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今天受###检察长的安排,我就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和在座的各位进行交流,希望对大家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很多人早上出门之前,都会有照镜子的习惯,看衣着是否得体、形象是否端正。可以说,照镜子就像吃饭穿衣一样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有了镜子就可以减少我们个人形象中不得体、不适宜的装扮,使每一个人都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采。而以人为镜,则可以反射出自己在思想、行为、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对错。唐太宗在丞相魏征去世后曾说道:“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魏征没,朕亡一镜矣!”能够成为一国之君的镜子的人,那肯定是在才干、眼光、道德等方面都是堪称为楷模的人。以这样的人为镜,才能知道自己的对错与得失。作为平常人,以人为镜,就可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吸取他人的优点和长处,取长补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提升自己,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时,要善于接受他人失败的教训,对别人的缺点和不足,自己引以为戒,不去犯同样的错误而少走弯路,从而为事业的成功积累经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心中要竖立两面镜子,不仅要以正面楷模为镜,还要以反面典型为镜。照正面镜子,学习先进人物模范事迹,不断审视自己的内心和思想,可以让我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从而自勉自强,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以反面典型为镜,可以使我们明辨是非,自觉修身立德,远离贪图享受,克制自己的不良欲望,绷紧思想的弦,把好权力关,做到警钟长鸣。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总量的逐年提升,使我市的交通道路状况和交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发生在我省交通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仅从2008年至2012年四年统计,吉林地区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共查办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21件34人,其中受贿犯罪11件13人,贪污犯罪7件10人,行贿犯罪5人,挪用公款犯罪2件2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2件4人。职务犯罪发案率比2004年至2008年前四年上升了42%。接下来我就近几年来所查办的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和成因进行分析、积极探索,并提出几条预防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职务犯罪知识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一、职务犯罪概念及所涵盖的种类二、当前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三、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四、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五、职务犯罪的危害六、“三点防线”“七本帐”“八个谨慎”一、职务犯罪概念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从事公务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职务犯罪所涵盖的种类有哪些呢?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一、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12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二、渎职罪共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由于时间关系就不逐一介绍了)二、当前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行业特征明显,涉案范围广。从犯罪主体上看,在查处的34人中,属二级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29人,涉及交通系统公路管理处、工程处、公路处及下属运输管理所、出租车管理处、联运公司等多家单位,多数犯罪嫌疑人级别虽然不高,但手中握有实权,有15人为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从犯罪客体上看,行业特征明显,犯罪行为发生在交通工程建设的多个环节,主要集中在铁路、高速公路、桥梁、交通工程的发包、招投标、工程量核定、竣工验收等;从涉案案由上看,共涉及到贪污贿赂类犯罪5个罪名,其中涉嫌贿赂犯罪18人,占案件总数的53%,涉嫌贪污犯罪10人,占案件总数的29%。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察。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5000元,那我只贪污4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吗?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3、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被告人怀某受贿案,怀某原是桦甸市交通局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06年在省政府修建“五桦线”公路期间,被告人付某、梁某某为了骗取国家占地补偿款,在得知自家经营的榆木桥子煤矿火药库附近的地块可能被征迁的消息后,抢在拆迁之前,在地里种上贝母,之后,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怀某,“告诉怀某从中帮忙,补偿款下来表示答谢”,怀某在没有查清栽种贝母的时间是在拆迁通告下发后的情况下,却安排手下的工作人员对贝母地块进行确认,事后,付某、梁某某在得到高额补偿款214020元后,为答谢怀某从中帮忙,向怀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怀某因犯受贿罪,被桦甸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再如:桦甸市交通局公路科统计员李某某在职期间,从2005年开始,借自己主管乡镇“村村通水泥”修路里程报表验收的机会,先后与桦甸市永吉街道集厂子村、大城子村的村干部相互勾结,在各村上报修路里程过程中,多次弄虚作假,从中多报修路里程,套取国家修路款1358400.00元,其中,李某某贪污6万元,实得1万元,受贿8万元。李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桦甸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二)相互勾结,团伙犯罪问题突出。所办案件中,有13件为团伙犯罪,占所办案件总数的38%。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人员共同实施,他们少则2人,多则3-5人不等。如:省交建集团信恒公路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易某某、总经理曹某贪污案,省交建集团为了中标国道203线公路建设项目,采取围标行贿手段确保中标,中标后,除去围标行贿用掉的费用,尚余下416万元。经易某某、曹某二人商定予以侵吞,其中,易某某分得305万元,曹某分得110万元。如:桦甸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孙某受贿案就是明显例证,孙于2005年9、10月间,在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期间,发现永吉街道上报给交通局的大城子村修水泥路的数量与实际不符,将其退回。事后,永吉街道原副主任刘某找到孙疏通关系,告诉孙“永吉街道挺困难的,帮助多争取点”并两次送给孙三万五千元。在以后的报表中,刘某将永吉街道大城子村修路的上报里程故意多报了9.335公里,孙明知该里程表里有虚假成分,将表上报吉林市交通局验收,致使永吉街道大城子村书记刘某某、村主任马某某从中套取国家修路补偿款84,0150.00元。事后,此款被刘、马等人私分,此案直接涉及本市市级、局级多名领导干部参与犯罪,已被查处,孙被桦甸市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再如: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张某是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农机办公室主任。该人仅从2010年3.4月间,借国家实行农机补贴政策的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对购买农机具人进行审批的过程中,违法国家农机补贴的相关规定,与社会上倒卖农机具人相互勾结,先后将4台554型拖拉机、6台东方红904拖拉机和4台6488型玉米收割机卖给没有购买资格的郑某、田某、陈某等人,造成国家农机补贴款直接损失达742,000.00元;张某从中个人受贿8.6万元。此外,张某还以帮助长春辖区各农机有限公司推销农机具的名义,假公济私,公开向各经销单位索要好处费和“返点钱”,在年中和春节前,这些相关的农机公司为了表示感谢、“照顾”,向张某多次行贿累计数额达121,870.00元。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三)形式隐蔽,作案手段多样化。1、以经商为由,大肆敛财。如:松原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陈某帮助某路桥公司中标道路工程后,购买挖掘机到其公司干活赚取利润,后该公司以利润款名义,交给陈某70万元(其中含20万元利润款);2、以明显高价出售私有物品,从中牟利。如: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陈某为购买新房筹集房款,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将旧房以35万元卖给与其有明显制约关系的建设单位,从中牟利15万元;3、收取车辆运营“保护费”为由,收受贿赂。如:四平市运输管理处稽查一科原科长于某,以帮助没有营运手续的车辆提供保护为由,收受他人好处费3万元;4、挪用公款用于私人企业的经营。如:双辽市运输行政管理所原所长高某某,挪用公款2.5万元,帮一企业偿还贷款。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