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考试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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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上海金融学院考试工作暂行规定为促进考试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要点》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组织与领导(一)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坚持考试过程严格、公正;确保考试结果真实、有效。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二)凡学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方可得到相应的成绩。(三)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部)具体实施;各职能处室协助配合。(四)学校各级领导对考试工作有监督和巡查的义务,根据需要由教务处安排参加考试巡考工作。有关职能处室及院(系、部)应抽调适量干部、教师协助教务处担任巡考员,按规定的职责对全校考场巡视检查。(五)各院(系、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布置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并用有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有关考场规则的宣传和教育。第二条考务工作(一)课程考核分类全校课程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二)考试时间1.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入《考试安排表》(含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院(系、部)、教研室。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2.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各院(系、部)确定,经教务处统一协调,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在课程表的最后一周或最后二周内进行,若有变更,需报教务处批准。3.集中考试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针对一些课程的特点,可以适当缩短考试时间,但不得少于9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至少20分钟;非集中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90分钟。(三)考场安排1.集中考试课程的考场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2.非集中考试课程考场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尽量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3.集中考试课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入《考试安排表》。4.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场安排,由各院(系、部)和任课教师具体负责,教务处统一协调。5.学院后勤、保卫等部门应保证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及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四)监考1.集中考试监考人员应按以下人数配备:考生在2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2人监考;20—50人的考场应有2—3人监考;5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有3人以上监考人员。非集中考试监考人员一般按考场配备监考人员2人。2.集中考试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分配监考人数,各院(系、部)根据本部门监考人数落实监考人员。教务处具体安排《考试安排表》,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根据《考试安排表》通知有关人员。3.非集中考试监考人员由课程所属院(系、部)安排,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将监考人员名单送交教务处留存。4.监考人员必须由我院在职干部承担,学院职能和教学辅助各部门干部有参加监考的义务。(五)试卷及管理1.使用专用试题纸,命题教师应保证试题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试题应按照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打印。教务处接到集中考试试题原稿时,要对题稿的质量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登记和送文印部门印刷,否则不予受理。非集中考试试题经各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直接文印部门印刷。2.文印部门收到题稿后,应立即登记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试卷印刷。并要求做到:(1)试卷印刷要规范,采用专用包卷袋封装试卷,专用包卷袋上应注明使用日期、课程、班级、份数以及送印联系人的姓名。(2)封装好的试卷,必须份数准确,每考场提供2份备用试卷。3.试题和试卷的保密和保安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试卷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凡印刷多余或报废的试卷应当即销毁;试卷保管要有防盗、防火措施;试卷由教务处负责考务工作的人员在考前30分钟向监考教师分发;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情况,应立即向教务处领导报告,不得延误。4.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由开课院(系、部)登记密封交教务处保管。5.教务处、各院(系、部)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命题、阅卷和学生答卷情况。第三条考试方式和命题(一)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和机考,以及经教务处确定的其他形式。除主要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开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二)考试命题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注意到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2.凡覆盖面较大的必修课都要依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集中考试课程中凡有试题(卷)库的则从试题(卷)库中调题;无试题(卷)库的课程考试命题原则由教研室统一组织命题。两个以上教学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依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非集中课程考试命题原则上由本课程主讲教师命题,有关教师参加讨论后由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3.考试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集中考试课程试题由教务处任选一份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份试题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留作备用。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场或监考人员无法满足考场安排和监考人数要求,应同时使用两套试题,试卷发放一般以“Z”字型办法发放(参照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试卷发放办法)。4.集中考试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提交试题、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经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和签字后交教务处。非集中考试命题院(系、部)保管留存。考前作为密件封存,考后作为教学档案归档。5.考试试题不得连续重复使用。第四条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一)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二)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主要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非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计算;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成绩一般应控制在优(9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20%,优良总计(8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50%的范围内(三)缓考、旷考、考试作弊的课程的成绩评定,分别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四)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十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网上成绩登录并将一份考试成绩登记表签名后交开课院(系、部),另一份经院(系、部)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五)学生可通过网上或学院提供的其他查询方式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排名是评奖评优、报考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等事宜的重要依据。(六)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核查试卷申请应在新学期第一周周五之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并填写《上海金融学院查阅试卷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任课教师、课程主讲教师和院(系、部)教学秘书共同核查试卷。跨院(系、部)修学的课程,由学生所属院(系、部)报教务处,经教学主管处长批准,由任课教师、课程所属院(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和教学秘书、学生所属院(系、部)学生辅导教师共同核查试卷。核查试卷后均应做出审核结论。(七)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改成绩,由核查小组向教务处提出核查意见,经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改,并经所属院(系、部)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八)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负责,任课教师对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成绩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追究相应责任。第五条监、巡考职责(一)监考、巡考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须在考前由院(系、部)重新安排监考人员,经教务处批准。(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预先告知的地点领取试卷,并仔细核对班级、课程、地点、时间、数量等,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分发准备工作,发现有错立即提出。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的考试环境,敦促和监督学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用品(如书包、课本、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或远离学生座位的地方。按隔位就座、充分利用教室座位的原则排定坐位;检验学生的学生证或校园卡,无证(卡)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申明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按时收卷,当场清点试卷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三)监考过程中,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准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性质并没收有关物证,对已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学生,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考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签名。《考场记录单》必须明确记录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四)监考人员应熟知考试工作条例,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监考时应关闭通讯设备,在整个考试过程中,保持考场安静,不站在学生身边观看学生答卷,不交谈、不看书报、不给学生暗示答案,不随意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务。考试结束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签名。不得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实,按《上海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五)教务处组织校级巡考组,各院(系、部)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对全部考场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巡考人员要按时巡视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并对监考教师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填写《巡考记录》。校级巡考组在考试当天汇总考场情况,予以通报。第六条考场规则(一)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超过二十分钟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二)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能代表学生身份的证件(如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否则不得参加考试。(三)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书籍、笔记等均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四)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如文曲星)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交监考人员临时保管,否则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五)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者,不发给试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六)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七)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递条、夹带、代考、偷看、交谈、念读、互相换卷、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经查实的作弊行为人,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参与作弊的双方将受到同样处分;(八)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不得私自拆开已经装订好的试题册;不得利用任何手段窃取考试内容;(九)学生答卷完毕,须将整本试题册同时交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和大声交谈;(十)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学生不得离开考场。答完试卷的学生应安座原位,不准说话,不准对答卷,终场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在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凡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该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计;(十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者,须持院医务部门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十二)凡因急病无法提出援者申请和办理手续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的二日内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十三)无故旷考者,一律不准参加重修。确有侮改表现者,经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第七条缓考与补考(一)执行学年制学籍管理的学生,考试(查)不及格的课程或缓考课程,按《上海金融学院专科学生(学年制)学籍管理规定》的办法进行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实践环节原则上在该环节教学的学期结束后的假期内进行。(二)执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缓考安排为下一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随班进行,如冲突则另行安排,一般不组织单独考试。(三)补考按照《上海金融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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