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试大纲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简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杀害、伤害、强奸、猥亵、绑架、拐卖、侮辱、诽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破坏选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等。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强迫劳动罪等个别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其他犯罪都是由故意构成。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考点: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对象、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常考点),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结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考核),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等)。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考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想象竞合的情形。3.强奸罪的考点:强奸罪的成立条件,其它犯罪中包含强奸行为的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加重情形的认定与处理。4.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知识点,各罪的成立条件、关系以及各种加重情形的认定,都是最常考的知识点。5.其它犯罪都包含着个别考点,复习时多多注意。1故意杀人罪法条汇编《刑法》及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特征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任何人的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人的生命自胎儿分离出母体并能够独立呼吸时开始,自大脑停止活动时结束。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罪行认定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他人”。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2.行为内容: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3.责任条件:行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的或者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2.结合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4.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包容了故意杀人,不再单独定罪:(1)绑架罪;(2)以杀人为暴力手段的抢劫罪;(3)劫持航空器罪。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运用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故意杀人的、故意伤害的、强奸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抢劫的,可以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故意杀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劫持航空器杀害被害人的、抢劫杀人的,可以在故意杀人罪范围成立共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转化犯(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想象竞合:(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2)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本身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性,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成立想象竞合犯。(3)为杀人而做准备条件,准备条件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则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旦着手杀人行为,则属于数罪并罚。3、自杀行为的定性(客观题)1.相约自杀: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1)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2)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3)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大纲无)(1)正当行为、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2)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诽谤罪。(3)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4)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自杀的,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引起被害人自杀的。3.间接正犯:教唆或帮助自杀成立犯罪的情形。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进而使其自杀的,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4、罪数问题(客观题)数罪并罚:(1)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比较: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比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3)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等(故意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比较: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加重犯。(4)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并罚。比较: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之后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数罪并罚规定(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故意杀人的;(2)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故意杀人的;(3)为实施保险诈骗罪而故意杀人的;(4)犯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等,不包括绑架)之后为灭口再杀人的。2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汇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特征(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罪行认定1.法条竞合: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凡是其他犯罪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一律认定为其他犯罪。2.想象竞合:(1)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想象竞合犯。(2)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3)过失重伤之后救助能避免死亡结果,行为人又能履行救助义务而故意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因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和行为人能否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智力水平、经验以及客观环境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否则应按意外事件处理。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刑法规定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如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过失杀人罪的法条与其他过失犯罪的法条之间形成法条竞合关系,依照《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关键是认识程度高低;态度不一样,即否定和放任的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认识的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认识的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高。(2)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了其本意;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容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审判实践中,要根据整个案件事实来判断行为人主观态度是轻信还是放任,轻信态度总是表现为行为人凭借相当的主客观条件而产生,放任态度则无此特点。3故意伤害罪2011-15转化犯法条汇编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