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综合工作体系,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所属各煤业公司、煤矿进行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应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瓦斯抽采原则。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必须建设抽采系统,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确保抽采系统能力充足、设施完备、工程超前、计量准确;应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结合煤矿实际,采取多种工程措施、抽采技术相结合的抽采模式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确保抽采达标。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抽采时间和瓦斯抽采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其中一次开采煤层全厚的矿井,达标煤量要达到矿井年产量的1.4倍以上,分层开采的矿井,达标煤量要达到矿井年产量的2倍以上,同时存在全层开采和分层开采的矿井,2根据相应开采区域分别按要求进行权重核算总达标煤量。第四条煤业公司和矿井应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编制瓦斯利用规划,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工作,以用促抽,有效控制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第五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集团公司瓦斯抽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同级班子成员的分管责任;总工程师是瓦斯抽采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应落实机关各部室的具体责任,切实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对所属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各级通防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各级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监管,主要检查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料、抽采情况、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资料等,重点监控“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所属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3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第七条煤矿是瓦斯抽采工作的责任主体。煤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煤业公司、矿井的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业公司、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第八条煤业公司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煤业公司、区域公司和矿井应逐级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瓦斯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九条煤业公司应设置负责瓦斯抽采工作的管理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对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日常技能培训,瓦斯抽采工还应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上岗。4第十条生产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瓦斯抽采达标煤巷条带范围为限。矿井应积极试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不同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合理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时间和空间接替关系。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接替(表)等。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接替(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煤业公司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审查,并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十一条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评估符合应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5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第十二条矿井确定开拓开采布局时,应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施工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确保抽掘采平衡。煤层群开采的矿井,要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对于发生过打钻突出现象、严重喷孔现象或顺层钻孔施工深度达不到60m的具有严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单一煤层,应在煤层顶(底)板布置岩石钻孔,压裂岩层抽采煤层瓦斯;或在煤层顶(底)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通过岩石钻孔压裂岩层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时,钻孔压裂抽采有效影响范围应当控制:长度方向不少于60m;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它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选用的抽采技术、设备施工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及服务时间应满足抽采达标的所需时间要求;(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十三条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退采期的矿井除外)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按照本规定其它需要抽6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采用高位钻场、采空区埋管或插管抽采、钻孔边打边抽、水力掏槽槽硐抽采、巷道抽采、裂隙带抽采、采煤工作面浅孔抽采等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实现分源抽采。应抽采瓦斯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第十四条规划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满足未来5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运行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3-5倍,即: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第十五条瓦斯抽采矿井应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明确值守和维护人员,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井下抽采监控点应实现数值显示。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重要考察钻孔等布置测点。煤业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分期实现矿井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与煤业公司、集团公司联网,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数据上传准确、系统运行稳定。7第十六条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还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放水器应安设在各段抽采管路的相对低凹处,安设人工放水器时,应保证每台每班的积水不超过放水器容积的一半。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煤层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应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果,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或有发火迹象时,应及时处理。第十七条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应当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矿井实际产量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十八条矿井应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编制瓦斯抽采设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设计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卸压抽采邻近煤层瓦斯的抽采设计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抽采设计应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8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瓦斯抽采量和效果等。首建抽采系统的矿井的抽采设计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上一级煤业公司批准。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九条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它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有防突、地质、技术、安监等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第二十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钻孔封孔质量,提高瓦斯抽采浓度。在煤层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在岩层开孔的钻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时的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采用聚氨脂等化学材料封孔时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抽采瓦斯浓度在钻孔连接抽采后24小时内低于40%、或三个月内低于20%时,必须重新封孔或采取堵漏措施,确保抽采效果。9第五章抽采达标评价第二十一条瓦斯抽采矿井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或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矿井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报上一级煤业公司批准。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还应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不小于100m)再次进行抽采达标评价,由矿井总工程师批准。有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应进行重点评价,报上一级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符合规定:(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规划、计划不能达到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或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或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10(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用于抽采效果评价相关测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