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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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点管理规定编制:XX审核:XXXX公司2013年6月14日沉降观测点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XX项目沉降观测点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项目中各单体建筑沉降观测点的管理。3、本规定由XX公司安全生产部(工程部)负责组织并实施监督管理。4、沉降观测点设置范围划分4.1LNG储罐;4.2消防泵房;4.3压缩机厂房及主要设备基础;4.4放散塔或火炬塔架;4.5循环水泵房;4.6综合办公楼;4.7空压制氮站;4.8锅炉房;4.9配电室及中控室;5、沉降观测点的设置要求5.1观测点本身应牢固稳定,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5.2观测点的上部必须突出的半球形状或有明显的突出之处,与基础或墙身保持一定的距离。5.3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10~15米;沉降缝或伸缩缝的两侧;5.4压缩机厂房或泵房等排架结构构筑物,在两端柱基或每隔2-3根柱基上;5.5设备基础如火炬、LNG储罐等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如相关设计规范或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数量设置;5.6建筑物沉降观测点采用钢筋、角钢等制作,如选用钢筋,其为直径20mm,一端弯成90°角,一端制成燕尾形埋入墙内;如选用角钢,外露端焊一铆钉头;5.7设备基础观测点一般用铆钉或钢筋制作,宜垂直埋设,与基础边缘不得小于50mm,基础二次灌浆后,及时在设备上设置新的观测点;5.8柱基础沉降观测点设置型式及埋设方法与设备基础相同,当柱子安装后应及时在柱身上设置新的观测点。6、沉降观测点的测量和记录要求6.1施工期间,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总次数,不应少于5次,基础砼浇筑前后、框架梁柱每完成一层、砖墙每砌筑一层楼等均应进行观测。6.2构筑物设备基础砼浇筑前后,设备安装后,设备运转、充水试验不同的上水水位等均应进行观测。6.3所有沉降观测的实施和记录都有中化十三建指定专人负责,业主、监理单位指定固定人员共同实施沉降观测的相关工作并负责监督和管理;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及水准尺;使用固定的水准点、按照规定的日期、方法及路线进行观测。6.4沉降观测选用的仪器,望远镜放大率不得小于24倍,气泡灵敏度不得大于15″/2m。或采用适合四等水准测量的水准仪。6.5进行沉降观测时,施工影响造成通视困难,应根据选定的临时水准点、设置仪器的位置以及观测线路,绘制沉降观测线路图,以后每次都按固定的路线观测。6.6每次观测结束后,要检查记录计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合格,并进行误差分配,将观测高程列入沉降观测成果表中,计算相邻两次观测之间的沉降量,观测记录表需要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相关人员签字,。6.7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设计文件没有规定的,按照GB50007-2002中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进行控制。基础的倾斜及沉降量,与规范要求进行比较,如超过规范允许值,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映,并继续对基础进行观测。6.8对综合办公楼和LNG储罐除按上述规定做沉降观测外,我公司还将报请省公司安排外委单位进行沉降观测.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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