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第五条环境卫生游泳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舒适、明亮,无烟蒂、痰迹、霉斑等,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六条人工游泳场所设施、布局(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急救室、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室、男女厕所、游泳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库房等房间。各功能区的位置要按更衣、强制淋浴和浸脚、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二)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三)男女更衣室地面应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铺设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配备与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并应一客一只。有足够宽敞通道,保持空气流通。室内常年开放的游泳池宜设有空气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四)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铺设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五)游泳池应设深水区和浅水区,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35米。进水口应设在浅水一端,出水口应设在深水区池底最深处。出水口应安装搁栅,口径一般要大于进水口的4倍,全部池水应保证在4小时内排尽。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室内游泳池的屋顶内壁宜切成拱形,以便使水蒸汽凝结后从两侧流下。游泳池外四周应铺设防滑易于冲刷的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排水沟面用栏栅覆盖,污水排入下水道。游泳池池壁或池边设溢水槽。(六)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直道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八)室内游泳池宜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九)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能够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有防止泄漏措施,包括水处理机房应相对封闭,房间内有紧急报警装置等,使用的液氯在安全方面应符合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十)人工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游离性余氯、PH值、温度等水质检测设施设备。第七条天然游泳场所设施、布局(一)天然游泳场的四周应设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水深示意标志,尤其是海滨浴场应选择岸边适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配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二)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并经常保持走道卫生。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三)天然游泳池应配备必要的PH值、透明度等水质检测设施设备。第八条公共卫生间(厕所)(一)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同一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厕所。厕所地坪应低于淋浴室,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米高的墙群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二)厕所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厕所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管道相通。第九条水质游泳池(包括天然游泳池)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提供的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第十条通风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有宽敞通道,机械通风设施能正常运转,冬季室温、空气细菌数、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主要监测指标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照明室内游泳池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夜间人工照明,水面照度不低于801x。开放夜场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开放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第十二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游泳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该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防止害虫孳生。第十三条防虫害设施游泳场所应设有防止病媒害虫的设施和措施。第三章操作卫生要求第十四条操作规程的制定(一)制定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二)制定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三)制定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四)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五)制定池水循环净化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等使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公共用品采购要求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净化剂、清洁杀虫剂、急救物品及设施、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第十六条用品用具储存要求应配备存放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与设施等的库房,物品分类存放,标上明显标记。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防止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并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第十七条游泳池水净化消毒(一)游泳池水质应经净化消毒后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游泳池水宜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mg/L。(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必须每4小时更换一次。第十八条游泳场所消毒(一)每班开场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擦洗。(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急救室应定期清洁消毒。(三)其他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第十九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游泳场所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第二十条设备设施维护(一)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各种设备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二)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第四章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一)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二)“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游泳者的健康管理(一)游泳者应经健康检查后合格进入游泳场所游泳,一切污染池水的物品不得带入池内。(二)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第二十三条卫生知识培训(一)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二)对从事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十四条个人卫生游泳场所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第五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机构及人员职责(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监测、督浴、强制通过浸脚消毒池、强制性淋浴、游泳者的健康查验和泳后滴眼、救生、巡视监护等各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应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三)游泳场所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培训、管理制度(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及检查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应当予以公示。(二)人工游泳池应固定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配备足量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中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检测,将结果公示于显眼处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每月至少有一次以上当地卫生检验部门的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结果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内至少每半年有卫生标准所定项目的全分析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