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讲义主讲人:周莹E-mail:zjzz_syc_zy@sina.com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第二部分:计量认证•第三部分:试验检测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概述•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三、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四、规章•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五、文件•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通知•(质监综字[2007]4号)第二部分:计量认证•概述•常用计量术语•法定计量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MA章的正确使用•检测质量事故的基本处理程序第三部分:试验检测基础知识•数据处理•测量误差•测量不确定度•统计技术•抽样技术•能力验证的作用和目的第一部分:法律法规•概述法律:立法权限在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规章: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一部分:法律法规•概述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认证的定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具体包括:(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组成。计量检定: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检定: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点定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7月10日)的工作计量器具。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依法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05年10月8日)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标准的编制、发布和实施。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所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订的标准(共27个)。例如: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等。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外先进标准: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国际组织如:国际焊接学会(IIW)等;发达国家国家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德国国家标准(DIN)等;区域性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等。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不要求备案。如果该标准作为交货依据,该标准必须备案。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中关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标准样品: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具有准确的标准值、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种或多种性能特征,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样品)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标准样品)批准,取得证书和标志的实物标准。标准样品必须经技术审定。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条件、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违法处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合格产品:产品质量符合下列三项要求,即为合格产品。(1)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其中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产品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亦是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符合下列要求,但不存在产品缺陷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1)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2)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主要包括:公路、隧道、桥梁、码头、堤坝、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将受处罚。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的质量责任: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等行为将受处罚。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产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以及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将受处罚。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采取劳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到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将受处罚。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甲级、材料乙级、材料丙级、结构甲级和结构乙级,共5个类别。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甲级、综合乙级、综合丙级、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共5个类别。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等级证书》,同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