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培训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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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11月为什么要制定规范•法律对我们的要求越来越高(1)行政许可法(2)行政处罚法(3)行政复议法(4)行政赔偿法•管理对象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当然,法律意识不高,我们也不乱来•社会对我们要求越来越高(1)媒体的监督(2)群体的监督为什么要制定规范•运输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道条》已授权运管机构履行职责•费改税实施,运管经费有保障•正在积极推进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我们的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运管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什么要制定规范•道路运输已越来越重要•我们是“正规军”,对自己应当严格要求•我们要塑造为能战斗、会战斗的队伍•我们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人,应当有职业精神、职业操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是交通运输部在1997年颁布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八个道路运输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对道路运输行业中的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货运及货运站管理、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国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都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什么要学习规范•将各子行业较好地综合起来,细化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规范》对运管人员在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是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基础性文件,是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工作的实务操作手册和内部行为准则,对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实施后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学习《规范》是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推进道路运输依法行政工作、实施道路运输“四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根本途径,更是贯彻落实“三个服务”的重要保障。通过《规范》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转变道路运输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全面提升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总则•虽然文字不多,但是内涵丰富,可以做以下解读:•制定依据:“三部法律”(1)行政许可法(2)行政处罚法(3)行政复议法“两个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则•制定依据:“八个规章”(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8)《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则•制定依据:“系列文件”(1)《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3)《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管理办法》…………总则•《规范》的性质(1)是规范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行为的内部工作文件,不是法律。(2)是运管人员工作的实务操作手册(3)是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基础性文件总则•《规范》与实体规章的关系(1)实体规章是制订《规范》的依据(2)《规范》约束运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程序性规定,告诉如何办、如何做,一步一动(3)对管理对象实施管理应依据实体规章实施《规范》,还需要学习实体规章(4)适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一章总则•案例《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一部分第5条中“对经批准的定线班线,经营者在3个月内无故不经营的,视为自动放弃”的内容,是依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行的客运(旅游)班车线,经营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开,也不得随意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变更线路、区域”规定的。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理由是:道路客运班线是有限的资源,经营者取得班线经营权后必须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第二章运管人员行为规范•“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是新设的一章,是对运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行为规范适用于所有的运管人员,不管是管客运、管货运、管维修……还是领导设立行为规范一章,目的就是要提高运管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我们一直讲“管理就是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怎么体现?行为规范就是体现的重要内容第二章运管人员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包括:(1)职业道德(2)仪表举止(3)文明用语(4)服务忌语(5)禁止行为第二章运管人员行为规范•行为规范都很重要•不说服务忌语更重要•禁止行为都要做到,但其中两项需要注意——“不得在工作期间喝酒”对外办公人员、执法人员特别需要注意——不得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业务第三章货运规范•明确货运业务办理的所有程序•对一些需要细化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今后货运管理应当按照此程序执行第三章货运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关于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第三章货运规范•二、关于行政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上两点都在《道条》中有明确规定,需严格按照《道条》及配套规章执行。第三章货运规范(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第三章货运规范三、关于许可程序1、申请材料严格按法律规定执行,共6点内容。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章货运规范(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三章货运规范3、许可决定(1)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4)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三章货运规范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第三章货运规范(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第三章货运规范5、关于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投入车辆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配发《道路运输证》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关键点:运管机构需尽到告知义务,然后撤销第三章货运规范五、关于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1.货运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运管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货运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章货运规范(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同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1.货运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运管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经核实,货运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货运经营活动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运管机构。3.货运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运管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三章货运规范六、关于经营许可变更核心点: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注:鼓励做强做大第三章货运规范七、关于终止经营(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货运规范八、关于建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四)投入车辆情况;•(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四)其他存档材料。第三章货运规范•注:关于建档1、建立行政许可档案是新的规定2、建档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是判断是否依法许可的重要依据3、建档要求完整、整齐4、今后进行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档案是其重要部分第三章货运规范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一、关于车辆技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二、关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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