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结算中的担保业务引导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按照合同规定,要求C银行开立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独立性保函,以防止A公司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与销售合同相符的货物。该保函仅表明其开立与所述销售合同相关,并保证凭首次书面要求向B公司支付最高不超过5000法郎的款项。A公司向B公司发了货,而B公司却声称A公司所发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迟装。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B公司凭保函和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证明文件,向C银行提出索赔要求。C银行审核证明文件与保函要求相符后,即进行了付款。之后,C银行向A公司进行索赔。而A公司认为,其可以证明向B公司发的货完全符合合同要求,C银行不应向B公司履行赔偿,因此,A公司拒绝向C银行支付索款。C银行遂根据与A公司的协议上诉至法院。本案最终判决A公司向C银行进行支付。评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独立性保函与基础合同的关系问题。独立性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以外的法律文件。在国际结算中,独立性保函虽然是根据基础合同(如进出口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投标协议)为基础,但是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法律文件。担保银行的付款责任是以保函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单据为前提条件的,银行只凭保函条款办事,只要单据符合保函要求,应当向受益人付款。所以,本案中,C银行凭与保函要求相符的证明文件付款,是没有过失的。虽然A公司可以证明向B公司发的货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这仍然改变不了银行向受益人的支付。因为,银行的赔款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A公司应当在支付C银行的情况下,凭销售合同向B公司向提起索赔。在国际经济交易中,交易双方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欠缺资信方面的了解。交易双方希望银行能以其信用提供保证。通常的保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利用银行信用,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证经济交易的顺利完成。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的一种或有负债(ContingentLiability),银行在其项下需承担一种付款的或有义务。本章学习目标明确银行保函的概念、分类和业务程序;了解银行保函适用的国际惯例;了解备用信用证产生与发展;明确备用信用证的概念、业务程序及其适用的国际惯例;明确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跟单信用证的关系。7.1银行保函7.1.1银行保函概述7.1.2银行保函的种类及业务程序7.1.3银行保函适用的国际惯例7.1银行保函7.1.1银行保函概述银行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银行保函一般是银行应企业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人通常需要在银行有一定授信或抵押物方可申请。7.1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有以下两个特点: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保函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7.1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7.1银行保函7.1.2银行保函的种类及业务程序1.银行保函的种类(1)根据保函开立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2)根据保函是否独立于基础交易,可分为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3)根据保函的用途或担保的内容,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或维修保函、保留金保函、延期付款保函、付款保函、借款保函、租赁保函和补偿贸易保函等。7.1银行保函6.追偿1.提交书面申请7.注销4.索赔,5.理赔3.通知2.接受申请开出保函图7-1保函一般业务流程(以直接保函为例)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通知行7.1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1.《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ntractGuarantees)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2备用信用证7.2.1备用信用证概述7.2.2备用信用证的业务程序及其适用的国际惯例7.2.3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跟单信用证的比较7.2.1备用信用证概述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备用信用证(StandbyL/C)是一种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书面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7.2.1备用信用证概述备用信用证的种类(1)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Standby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行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BondStandby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7.2.1备用信用证概述(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PaymentStandby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Paymentstandby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7.2.1备用信用证概述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1)不可撤销性(2)独立性(3)跟单性7.2.2备用信用证的业务程序及其适用的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的业务程序(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2)开证行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用信用证。(3)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开证行就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于信用证有效期满而解除;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担保功能。在后一种情形下,受益人可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汇票、申请人违约证明和索赔文件等,向开证行索赔。(4)开证行审核并确认相关索赔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后,必须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担保义务。(5)开证行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索偿垫付的款项,后者有义务予以偿还。7.2.2备用信用证的业务程序及其适用的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简称ISP98)7.2.3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跟单信用证的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