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8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平安河南建设纲要》,切实做好新时期农村安全工作,确保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安全环境,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重要作用1.当前我省农村安全现状。当前我省农村人口6774万,农村劳动力4752万人,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1176.2万人;农村道路总里程12.6万公里,农业机械总动力7934.2万千瓦,农村年用电172.2亿千瓦时,沼气、液化气等燃料的使用不断增多。工业企业快速发展,家庭小作坊、小厂房、小车间遍布乡村。但是,安全设施简陋,安全技术水平较低,事故隐患较多;村民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较差,农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2.加强农村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影响,我省农村安全基本上处于不设防状态。农村生产、生活和涉及农民工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矿山等行业中,农民工已经占从业人员的近90%、事故伤亡人员的90%以上,已经成为违章作业的主体、事故直接责任的主体和事故受害的主体,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安全管理。3.加强农村安全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农村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农村的安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就不可能实现;没有农村的安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没有农村的安全,农民就不可能全面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农村安全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协调发展。二、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2-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指导、村民自治”的工作机制,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努力促进农村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5.基本原则。——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抓好基础、基层工作,防微杜渐,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各相关部门要转变作风,加强和改进对农村安全工作的管理,依靠社会力量,为农村安全工作提供有利条件。——社会动员,村民自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全方位为农村安全工作服务;立足于村民自我防治,推动和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大力推进。6.工作目标。建立农村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农民安全素质;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切实加强公共安全。到2010年,50%以上的村达到农村安全标准;到2020年,安全状况根本好转,全省农村基本达到农村安全标准。三、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措施7.完善农村安全法规规章体系。修订现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加农村安全工作内容;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强调农村安全。8.加强农村安全政策调控。运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价格调节等政策,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督促农村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条件,关闭取缔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防止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从省外转移到省内、从城市转移到农村。9.建立农村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村安全工作标准,建立农村安全评价考核机制,推动农村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10.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县(市、区)、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企业安全管理网络,发挥县(市、区)、-3-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作用,成立行政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11.完善农村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企业应当按照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查找、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12.加快农村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安全中介服务组织,大力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解决农村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短缺问题。13.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纳入上级应急救援体系。大力整合社会应急救援资源,扩大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的覆盖和服务范围,积极建立乡村义务消防队伍,努力做好农村应急抢险工作。14.加强农村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和“安康杯”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村延伸,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安全常识。结合“阳光工程”,编写适合农村特点的培训教材,开展农村安全和务工安全培训,提高村民和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技能。15.开展安全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活动。结合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编印安全手册和宣传资料,送安全知识进农村,送安全法规进企业,送安全常识进家庭,提高广大农民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将安全常识作为农村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片群众。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食堂等重点部位和学生上学、放学、集体外出等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安全。16.做好农村发展安全规划工作。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借鉴城市规划经验,将生产、生活等功能区分开。小城镇建设应当同步建设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不得在矿山塌陷区、尾矿库下游、山体滑坡易发区等区域内建设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及其周边建设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和储存场所。17.加强农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强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全过程监管。烟花爆竹生产应当统一购药、统一储存、统一运输,销售应当统一布点、统一配货。严厉打击农村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小作坊、小商店。规范农村烟花爆竹燃放,做好儿童等重点人群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教育,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18.加强矿山塌陷区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矿山塌陷区的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对可能引起地面塌陷的矿区,要督促矿山企业在开采前将村民予以搬迁;对现有采空区和塌陷区,应当依-4-法加强治理,划定保护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9.规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合理布局农村液化气充装点、加油点,科学建设农村沼气,指导村民安全用气,严厉打击非法液化气充装点、加油点。加强对农药、鼠药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物品。20.加强农村防火安全管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乡镇、农民义务和驻地企业联办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备,落实家庭、企业和森林防火措施,禁止燃烧桔杆。21.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诊所、敬老院、教堂、寺庙等危房的排查,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安全等级。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防止业主将施工任务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登记管理,禁止将房屋出租用于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二合一”、“多合一”。22.加强农村集会安全管理。举办商品交易会、集市、庆典等活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措施,场地选址与公路、易燃易爆企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车辆的管制疏导和销售摊点、进场人员的现场管理,确保安全。23.规范农业机械和农用车辆、船只安全管理。加强农业机械、农村车辆船只的年检、驾驶人员资格年审和管理,严肃查处无证驾驶、无证车船上路入水和农用车船载客等违章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私自建造船只等行为。24.规范农村用电安全管理。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供电设施安装、维修、调整、试验、进网作业管理,定期组织供电线路安全巡查,指导村民加强自有电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用电隐患。25.规范农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农村道路要建设配套的安全交通设施并保证完整有效。学校附近、人员密集的路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减速设施,交通干道应当设置必要的人车分流设施,道路、水库、枯井、易滑坡山体、危桥、沟河等事故多发点(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浮桥安全管理,禁止私设码头。四、加强对农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5-26.加强对农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列入平安创建活动总体布局,将农村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推动。要制定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27.加大政府对农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宽农村安全投入渠道。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共安全特别是公共隐患治理的投入。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农村安全投入。28.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安全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农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安全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公安、消防、民政、建设(规划)、交通、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管理和服务,认真履行农村安全归口监管和服务职责,共同推动农村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附件:农村安全工作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农村安全工作标准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指导、村民自治”的工作机制,把农村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安排、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协同推进。二、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县(市、区)、乡镇政府成立由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工作。乡镇政府应当确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明确不少于2名安全监管员。-6-村委会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或治保主任担任。行政村至少明确2名安全员,每个自然村至少明确1名安全员。乡镇安全监管员和农村安全员具备与农村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三、完善工作条件。乡镇、行政村安全管理组织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宣传教育场地,配备安全检查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四、完善制度和档案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安全工作规划。对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安全检查文书资料齐全,农村安全公约和安全管理网络图上墙。五、落实安全责任。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乡镇政府对乡镇属各单位、所属各行政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行政村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纳入管理范围,与生产经营单位、房屋拆建户签订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保证书。六、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农村市场安全。建设规划要功能分区合理,有配套安全设施,消防安全通道符合要求,消防栓等安全设施完整有效。农村建筑安全。农村拆建房施工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拆建房有防护网(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乡村建房专干勘验,按要求进行。农村用电安全。变压器有护栏和警示标志,线路规范,用电设备各项性能和指标符合铭牌标示和安全标准。严禁私拉乱扯,杜绝使用老化线路,建筑物内严禁使用裸露电线。农机和农村运输车辆、船舶安全。所有运输车辆、农用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都要依法登记,按要求检验合格,司驾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牌无证、脱检脱审、无作业证和持假作业证等严重违章行为。渔船、农耕船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农村消防安全。县级公安消防队服务范围没有覆盖到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