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银行的利率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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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各银行的利率变动英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昨日宣布,维持英镑基准利率于0.5%不变,这是英国央行自3月5日宣布降息50个基点至0.5%后,连续第4个月维持利率不变。同时,英国央行并未如市场预期的那样增加债券购买计划的规模,反倒促使英镑在利率决议公布后迅速走强,截至昨晚发稿时,英镑兑美元报1.6262,较前一交易日大幅上涨193个点。在宣布维持英镑利率不变的同时,英国央行也决定不改变其债券购买计划的规模,英国央行表示完成1250亿英镑的债券购买计划需要一个月的时间。而在该决定公布前,曾有一半左右的受调查经济学家预计同,英国央行可能会宣布额外追加250亿英镑的债券购买规模。据了解,英国央行从今年3月以来实施定量宽松的货币政策,不仅一直维持英镑0.5%的基准利率不变,而且已经购买了约1100亿英镑的英国政府债券、商业票据和企业债券。不过对于英镑的汇率而言,由于英国央行并未增加债券购买规模、释放更多流动性,因而成为英镑在昨天决议公布后迅速走高的主要原因。不过,英国央行大幅放松银根之举却收效甚微,英国经济今年一季度衰退2.4%,这也是英国自1958年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另外,英国5月的零售支出也出现了近3个月来的首次下滑,间接反映出英国企业仍在减产和裁员,英国尚无明显复苏的迹象。澳大利亚连续第3个月利率不变在其他主要货币中,澳大利亚央行也在本周宣布连续第3个月维持澳元基准利率在3%不变,并表示全球经济正在企稳,尤其中国经济明显复苏对澳大利亚的出口形成支撑,澳大利亚经济下滑风险明显减弱。虽然由于全球经济衰退减少了对澳大利亚商品的进口需求,从而导致其就业市场疲弱,澳大利亚的就业人数在6月继续减少2.14万,失业率也从5.7%继续小幅上升至5.8%,是2003年10月以来的最差就业水平。但该就业数据好于市场此前预期,市场原本预期澳大利亚6月失业率为5.9%,就业人数减少2.5万。而本周三公布的澳大利亚7月westpac消费者信心指数已上涨至19个月以来的最高水平。徐可奇韩国央行连续5个月冻结基准利率据新华社电韩国中央银行韩国银行昨日召开金融货币委员会例会,宣布将基准利率维持在目前的2%。这是韩国央行自今年3月份以来连续5个月冻结利率。韩国银行自去年10月份起逐月下调基准利率,截至今年2月份已累计下调3.25个百分点至2%。分析人士认为,韩国央行决定继续冻结利率,表明央行认为经济景气尚未进入复苏阶段。2韩国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有信号表明景气正逐渐恢复,但力度较弱,还不能确信已全面开始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调利率,可能会对整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韩国企划财政部日前预测,韩国经济今年将出现1.5%的负增长,好于先前预期的负增长2%,明年韩国经济有望增长4%。菲律宾央行连续第6次降息救经济据新华社电菲律宾中央银行昨日宣布下调银行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以拉动国内投资与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此次利率调整后,菲商业银行隔夜存贷款利率分别为4%和6%。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这已经是菲律宾央行自去年12月以来第6次下调基准利率,6次降息幅度累计达到2个百分点。菲律宾央行副行长基尼甘多说,央行决策层是在预计近期通货膨胀压力较小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降息决定的。菲政府日前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份菲律宾的通胀率降至1.5%,为过去22年的最低水平,菲央行已将2009年的通胀率预期下调至3.3%。受金融危机影响,菲律宾经济今年第一季度仅比去年同期增长0.4%,远低于政府先前估计的1.8%至2.8%的预期目标。菲经济官员坦言,若刺激经济措施不得力,菲经济年内可能陷入衰退。外对留置权的解释德国《德国民法典》第273条规定,(1)除由债务关系得出不同结果外,债务人基于其义务所依据的同一个法律关系,享有对债权人的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所欠的给付,直到其应得的给付被履行为止;(2)有义务返还标的的人,因在该标的上支出费用或者因该标的对其造成的损害而享有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的,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其以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取得该标的的除外。日本《日本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规定,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该物产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物,但债权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法学家也对留置权下了种种定义,对其内涵进行了描述: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其债务人之动产,而且有法定之要件者,于受清偿前,得留置其动产之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他人的物的占有者在持有其物而产生债权的情况下,在其债权得到清偿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在3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际上,由于立法上留置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在概念表述上也有差异,但它们的共同之处是: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可留置该财产的权利。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罪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中顾网律师解答: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大陆法系若干国家的刑法对于同时具备两种以上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彼此却并不相同。具体则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法国方式。法国刑法第311—4条第2款规定:“犯盗窃罪,有本条所指两种情形的,所处刑罚加重至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罚金;有本条所指三种情形的,所处刑罚加重至10年监禁并科100万法郎罚金。”换言之,法国刑法认为,犯罪人所具有的严重情节越多,应当相应地判处更重的刑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2)西班牙方式。西班牙刑法第516条规定:“在所有案件中,即使犯罪者同时符合各其他严重情况,法官得根据各有关规定判处适当等级之刑。”对于西班牙刑法的规定加以分析可以发现,该国刑法认为,犯罪人具备两种以上严重情节的,应当由法官酌情加重处罚。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国外盗窃罪加重情节中顾网律师解答:对于盗窃罪严重情节的处刑,是各国刑事立法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但是,关于加重量刑情节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关于加重情节的立法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规定远较我国刑法更为详细,这也是其成文法的特色所决定的。1.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法国刑法第311—4条规定:“犯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1)多人以正犯或共犯身份但未形成团伙实施盗窃;(2)由行使公安司法权力或负责公共事业服务任务的人,在履行职务或任务中,或者在履行职务或任务时实行盗窃的;(3)假冒行使公安司法权力或负责履行公共服务任务之人员身份实施盗窃的;(4)盗窃之前、同时或者之后,对他人实施暴力,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情形;(5)受害人由于年龄、疾病、残疾、怀孕,精神或者身体缺陷,极4易受到攻击或者明知其极易受到攻击,罪犯受此状况之便进行作案之情形;(6)采用诡计或者采取破门破壁或翻墙越栏等手段,进入居住场所或者进入存放资金、有价证券、商品或物资之场所进行盗窃;(7)在用于集体运送旅客的车辆上,或者在进入集体运送旅客交通工具的场所进入盗窃;(8)盗窃之前、同时或之后实施破坏、毁坏或者毁损的行为。”德国刑法第243条(特别严重的盗窃)规定:“(1)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为情节特别严重:(1)为实施犯罪,侵入、爬越、用假钥匙或其他不属于正当手段开启的工具进入大楼、住宅、办公或商业场所或其他封闭场所,或藏匿于该场所的;(2)从封闭的窗口或其他防盗设备中盗窃物品的;(3)常业盗窃的;(4)从教堂或其他宗教用场所内窃取礼拜用或宗教敬奉用物品的;(5)窃取展览或公开陈列的科学、艺术、历史或技术发展上有重大价值的物品;(6)利用他人无援、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险时行窃的。(7)所盗窃的物品价值甚微的,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西班牙刑法将盗窃罪的严重情节分为两类:一是以数额高低来论,这里不再详列数额;二是单列特别情节。具体而言,该国刑法第516条规定:“偷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者,应处以前条规定较高一等之刑:第一项,如果偷窃物专供宗教用,或在举行宗教仪式时偷窃,或在用作宗教仪式之建筑物偷窃;第二项,如果偷窃犯为佣人,或滥用信任者;第三项,如果犯罪者系第二次重犯。”由此可见,国外刑事立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是非常细密而详尽的,足以为我国刑事立法借鉴。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公约发文单位:国际劳工大会文号:第163号公约发布日期:1987-10-8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7年9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四届会议,并回顾了1936年海员港口福利建议书和1970年海员福利建议书各项条款,并议决通过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所列“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的若干提议,并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于1987年10月8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可称为1987年海员福利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所称:(a)“海员”一词系指以任何职务受雇于不论为公有或私有的远洋船舶的任何人员,但受雇于军舰者不在此列;(b)“福利设施与服务”一词系指福利、文化、娱乐和信息设施与服务。52.各会员国应通过本国法律或法规,并经与船东和船员代表性组织协商,以本公约有关船上福利设施与服务的条款为目的,确定在其领土上登记的哪些船舶被视为远洋船舶。3.经与渔船船东和渔民代表性组织协商,主管机关应在可行范围内使本公约的各项条款适用于商业海上捕鱼。第二条1.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各会员国承允保证在港口和船上为海员提供适当福利设施与服务。2.各会员国应保证作出必要安排以资助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提供的福利设施与服务。第三条1.各会员国承允保证在本国适宜港口为所有海员提供福利设施与服务,不论其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或社会出身,也不论雇用他们的船舶在哪国登记。2.各会员国应经与船东与船员代表性组织协商,确定哪些港口被视为本条所指的适宜港口。第四条各会员国承允保证在其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任何远洋船舶上的福利设施与服务是为船上所有海员的利益而提供的。第五条应经常检查福利设施与服务,以保证适应因海运业技术、操作和其它方面发展所造成的海员需求的改变。第六条各会员国承允:(a)为保证本公约的实施与其他会员国合作,以及(b)保证从事和热心于促进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的各方间的合作。第七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八条1.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2.本公约应自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第九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起始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始得生效。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规定通知解约。第十条6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交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2.局长在将所送交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第十一条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交联合国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进行登记。第十二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就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应审查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第十三条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1)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会员国对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而不适用上述第九条的规定;(2)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对会员国开放批准。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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