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业务手册OP7.60业务政策1“世行”包括开发协会;“贷款”包括信贷;“项目”包括所有通过世行贷款或开发协会信贷筹资的项目,但不包括用世行贷款和信贷资助的调整方案。注:请用本次发表的OP和BP7.60取代1994年11月发表的OP和BP7.60。如有任何问题,请恰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法问题首席顾问。这些政策系供世界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不一定是对此问题的完整论述。2001年6月第1/1页此文件是2001年6月OP7.60《争端地区内的项目》英文版的中文翻译件,它包括经世界银行核准的导则的权威文本。本翻译件如与2001年6月的OP7.60的英文文本有任何出入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争端地区内的项目1.争端地区内的项目1可能引起一系列微妙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世行同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影响项目所在国与其一个或多个邻国之间的关系。为了不损害世行或有关国家的立场,应该尽量在最早的阶段解决关于拟议的项目所在地区的任何争端。2.如果有关国家商定,在解决争端之前,如果不损害乙国的权利要求,应该着手举办为甲国提出的项目,世行可以资助在一个争端地区内举办项目。向执行董事提出贷款申请3.对于争端地区内的每一个项目,世行工作人员均应顾及争端的性质。为争端地区内的项目编写的项目评估文件(PAD)应该讨论争端的性质,并确认,世行工作人员已经审议了这个问题,并满意地认为:(a)对争端地区提出权利要求的其他国家不反对举办项目;或(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鉴于所涉项目的特殊情况,尽管其他提出权利要求的国家或是表示了任何反对意见,或是没有给予核准,世行仍应该对项目提供资助。这样的特殊情况包括:(一)项目无损于其他提出权利要求的国家的利益;或(二)提出的不同权利要求没有得到国际承认,或提出者并未积极争取要求的权利。在所有情况下,项目文件均应列入一段不承担责任声明,指出世行尽管为项目提供资助,但并不打算对有关领土的法律地位或其他地位作出评判,或损害就有关方面提出的权利要求作出的最后裁决。项目文件中的有关部分应该由主管法律事务副行长办公室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