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出度区分力判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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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之前的多年,国内对溶出度试验未给予高度重视和科学认知,无论是在新药审评还是在药检机构后期制订国家标准时,出发点皆是为了让既有产品合格来拟定试验参数,故目前很多国内质量标准均拟定得较为宽松(如高转速、加入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甚至有机溶剂、采用溶解度大的溶出介质等),无区分力,借鉴性不强。国外质量标准与进口质量标准由于溶出度试验的重要性,故在我们所能查阅获取的质量标准中,很多品种的溶出度试验均具有一定的“隐晦性”。当我们获取数批原研制剂、按照质量标准试验条件检测时,结果往往都是较为快速释放情形(最多30min就已达85%)。深度剖析测定原研制剂后发现,实验条件很多不具区分力,即便美国FDA公布的溶出度数据库中有的品种也如此。在FDA/CDER属下的仿制药办公室于2012年下半年推出的、“质量源于设计”理念应用于仿制药研发——速释与缓控释制剂2个研发模板中就列举了以上条件不具备区分力的研发案例。所以,若我们盲目迷信以上这些标准,秉承“照本宣科的拿来主义”,就会在仿制药开发和品质评价时误入歧途,甚至剑走偏锋,造成错误判断。但我们仍要客观认知到:国外这些质量标准的“韬光养晦”是被允许的,因为本行业为高科技、高利润、高附加值产业,原研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最具区分力的内控方法试验条件予以保密,对外公开了较为宽松的货架期质量标准。这种行为无可厚非。重要的是:作为追赶者,我们的工作一定要基于对参比制剂的深度剖析和解读,秉承“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思想,获取数批参比制剂、检测关键属性,当发现既有质量标准不科学时决不能抱残守缺、以讹传讹,应予以客观合理的更改完善。所以,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仿产品不是仿标准”的指导思想,其中的标准涵盖所有国内外既有质量标准。何种溶出曲线具有区分力本文将分别从最具开发难度、最具“制剂含金量”的五大类产品进行阐述:pH值依赖性药物制剂在进行了“pH值-溶解度”曲线测定后(至少8个点),便可从趋势中得知本品是否为pH值依赖性制剂。若为本类型,通常会在50rpm条件下,出现如下情形:溶解度高的介质中15min达85%的快速释放和在溶解度低的介质中120min都达不到85%的慢速释放。这两种情形均非内在品质呈现于外的最佳体现,因过于快速和过于慢速均不具备区分力。此时,应对溶解度急剧变化的pH值段予以细分(±0.5),找到45~60min达85%的pH值介质和90~120min达85%的pH值介质,且溶出曲线应无拐点和突释,这样的两条曲线被认为是既不慢、又不快,最具区分力。原因如下:很多药典的溶出度试验默认45min、限度70%就是基于这种考虑:70%+15%(通常的允许落差)85%,此时的曲线被认为是具有代表性的溶出行为。同时,对于速释制剂而言,药物在人体胃内排空时间最长不超过120min,且超过该时间点也被认为不适用于日常企业的检测和品质监督,因此第二条特征曲线被限定在120min内达到85%,这也是目前既有质量标准中几无120min后取样时间点的原因。此处需强调的是,针对释放慢的介质,无需放宽试验参数,最终溶出量未达85%仍可进行仿制制剂与原研制剂的曲线比较,因已有三条曲线达85%、且其中还含有区分力介质,故该介质无需再深入研究。难溶性口服固体制剂如在50rpm条件下任何一个介质在120min均达不到85%,则建议放宽溶出度试验参数,仍是应尽可能采用低转速和低浓度表面活性剂,仍是以45~120min达到85%的条件确定为具有分辨力的溶出行为。治疗窗狭窄药物制剂鉴于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此类药物的体内/体外释放行为均极为关键,故质量标准中常拟定两点法:通常第一时间点释放量不得过某限度以防止突释,第二点释放量不得少于某限度以保证全部释放。如卡马西平片,《日本溶出曲线数据库》拟定5min不得过60%和30min不得少于70%;美国药典拟定10min释放量应为30~50%,45min时不得少于75%。两点法的规定即限定了溶出曲线的具体行为,又可有效防止处方中加入大量表面活性剂或增溶剂的“投机取巧”作法,值得借鉴。缓控释制剂一般设定50rpm、并以每天服用次数设定取样时间点,如每天1次应测定至24h,并在该时间内曲线应呈缓慢上升状,且无突释和拐点。为更全面地进行仿制制剂的开发与品质评价,还应分别比较不同转速下与原研制剂溶出曲线的一致性,如50rpm(呈现24h释放情形)、100rpm(呈现12h释放情形)、200rpm(呈现8h释放情形);且有时在制订质量标准时,为提高质检科检测效率,拟定200rpm、8h释放控制的质量标准也是可以的。如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无锡)出品的非洛地平缓释片,用法用量为一天一片,但质量标准却拟定桨板法/200rpm、7h的取样测定就是基于该考虑。肠溶制剂针对该类制剂在体内吸收的特性,体外溶出曲线的研究和比较应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具体如下:(1)100rpmpH1.2介质(2小时)释放量不得过10.0%。采用100rpm是为防止在身体机能强壮者体内的释放量符合释放要求。(2)100rpmpH4.5介质(2小时)释放量不得过10.0%。采用pH4.5介质是为防止药物在中老年人群胃内的释放量符合释放要求。该部分人群因年龄增长,胃酸分泌逐渐缺乏,胃内环境pH值呈上升状态。所以,英国药典自2006年版起,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和肠溶片如此要求便是出于该考虑。(3)50rpmpH6.0介质注意延迟释放肠溶制剂在十二指肠处的释放极为重要,故应研究该pH值;且原研制剂往往呈现延迟释放行为,此时仿制制剂也应具有该现象,否则在进行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时,Tmax往往不一致,导致试验失败,临床疗效出现不一致。同时,还建议进行溶出介质稀释5倍后的比较评价,因肠溶制剂在体内的吸收易受体内离子强度的影响,故体外应考虑低浓度溶出介质的检测研究。(4)100rpmpH6.0介质注意延迟释放考虑到人体内十二指肠蠕动的多重性,并为防止药物在体内发生“剂量倾泻”行为,故应进行该情形的研究。(5)50rpmpH6.8介质注意延迟释放注释同pH6.0介质。(6)50rpmpH1.2介质(2小时)+pH6.8介质为模拟药物在人体内的实际情形还应进行混合介质的研究。笔者曾接触过数个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失败案例,折回后再进行混合介质比较才发现仿制制剂与参比制剂体外溶出行为的显著性差异,只好再度完善仿制制剂处方与工艺。这充分揭示了体外溶出度研究比较的全面性至关重要。(7)50rpmpH4.5介质(2小时)+pH6.8介质注释同pH1.2介质。图1.日本一肠溶制剂仿制药研发体外溶出曲线比对实例。(左上:桨板法50rpm、pH1.2介质;右上:桨板法50rpm、pH6.0介质;左下:桨板法50rpm、pH6.8介质;右下:桨板法100rpm、pH6.0介质。)讨论与总结目前溶出度试验的重要性已深入人心,且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也已于2011年4月针对仿制制剂的研发出台了强制性要求。但在具体实施时,很多同仁依旧秉承照搬照抄、甚至抱残守缺既有质量标准的思想;或是为了让自我既有产品合格的出发点,采用了宽松、没有区分力的试验条件,未能从原研制剂入手来深度剖析获取其关键特性、获取具有区分力的溶出度试验条件和溶出行为。文献从制剂各要素角度阐述了溶出度检查法的分辨力。本文在总结大量实际案例和对多个品种原研制剂深度剖析解读的基础上,从分析角度直观给出了何种溶出曲线最具区分力的观点。只要把握好以上这些具有区分力的溶出曲线/行为,才能在仿制制剂处方工艺开发、仿制药品质评价、质量标准的制订等诸多方面发挥出事半功倍、画龙点睛之效,期望能为众人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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