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知识点简介:1、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2、经济法律关系;3、法律行为和代理;4、经济法的实施。第一节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作了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关系,即不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所调整,民法基本上不做规定。依此说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管理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基于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强制经济关系。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关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和指导性的经济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其特征有: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24、经济法的形式:(1)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2)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形式,其制定机关和效力范围。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注意:我国法属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5、经济法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经济组织法:企业法律制度,包含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涉外企业法经济管理法: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包含: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基本建设、金融证券和外汇、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等。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包含:反不当竞争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任何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为:是一种意志(国家意志)关系,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有:(1)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是一种具有就进入的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叫做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主体条件:a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b是权利义务的担当者;c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有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如部、委、局等政府机构及其相应机构。4经济活动主体: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因此,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确定后,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2、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和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和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含义有:(1)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包括:规划、决策、审核、确认、批准、许可、指挥、协调、命令、执行、免除、撤销、监督、检查、处罚等权责。(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所有权人无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其权利。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3)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4)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5)知识产权。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权利的总称。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3、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这是相对权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其含义有:5(1)义务主体必须作为和不作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利,就不会有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亦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一方的权利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来实现,另一方的义务则是为了满足一方的权利。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2、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的劳动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行为:是指经济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智力成果:也就是人们所称的非物质财富。是指经济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学术论著等。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本节是本章的重点,基本原理可以和合同法、票据法结合在一起考查。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6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分类分类的角度举例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几方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几方无偿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程序要式的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只需注意一个基本原理:从法律行为的存在依赖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行为只有先成立才能有效。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一致。这里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第一,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善意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主张行为的无效。(判断题)第二,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7(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的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的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的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是指推定和默视的方式。推定和默视的方式产生的合同在期限上为不定期。(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依据。如老师与你签订赠与合同,规定你在老师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则在老师死后将财产赠与你。这就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