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将发布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鄂价费规〔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现将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武汉市1、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平方米;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二)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三)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80%收取;(四)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二、其他相关规定(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号令)执行。(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四、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