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设置:3000|加书签|我的书签19世纪末期,多事之秋的中国内忧外患,危机四伏,朝野上下,无不震撼。慈禧太后在严酷的现实面前,被迫重新拾起曾被她残酷镇压了的变法维新大旗,承认在“万古不易之常经”外,没有“一成不变之治法”。谕令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使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1]。由此开始了清末十年的政治制度改革,此即通常所称“清末新政”。刑律监狱制度的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一、刑事、监狱法规的修订与创制1、大量翻译西方刑法,监狱法规,为修律奠基1902年3月,清廷下诏:“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2]。法律改革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由刘坤一、张之洞保举,清廷于同年5月发布上谕,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主持刑律狱制改革事宜。沈、伍两人亲自组织人员翻译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献。其中与刑狱最有关系的,1905年已译德意志刑法、裁判法,俄罗斯刑法,日本现行刑法、改正刑法、陆军刑法、海军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3]1907年,又完成了法兰西刑法、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刑法论、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监狱访问录、监狱学、狱事谭的翻译,已译未完者则有比利时刑法论、比利时监狱则、比利时刑法、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私法观。[4]西方法律文献的大量翻译,不仅为制定新律提供了模式和样本,更重要的是,还冲击了当时朝野上下依然顽固的守旧思想,有助于开阔眼界,更新观念。2、废除苛刑酷法,限制刑讯逼供,仿效西方人道精神制订新律1905年5月,沈家本、伍廷芳首先抨击了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奏请一概废除,死罪至斩决而止,凡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斩决,斩决俱改绞决,依次递减……同时,因“今世各国咸主持刑罚止及一身之义”,应将律例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宽免。而刺字作为典型的肉刑更应废除,“凡窃盗皆令收所习艺。[3]”同年,沈、伍在核议刘坤一、张之洞会变法第二折恤刑狱一条时,奏请“嗣后除罪犯应死,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讯外,凡初次讯供时及徒流以下罪名不准刑讯以免冤滥,其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最高不超过银15两。如无力完纳者折为作工,最高不超过60日。旗人有犯法者照民人一律科断”。这些虽是有限度地废止刑讯,但和原来的规定比较,有了较大的改善。1906年5月,沈家本等奏请将现行律内虚拟死罪分别改为流徒(针对戏杀、误杀、擅杀三项)。为此,刑部、都察院联衔上秦主张准其听请:“戏杀改为杖一百,徒三年,误杀、擅杀应拟绞候者一律改为杖一百,流三千里,毋庸发配,归入习艺所罚令工作。”[4]但误杀父母兄弟等项或擅杀二命以上者,仍须列入秋审监候。由此可见,对事关伦理纲常的犯罪,统治者仍要严刑惩罚。1902年9月,盛宣怀与英国商约大臣马凯在上海议订中英通商行船条约时,英国允诺“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即允弃其治外法权。”[5]其后,美,日等国亦纷纷效仿。清王朝为了那一线收回治外法权的微弱曙光,被迫开始有步骤地宣布废除酷刑,大范围废止刑法,减轻刑罚,实行罚金刑。然后在此基础上全面修改旧律,制订资产阶级性质的新律。1906年,沈家本编写《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等五章。它不仅改变了中国诉讼断狱附属于刑律的传统体系,更值得称道的是采用了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却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颁行。1910年底又编写《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草案》,仍然未及颁行。《新刑律草案》是在沈家本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1907年10月,沈家本奏草案告成并说明修订大旨:“一、更定刑名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四种;二、酌减死罪;三、死刑唯一;四、删除比附;五、惩治教育。”[6]该草案明显体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以自由刑为主,罪行法定等原则,较之《大清律例》是个巨大进步。然而,《案》一出,立即遭到朝野上下铺天盖地的责难、攻击。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为代表的礼教派认为《草案》“专以摹仿外国为事”,不合礼教民情,无以除暴安良[6]。宪政编查馆不得不依从廷议,在《草案》之后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其中规定,对于“加害皇室罪”、“内乱”、“外患”罪必须加重处刑;对无夫奸必须处刑;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草案》的进步色彩几乎因此丧失殆尽。1910年4月7日清政府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形式。同年12月25日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预定宣统五年施行。《大清新刑律》分2篇、53章、共411条。新刑律大量照搬日本、德国等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和现行刑律有较大的改动。在体例结构上,仿效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更定刑名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只设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采用资产阶级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比附。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此时的清王朝行将就木,但依然坚持其所谓的“国粹”,和《新刑律草案》一样,附有《暂行章程》五条,竭力保持旧律的封建性传统。而且分则部分直至清亡也未通过,可见修律进展之艰难。1907年,沈家本在实行改良监狱一折中主张颁布监狱规制。在他主持下,从1908年起,由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草案》结束了中国狱法依附于刑律的地位,成为独立的部门大法,它以教育刑思想取代旧提牢章程内容,其立法意义是不可低估的。《草案》虽因武昌起义爆发而未颁行,但它却成为民国时期法政学堂监狱专科课程的教材和制定监狱法典的蓝本。北洋政府191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监狱规则》,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监狱规则》以及1946年公布的《监狱条例》等法律,基本上是《草案》的翻版。《草案》孕成了近代狱法的雏型,有学者誉之为“近代改良监狱的第一张蓝图”,并不过份。二、司法官制改革的目标: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1906年8月,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率先奏请将刑部改为法部。10月,清政府正式下令将刑部改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1907年1月底,法部奏核议法部官制,规定法部下设八司。和原来刑部下设十七司,各省条块分割相比,明显有很大改进。其所设典狱司,掌管各省监狱、警察、习艺所、罪犯名册、衣粮费用、编纂牢狱之规则、统计书表事项。”改革前的刑部提牢厅只掌刑部监狱,地方刑狱由行政官署管辖,司法行政纠缠不清。现在,监狱司统管全国狱政,一举结束了监狱附属于行政的历史,体现了司法独立。监狱内部建制也于此时初步定型,新监设典狱长统辖全监,设三课分掌戒护、作业、会计等事务,教务、医务所负责教诲治疗。同年5月,沈家本更从法理上明确阐明监狱地位之重要:“泰西立宪诸国,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以故各国莫不从事于改良监狱……方今力行新政,而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4]如此强调监狱问题,固然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是,将监狱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沈家本确是第一人。地方官制方面,1907年庆亲王奕匡力奏请按察司改为提法司,各州厅县设典狱员,原有佐贰杂职一律裁撤酌量改用。同年公布的提法司办事划一章程规定提法司下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州厅县下设典狱,各省电复多以“无才无费”为借口,筹办不力,编篡官制大臣载泽迫不得已,奏请保留吏目、典史。由此可见,地方各级政府在司法行政方面的官职改革大多有名无实。此外,还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由各级检察厅检察官统一调度指挥。三、大力培养新型监狱管理人才沈家本认为“监狱以得人而治”,否则,“虽制度完善,构造整齐,设备完全,终无成效之可睹也。”[7]明确提出“典狱一官,统辖全监,非兼有法律道德及军人之资格者不能胜任。”[4]现有监狱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改革要求差距极大,为此,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办法律学堂,设置监狱专修科。1905年夏,沈家本、伍廷芳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仿效日本做法,开设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事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等主课,辅助课开设各国行政机关学、国家财政学等。从这些课程来看,要求学生会通古今中外律例,还旁及行政、财政等学科,其起点之高,立意之深,的确令人叹服!1906年《东方杂志》刊载的一篇来稿《监狱改良大纲》则建议设立监狱专门学校,先设中央模范监狱附属监狱学校,各省模范监狱亦附设学校。1906年10月,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课,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主讲刑法,同年应聘的日本法律专家还有松冈义正法官。1908年,“设监狱科于(京师)法律学堂,使司狱人才与司法人才同有储备之所”[7],聘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为狱务顾问,主讲监狱学。京师法律学堂设立后,短短几年,“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根据沈家本的奏请。清政府还在各省法政学堂一律增设监狱学专科,在新监狱附设监狱学堂。设巡警、革差役、颁布《司法警察职务章程》。1907年1月12日,清政府谕令各省督抚速办警察,将原有差役全部裁撤,以根除积弊。同年3月9日,巡警部尚书徐世昌奏:“请饬各省督抚从绿营兵里,挑选年富力强、身体合格、粗识文字别无嗜好者改编为巡警。各省会及商埠设巡警学堂,征募士民肄业,或将绿营挑选之警兵派入学堂,教以警法,再逐渐分别去留”[4]。政务处与兵部会议表示同意。为了将警察纳入法制化管理,1908年1月27日,清政府颁布《司法警察职务章程》。规定:司法巡警分巡官、巡长、巡警三种,均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察事务之责;巡警厅长官执行检察事务同检察厅有冲突时,须听任检察官办理;逮捕人犯应以审判衙门所发印票为凭,由检察厅备文送交巡警衙门执行,检察厅对有犯罪嫌疑者,可移知巡警厅侦察,巡警有权直接逮捕现行犯先行讯问,案情重大者应移交检察厅;审判厅传集人证质讯,应由检察厅知照原送巡警厅办理……从这些严密的法律条文看,其措施是较科学的,体现了现代司法精神。提高狱官品级。据《清史稿》所载,省府司狱仅为从九品,而州县的吏目、典史则为不入流。清末改革者意识到若不提高狱官品级,将无法吸引具有现代司法素养的人去从事监狱管理,也无法改变人们对狱官的传统看法。为此,1907年,应沈家本之请,法部上奏:“拟请各省已成之大监狱,额设正典狱官一员,秩从五品,州县副管狱官一人,从八品。[8]”以学校为载体,通过一系列措施,中国开始了正规化、专业化培养监狱管理人才的历史进程,并开始切实提高狱官地位,管理也试图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在中国历史上是首次,规模也大,其影响至深且巨。四、试办新式监狱1、模范监狱。1907年5月,沈家本奏请实行改良监狱:“现在内地各监狱同时改建,力有未逮。宜于各省之省会及通商口岸先造模范监狱一所,试办数年后推广于各州县”[4]。此前,湖广总督张之洞已率先在湖北创办模范监狱,该监狱“一切体制仿照日本东京及巢鸭两处监狱规模,其管理之法兼采东西各国”。设有三人监、一人监、严禁监、独居暗室等各类监房112间,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建筑。管理方面,设典狱官、副狱官,品级分别同于通判、州判。案牍科、守卫科、工业科各设课长一员,以及书记生、教诲师、医官,皆辅助典狱官。同旧式监狱大为不同的是,该监狱还“黜革禁卒等名目,而招考守卫军。现在所报各守卫军,有身列士林者,与从前之禁卒看役相去霄壤,教以监狱学,使其实习[9]”。士人开始充当监狱守卫,正反映了时代的巨大变化。这在中国监狱发展史上是很值得注意的。1909年,法部奏请建设京师模范监狱,1907—1911年,在建的模范监狱有:京师、奉天、湖北、两江、云贵、山东、广东等省,广西、河南、闽浙、热河、安徽等省也在筹建。京师模范监狱,构造图式由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