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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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2.1建设工程报建2.1.1工程报建的相关概念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项目建议书(可分初步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2.1.2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和内容1.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①工程名称;②建设地点;③投资的规模;④资金来源;⑤当年投资额;⑥工程规模;⑦开工、竣工日期;⑧发包方式;⑨工程筹建情况。2.1.3建设工程报建的程序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4)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的,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2.1.4建设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2.1建筑施工许可的相关概念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度。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2.2.2实施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4.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5.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6.军用房屋建筑2.2.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2.2.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布发施工许可证。2.2.5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工的,在施工许可证期满前建设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2.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3.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中止施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中止施工的特殊情况主要有:(1)地震、洪水、台风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2)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3)停建缓建在建工程;(4)建设资金不到位等。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建设单位可以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具体管理的内容有:(1)开工报告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2)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尽快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有关情况,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3)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向批准开工报告机关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2.3.1从业单位的法定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2从业单位的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资质审查合格,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3.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资质申请与审批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4.承包工程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5.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2.3.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2.承担任务范围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乙级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地区不受限制。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劳务类工程勘察单位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3.资质申请与审批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4.监督与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2.3.5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1.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2.业务范围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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