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证:温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控告、申诉和检举。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一)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二)认为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三)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五)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六)认为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四)属于行政执法投诉机关管辖的。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时,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方式投诉,其内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网上公证:当予以受理。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申请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投诉申请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二)投诉申请属于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三)投诉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投诉内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投诉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第八条举报投诉查实后,发现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机构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温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第九条本制度由温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编号:近日我办收到,反映你机构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经我办调查:根据,责令你机构对上述违法、不当的行为进行改正。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如下:你单位应于前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