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二○○九年一月十六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省自然科学奖;(三)省技术发明奖;(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九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三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一)同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在本省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第三章评审和授予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市州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六条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同时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者“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省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安排。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第二十七条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省国防工业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于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其他行政机关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