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方国际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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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万方国际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2016年9月1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万方国际经贸合作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所需的上游供应链各类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生活物资、办公耗材、劳保用品等采购、供应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次以上的不含5万元;(二)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年以上的不含5万元;(三)咨询、测评、评估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次以上的不含2万元;(四)专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和1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维修的不含5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一)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会议或者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不招标的;(二)公司自营项目;(三)公司自管项目;(四)公司内部供应;(五)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六)专业化单一实施的项目。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在招投标时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招标部门)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章招标管理制度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在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告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公司会议或者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询价或不招标:(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承包人、供应商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四)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子公司和部门经理组成,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行政部、营销部、财务部、客服部、项目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项目由行政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第十二条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项目,在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专项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维修等其他项目由行政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六条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七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第十八条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第三方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第十九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投标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开发工作,规范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各环节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公司及各部门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投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及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3、公司投标工作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分子公司总经理、营销经理负责、各部门经理、项目全程跟踪责任人制度。第二十一条管理机构和职责1、公司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的由营销经理主要负责的投标管理体制和公司各部具体负责、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项目跟踪实行按业务板块负责人和项目跟踪责任人制度,项目投标由营销部经理统一协调。2、公司成立投标小组,投标小组由总经理、营销部经理、各部门经理、项目全程跟踪责任人,投标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重大或重要项目攻关方案和投标策略,由投标法人委托代理人或业务责任人和项目跟踪责任人负责实施。3、营销部职责(1)在总经理和投标小组的领导下,对投标工作履行归口管理和协调、服务、监督职能;(2)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编制公司投标签约计划,召开与投标有关的专项会议;(3)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整理、评审、申报、建档、跟踪和反馈等工作。负责投标前的信息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面报告公司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进入投标程序;(4)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商务投标文件、并组织合同评审,提出投标策略供公司领导决策;负责办理投标项目在当地的投标注册等手续;(5)参加中标项目的合同谈判,并负责中标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保存;(6)根据领导安排,协助公司领导及项目跟踪责任人做好攻关工作;(7)负责第三方服务协议书的谈判、签署及管理;(8)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保持正常的、友好的业务关系;(9)负责公司项目信息申报的审查,提出跟踪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4、配合部门的职责(1)财务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负责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银行查证授权书、履约保函,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及与财务相关的资料,为项目提供可行性造价预算方案和成本预算方案。(2)客服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提供《项目管理方案》,参与造价预算和成本核算,为项目提供可行性风险评估方案。(3)行政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提供公司以往合同业绩材料及相关项目质量优良证明材料。负责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具公司介绍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上盖章。(4)项目部(分子公司或其他项目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投标项目技术方案编写及优化方案建议。提供投标所需的项目经理证,协助提供其他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上岗证等。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1、营销部为公司工程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整理、评审、申报、建档、跟踪和反馈等工作。营销部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2、建立公司内部信息交流制度,营销部以信息通报的形式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部门提供项目跟踪与投标的信息,即:每月初将项目跟踪情况和当月拟投标项目情况,将准备(正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项目和已投标项目的开标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3、公司鼓励各部门或个人积极提供项目信息。各业务人员对获取的拟投标的项目信息,逐项填写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营销部,营销部按照申报时间、项目所处地域和其它因素综合平衡后提出跟踪意见,报公司领导批示后,确定跟踪人员。第二十三条投标管理1、投标可采取公司独立投标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合作)投标等多种方式。2、是否参与项目的投标由公司决定。3、公司营销部负责公司跟踪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实行投标(资审)文件编制责任人制。(1)凡公司决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从购买招标文件、踏看现场起至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全过程实行责任人制。每个投标项目组织一个由责任人负责的编标小组,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2)责任人的选定,由公司营销部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推荐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定。(3)编标小组人员的确定,根据投标项目的类型、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由营销部领导与项目责任人协商确定编标小组组成人数和具体编标人员名单。4、项目跟踪和投标过程中,若需借用公司的相关证照和资料,按照公司证件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5、投标项目评审,公司投标的每一个项目在投标文件形成前必须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听取有关领导、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评审意见,结合公司拟定的投标策略,形成正式的投标文件。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五条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八条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九条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二条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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