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雷锋号志愿者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12〕7号)的有关要求,促进我省雷锋号志愿者工作站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探索共青团组织以志愿服务为载体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有效路径,促进和谐湖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雷锋号志愿者工作站(以下简称雷锋号)是以青年志愿者为主体,以开展志愿服务为载体,通过设立固定场所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志愿服务集体。第三条雷锋号创建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文明办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弘扬雷锋精神、普及志愿理念、汇聚志愿力量的重要途径,是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创新、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平台,是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服务社会需求、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的重要载体。第四条雷锋号创建活动旨在弘扬雷锋精神,普及志愿理念,壮大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志愿服务社会化运行模式,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和谐湖南建设。第五条团省委、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联合组成全省雷锋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雷锋号创建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雷锋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设在省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各地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第二章基本要求和创建内容第六条基本要求按照志愿服务社会化、项目化、经常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做到“八个有”:1、有标识。有全省统一的雷锋号标识,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雷锋号牌匾和基本制度,志愿者佩戴规范的标徽。有条件的应将志愿者姓名、岗位等信息上墙公开。2、有队伍。有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工作站成员要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奉献、服务意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3、有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基本办公设施(如电脑、电话等),工作场所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4、有机构。有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基层党政、团组织负责人或热衷公益事业的民间人士担任,配备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5、有制度。有规范的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培训、考评激励、信息发布等制度。6、有台账。建立规范完整的志愿者工作台账,包括志愿者个人资料、志愿者结对记录、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活动记录等,用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存档。7、有平台。建立全省共享的志愿者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志愿服务供需信息,记录志愿服务档案。服务站要通过公告栏、网络或短信等多种方式,同步发布信息。8、有活动。每月都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项目注重围绕中心,符合辖区实际,能有效调动辖区青年和群众的积极性。第七条创建内容按照“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设计工作项目,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重点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志愿服务:1、开展服务党政中心工作专项志愿服务。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立足“党政关心、社会需要、志愿者能为”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党政部门做好形势政策宣讲、社情民意收集等工作,促进社会平安和谐。2、开展关爱重点青少年群体志愿服务。针对农民工子女、闲散青少年、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刑释解教青少年等六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心理疏导、感受城市、自护教育、困难帮扶、素质拓展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3、开展扶助弱势困难群众志愿服务。通过“一助一”、“多助一”、“一助多”等长期结对服务方式,为辖区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贫困家庭等弱势贫困群体提供生活救助、情感陪护、爱心捐赠等服务。4、开展基层公共事务志愿服务。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促进青年就业创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为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和延伸服务。5、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志愿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充分利用广场、社区文化中心等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文体活动,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培育健康向上的生活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第八条雷锋号分为省、市两个级别,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雷锋号,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雷锋号。第九条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志愿服务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公信力和说服力。第十条雷锋号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集体自行公示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均应不少于15天。未进行公示的申报集体,不具备雷锋号的评选资格。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对通过评选获得雷锋号称号的集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雷锋号牌匾。第十二条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大力宣传雷锋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第十三条对雷锋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级雷锋号集体划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志愿服务项目。第十四条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可在表彰雷锋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雷锋号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创建办要建立雷锋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底,创建办要将本级别雷锋号名单报上一级创建办备案。第十六条雷锋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雷锋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雷锋号牌匾,且只悬挂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的雷锋号牌匾。第十七条雷锋号称号保持三年,实行年度考核。对于获得各级雷锋号称号的志愿服务集体,每年由授予该称号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创建办进行考核,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可将牌匾取下留作纪念,并重新申报雷锋号。第十八条凡雷锋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授予该称号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雷锋号称号,摘除其雷锋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回:1、集体中有违法现象发生;2、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3、以雷锋号名义开展商业活动、服务态度恶劣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情况属实。第十九条雷锋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称号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作。制作标准是:1、材料:不锈钢板底。2、标识及字体:字体:“雷锋号”三字用毛泽东同志手书字体,颜色为红色;“志愿者工作站”、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颜色为黑色。标识:使用心手标识,颜色为红色。3、牌匾尺寸: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为480mm×300mm。第二十条各级雷锋号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雷锋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第二十一条雷锋号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拥有对该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雷锋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使用。雷锋号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雷锋号牌匾制作;雷锋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雷锋号网站的制作;雷锋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的制作等。雷锋号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县级雷锋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雷锋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创建办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省创建办。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