的领事裁判权等不平等要求,选择了体现西方价值观的国际法体系改造自身,获得了西方国家的承认与接纳,成功实现“脱亚入欧”。在战争爆发以及结束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日本借用国际法话语体系,标榜美化自己、抹黑诋毁清军,给自己贴上“文明”的标示,给中国贴上“野蛮”的标签。可以说,甲午战争中,清廷本质上输于制度建设,直接输于军事方面,同时也输在对国际法的理解、运用及话语权争夺上。而今,日本重复着同样的故事,而我们却仍对此重视不足。了解日本在战争中对国际法的重视与运用,将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中日近现代史的认识,深化法律制度改革。1894年11月,日军攻占旅顺,在当地连续屠杀多日,全城仅有36人幸存。(资料图片)借助国际法,日本登上“文明”客船甲午战争爆发前后的所谓“国际社会”是有特定意义的,其以欧洲为中心、由主权独立的欧洲国家组成,进而形成一套体现西方价值观、有约束力的近代国际法规则体系。基于此的国际社会,又被称做“国际法共同体”或“文明共同体”。而在“文明共同体”之外的国家则被划分为“半开化”(波斯、暹罗、中国、日本等)和“野蛮”(其他国家)国家两类,不享有国际法人格。这些国家与“文明共同体”国家只能签署不平等条约,被施加最惠国待遇、租界、领事裁判权等;而要摆脱这种束缚,只有进入“文明开化”进程,由“半开化”或“野蛮”升级为“文明”。其“文明”标准有四个:有效的政府体制;能够保护其管辖下的生命、自由、财产(主要是外国人的);国内法律体系健全;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加入国际公约,遵守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日本选择“脱亚入欧”道路后,即按照西方国际社会的上述标准改造自己。为此,明治政府确立了“文明开化”国策,派出大量政要学者去欧洲考察和学习国际法,并努力学习和运用国际法的“工具性”特点,学会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1894年8月1日,日本天皇在对华宣战的诏书中,便高举起“日军将遵守国际法”的旗号;战争中,日本发行《万国战时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其后,又出版《媾和类例》指导日本与清政府谈判媾和,发行《干涉及仲裁、战使、降伏》应对三国干涉还辽。甲午战争后,日本又极力宣传其“遵守国际法”。如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在欧洲出版法语著作《日清战役国际法论》及相关文章,海军法律顾问高桥作卫在英国出版英文著述《中日战争中的国际法案例》及德语版评论集,并将该书提交给国际法协会使用。这些著述采取实证方法记述了如下“事实”: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救护受伤俘虏,对中立国的国民与财产予以保护,极为关注占领地公众卫生,日本红十字会不偏不倚救助中日两国士兵等。这些著述甚至夸耀说:日本帝国如同法、英、德国那样恪守战争法规则,以至于“这场战争中,日方经验将成为日后欧美诸国交战时的有益先例”。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违反和践踏国际法的事例不在少数,尤其是旅顺大屠杀惨案成为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惨案发生后,尽管日军重重封锁消息,但还是有记者报道并在欧美国家引起轩然大波。于是,日本政府一边收买媒体以减少报道量,一边公开辩解,并利用外交渠道百般掩饰其罪行。高桥和有贺两人也充当了政府的“御用工具”。他们指责“日军在旅顺袭击十艘载满难民船舶”的消息失实,说战斗中只有少数平民因误伤而死。有贺长雄承认在旅顺街上看到了2000具尸体,但辩称其中只有500多具是非战斗人员,并且大多数是壮年男子。他还讲述了日本军队是如何正确区分战俘与平民的,如在平民身上悬挂“不杀此人”的标示等,将日军连杀四天四夜的惨案描绘成“合法”战斗中的“附带损害”。这两个日本随军法律顾问的言论,极大影响了西方主流社会对甲午战争的看法。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就是这其中的一员,他说:“日本,除了在亚瑟港(旅顺港)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外,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日本就是这样登上了“文明”国家的客船,得到西方国家的承认。应对迟缓,清廷被贴“野蛮”标签与中国作战的日本,在宣扬自己是“文明”之师的同时,忘不了抹黑中国,而中国对此几乎没有回应。首先,日本刻意渲染战争的动机是:为了帮助朝鲜实现“独立”,阻止清政府武力干涉,被迫开战。将一场蓄谋已久的掠夺性战争粉饰成“文明对野蛮的战争”,给清廷贴上了“野蛮”的标签。其次,在记述与清军的作战细节时,日方极力渲染和抹黑清军。高桥作卫称:中国政府命令击沉所有日本船舶(但却举不出任何击沉民船的例子);中国不仅杀害战斗人员,还杀害战争爆发后滞留在华的非战斗人员(实际是为日军提供情报的奸细);有贺长雄则说:中国是一个“文明未开化”的国家,其士兵虐待、虐杀甚至肢解日军伤病俘虏。所以,日本面临的是一个“不承认战争法,不对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制定规则,不试图对其军队的抢劫和纵火暴行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的国家”。日方塑造了“中国人在战争中不遵守国际法,其举动不符合‘文明’标准”的“野蛮”形象。面对日本的抹黑,未见有中国人士针锋相对予以回应。同一时期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人利用国际法资源和英语,向欧洲人展示说明中国的遭遇和看法。那时中国驻欧洲的公使们正忙于为清廷购买军火,根本没有意识到日本人垄断国际法话语权的危害性。如果说甲午战争中中日军事实力相差不大,那么,国际法运用方面却实力悬殊:当时中国没有高等教育机构,没有法学院,没有国际法教授,没有国际法专著,甚至没有像样的国际法论文,只能任由日本美化自己、抹黑中国。霍兰德对中国做了这样的评价:中国只接受了最初步的国际法观念,在使节礼仪和外交事务上展现出精通。但在战争法领域,还未掌握要领。甲午战争中,“中国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国际法意识的淡薄,也使中国在权利遭到侵害时,不善于拿起武器保护自己。正如霍兰德所言:“中国从来没有在国际法基础上捍卫过自己遭侵犯的权利。”“高升”号事件就是典型案例。针对日军在此事件中射杀落水人员和虐俘等行为,日本外相亲自组织人员展开调查,一方面收买媒体及学者,公开为日本撰文辩护;另一方面甩开中国做单方调查,并利用英国海事审判听证会,成功地将英国提出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了清政府。由于清政府维权意识淡薄,本应由日方承担的射杀、虐待清军俘虏的责任,最终也不了了之。赢得公平,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今天,曾经误导西方主流认识的日本著述依然安静地躺在世界各大图书馆,影响着新一代的年轻学者,对它的谬误至今未有中国学者“纠偏”;曾经掌握东亚国际法话语权的日本浸染于西方意识形态一个多世纪,对国际法运用的娴熟程度远胜于当年,其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狡辩、对子乌虚有的火控雷达照射事件的炒作、对中国舰机合法通过第一岛链海峡水道的虚张声势,都需要中国去认真对待。然而,或是出于善良的本性,或是由于对现代国际法知识的缺失,在今天国际交往和利益博弈中,仍有一些国人对国际法的重要性重视不足,更谈不上熟练运用国际法捍卫国家利益。国际公法归属法学院而非国际关系学院的现状,模糊了其在两种制度、两种价值观体系对立较量中所具有的政治属性。实际上,国际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手段。由于认识不到位,我国对这个学科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够,就使国际法变成了冷门,更多的人选择了职业经济效益前景好的学科,造成目前国际法专业人才匮乏的现状,国家公法事务磋商中往往出现中外专家“一对多”的被动局面。在诸如岛屿和海洋权益等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的国际争端中,我们经常是“有理没人说”,“说了没人听”。而我军的法律保障现状也不容乐观,120年前日本就实行的随军法律顾问制度至今仍未在中国军队中确立起来。为军事行动服务的法律顾问没有定额定编,使部分原本就稀缺的国际法专业人才还面临转行的局面,这与我国军队走出去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所幸,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年前的国际社会,不再为少数强权国家把持。一般性国际法也变成了国际社会广泛参与和接受、任何缔约国都可用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工具。因此,我们更必须善于运用这一武器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各种发展利益。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国际大家庭中举足轻重的一员。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成为常态化事务,塑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也成为己任。在民族复兴的关键时刻,中华民族需要继续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合理国际法话语体系的进程,充分利用国际法这一武器,为世界赢得更多的公平、公正和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