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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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为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系统梳理我市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重点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支持创业创新空间建设,打造创业创新新型载体(一)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扩展面积,提升服务功能。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二)鼓励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2-业孵化基地,下同)实际提供房租、水、电、采暖、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其中:1.对创业孵化基地年接纳入驻企业15家以上,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补助80万元,3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40万元,1500-3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30万元。2.对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在孵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户以上的,年补助50万元;每新增20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企业10户的,增加补助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鼓励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根据其面积、资金投入、项目及企业数量、吸引投资等创新要素,按评定等级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四)对入孵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出园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出园企业总数50%以上的(含50%),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给予基地奖励经费。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五)鼓励创业基地提高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支持。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六)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凡我市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以及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八)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4-(九)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00万元。(十)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T企业)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先进信息化技术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300万元。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我市企业免费培训1000人次以上,且无偿为我市10户以上中小企业提供IT规划的单位,按培训每人次500元、每个规划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100万元。(十一)对省、市重点指导推进电商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十二)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政府对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按所提供的实际优惠部分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5-(十三)鼓励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十四)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十五)对于重点产业园区运营商及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机构或企业,在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近一年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择优支持。(十六)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版印刷及发行、动漫游戏制作、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信息传输以及重点出口文化企业的专业软件研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十七)对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的物流示范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区域分拨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6-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与电商、快递企业、便利店、社区等合作开展自助公共提货柜试点,购置统一标准化城市配送货运车辆并建立监管平台等,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冷链物流企业推进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和全程监控、追溯与查验系统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十八)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国际知名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设计、研发、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开办费或近一年期的运行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驻我市2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对地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领军型中介服务组织,在先进设备购置、专业软件研发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会计、设计、研发、咨询、审计、律师、资产评估所和人才中介服务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高于1000万元。(十九)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各类展会,免费提供标准展位。-7-(二十)支持“互联网+”创业模式。对电商企业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到网络经营提供优惠服务的,给予奖补支持。(二十一)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二十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多层次搞好创业宣传,在主流媒体、电台、电视台开辟创业宣传专项栏目,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通过电子大屏幕、LED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宣传媒介,搞好创业政策的动态化宣传;利用网络、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创业政策;印制创业宣传手册、办事指南等,组织人员向社会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创业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二十三)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十四)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二十五)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二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十七)对特殊群体创业减收税费。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9-(二十八)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项目政务公开。(二十九)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行政收费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三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三十一)进一步加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基金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带动作用,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三十二)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注册成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种子资金及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分别给予定额补助1000万元。-10-(三十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担保机构支持力度。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等方式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三十四)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新增担保额的2%-3%给予风险补助。(三十五)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完善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政、银、保、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开展产业园区助企贷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三十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融资租赁服务,根据所提供的业务及优惠服务,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十七)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集资本,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方式给予支持。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1-(三十八)对新设立的县域小贷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一次性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小贷公司增资扩股达到3亿元,且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增长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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