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测绘单位测绘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高我省测绘工程(成果)质量,鼓励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工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努力争创优质测绘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测绘局《部级优质测绘产品(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工程(成果),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完成的测绘工程(成果)。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地图编制与印刷、地籍测量、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房产测量、空间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开发、遥感应用等测绘工程(成果)。第三条凡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均可申报评选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第四条评选优质测绘工程(成果),必须严格标准,按照逐级推荐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用户满意的原则。第五条评选优质测绘工程(成果)的依据是国家技术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第六条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测绘局与中国测绘学会“优质测绘工程(成果)”的评选。第七条河南省测绘局暨河南省测绘学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项目限定为最近三年(含申报年份)的工程项目,其成果须经法定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验收,并在测绘成果提供用户使用半年后,没有质量问题的最终测绘工程(成果)。第九条申报单位测绘资质与申报工程项目相对应,申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地形测量、地籍测量项目的测绘面积:甲、乙级单位应达到5平方公里以上,丙、丁级单位应达到3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测量、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图编制与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及遥感应用项目的单项产值:甲、乙级单位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丙、丁级单位应达到5万元以上。第十条申报项目工程实施期间,未发生过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质量问题。第十一条申报优质测绘工程(成果)项目,经评选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国家保密的测绘工程(成果)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第三章评选标准第十二条参加评选的测绘工程(成果)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进行测绘的生产项目,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第十三条参加评选的测绘工程(成果)的技术设计方案科学、经济合理,测绘方法和手段先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按计划(合同)及时提交成果的测绘项目,提供用户的成果应整洁、美观,资料完整。第十四条评选优质测绘工程(成果),根据项目的质量、规模大小和工序的难易程度,分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符合申报条件,工程项目规模大,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工艺进行设计和生产,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问题。工效超过定额标准1/5以上,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评优检验,样本成果质量平均评分应达到95分以上,且单项样本成果不应有不合格品。二等奖:符合申报条件,工程项目规模较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设计和生产,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工效超过定额标准1/7以上,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评优检验,样本成果质量平均评分应达到90分以上,且单项样本成果不应有不合格品。三等奖:符合申报条件,所采用的测绘方法和工艺选用恰当,工效超过定额标准,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评优检验,样本成果质量平均评分应达到90分以上,且单项样本成果不应有不合格品。第四章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省直属单位根据测绘单位隶属关系报主管厅(局)批准,主管厅(局)推荐参加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奖评选。第十六条市、县直属单位质量突出的测绘工程项目,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推荐参加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奖评选。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材料,除了统一填写《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申报表》以外,还应提交:任务书或合同书、技术设计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法定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成果质量评定结论、用户使用反馈意见、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项目质量管理方面的材料等附件。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第十八条申报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奖的测绘单位,按规定须向河南省测绘学会交纳评审费。第十九条参加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评选的项目,其申报材料应于评选当年7月底前上报河南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第五章评选步骤第二十条河南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会同河南省测绘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评审委员会。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根据测绘工程(成果)所达到的质量水平、科学性、适用性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的等级,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测绘局与中国测绘学会“优质测绘工程(成果)”的评选。测绘工程(成果)评审时,评审结果以获得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第二十二条河南省测绘局对拟授奖项目予以公示。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天内以署有真实姓名和盖有所在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报河南省测绘局,逾期不予受理。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评审委员会应深入调查了解异议材料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第六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三条获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奖的项目单位,由河南省测绘局给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成绩突出人员,除给予表扬奖励外,其成绩可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申报评奖的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奖励条件不符,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消奖励,追回证书。严重者,追究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获奖项目奖励人数的规定: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测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优质测绘工程(成果)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