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标准号:JT617-2004替代情况:替代3130-1998发布单位:交通部起草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5809更新日期:2008年11月17日JT617-2004代替3130-19982004年12月30日发布2005年3月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T16563-1996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J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3.2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3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3.4不可移动罐体车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3.5拖挂罐体车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3.6罐式集装箱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有单罐式和多罐式两种(GB/T1992-1985,定义2.2.2.2)4分类和分项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GB6944的规定。5包装、标志和标签5.1包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GB12463、GB11806和GB18564的规定。5.2标志危险货物的标志应符合GB190和GB/T191的规定。5.3安全标签危险货物的安全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5.4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托运6.1托运人应向具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办理托运,且托运的危险货物应与承运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6.2托运人应如实详细地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运单基本内容见附录A,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6.3托运未列入GB12268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危险货物鉴定表,危险货物鉴定表见附录B。6.4危险货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6.5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有残留物的,仍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6.6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提交危险货物装箱清单。6.7托运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控制温度、危险温度和控温方法,并在运单上注明。6.8托运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6.9托运放射性物品,按GB11806办理。6.10托运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在运单上注明。6.11托运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运单上注明。6.12托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托运人应提供相应识别标识。7承运7.1承运人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7.2承运人应核实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托运人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并核实货物的品名、编号、规格、数量、件重、包装、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应急措施以及运输要求。7.3危险货物装运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当发现破损、撒漏,托运人应重新包装或修理加固,否则承运人应拒绝运输。7.4承运人自接货起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货物交接时,双方应做到点收、点交,由收货人在运单上签收。发生剧毒、爆炸、放射性物品货损、货差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7.5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运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7.6承运人应拒绝运输托运人应派押运人员而未派的危险货物。7.7承运人应拒绝运输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遇湿易燃物品。7.8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8车辆和设备8.1基本要求8.1.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8.1.2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8.1.3车辆应配置符合GB13392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8.1.4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如行驶记录仪)和必要的通讯工具。8.1.5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8.1.6车辆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8.1.7车辆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8.1.8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应有可靠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应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8.1.9根据装运危险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8.1.10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8.2特定要求8.2.1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8.2.2运输爆炸品、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使用厢式货车运输,运输时应保证车门锁牢;对于运输瓶装气体的车辆,应保证车厢内空气流通。8.2.3运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剧毒液体时,应使用不可移动罐体车、拖挂罐体车或罐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8.2.4运输危险货物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规定的要求。8.2.5运输危险货物的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规定的要求。8.2.6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符合GB11806规定的要求。8.2.7运输需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有有效的温控装置。8.2.8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辆。9运输9.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超范围运输。严禁超载、超限。9.2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见附录C。9.3运输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其配装应按“危险货物配装表”规定的要求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见附录D。9.4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9.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应按附录E的方法到具备条件的地点进行车辆清洗消毒处理。9.6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9.7运输医疗废物时,应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9.8夏季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9.9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9.10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9.11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10从业人员10.1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10.2从业人员应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10.3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并负责监管运输全过程。10.4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应经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10.5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11劳动防护11.1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具;特殊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应由托运人提供。11.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具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集中清洗、处理;对被剧毒、放射性、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具应分别清洗、消毒。11.3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负责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11.4危险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并迅速送医院治疗。12事故应急处理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