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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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等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六条须进行变更的工程,事先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变更等级的划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项目实际规定一般变更的具体类型。第八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严禁将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批准机构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审批,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批。第十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重大和较大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二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第十三条项目法人上报重、较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初步方案、变更的主要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工程变更涉及到业主、承包人、监理、设计等方面的各类原始记录、签证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与文件。(四)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省重点工程项目,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初步设计审批机构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批准,并报初步设计审批机构备案。一、二级公路工程项目,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公路局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审查后报省初步设计审批机构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批准,并报交通厅备案。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说明;(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八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二十条工程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交通部颁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中相关费率、单价、定额等核定。第二十一条上报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是调整项目概(预)算的依据,不能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应该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合同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对一般设计变更制定适合本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按审批权限报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备案。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可以对变更管理台帐内容随时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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