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干线公路危旧桥梁检测与改造管理办法养护管理加入时间:2008-6-179:45:16点击:15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危旧桥梁检测与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延长桥梁使用寿命,确保桥梁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H11-2004)、《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H3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干线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干线公路危旧桥梁检测、维修和改造工程。第三条危旧桥梁检测、维修、加固改造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危旧桥检测、维修、改造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省辖市公路局是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危旧桥检测、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和实施工作。第四条桥梁加固改造的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发生。第五条危旧桥梁维修、加固改造范围包括:(一)经鉴定确定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二)桥梁荷载等级:汽-15,挂-80级(含)以下,需要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三)行车、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局部损坏的桥梁;(四)经过行车长期作用引起的结构疲劳老化,重要构件发生损坏的桥梁;第六条各级公路部门应配备专职桥梁工程师,并定期对其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第二章危旧桥技术等级检测与评定第七条公路危旧桥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进行检测,根据试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一、二、三、四、五类。第八条公路危旧桥评定是对旧桥的使用功能、使用价值、承载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为危旧桥的维修、改造、加固提供决策性的依据。第九条一般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由省辖市公路局组织,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评定结果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第十条危旧桥检查旧桥的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一)经常检查:各养护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汛期应加强检查。发现桥梁存在明显缺损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报告。(二)定期检查:各省辖市公路局必须安排专人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每月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周观测一次,交通流量特别大(每昼夜1万辆以上)、超载车辆多的线路上的四类桥,每三天观测一次,三、四类桥梁遇大、暴雨天气每天观测一次,并做影像记录,一、二类桥每年至少观测一次。(三)特殊检查:对桥梁主体结构出现严重变形、裂缝等病害的四、五类桥梁或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以及异常情况损害的桥梁,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特殊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第十一条省辖市公路局每年将所管养桥梁技术状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一次,三、四类桥每季度报告一次。紧急情况随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详细观测资料(含文字说明、照片、示意图)、病害原因分析、建议处治措施等,报告要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第十二条对危旧桥的临时应急措施:(一)经评定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类桥梁的应及时设置限载警示标志。评定为五类的桥梁必须设置危旧桥警示标志,并在桥头两侧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警示标志或绕行标志。(二)封闭交通:有条件修便道的,要修建绕行便道。无条件修便道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绕行通告。(三)桥梁出现意外突发事件影响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养护管理单位可先采取封闭桥梁、限制车辆通行等紧急措施。第三章危旧桥加固与改造第十三条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的立项。评定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经省辖市公路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报送年度计划报告及初步改造方案,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查批准立项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并给予以适当补助。第十四条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设计(一)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由各省辖市公路局按有关规定以招标或委托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公路养[2006]519号文)的要求进行设计审批。(二)危旧桥梁的加固改造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加固质量,提高桥梁的技术状况,延长使用寿命。(三)凡需要另换桥址或在原桥址一侧建造新桥的,在新桥建造完成后,原桥应立即拆除,避免引发安全问题。第十五条各省辖市公路局是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并实行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工程管理(一)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实行月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公路局每月25日前将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改造完成后按照“一项目两卡”要求进行核备。(二)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桥涵施工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的试验规范及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组织施工。(三)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现场必须按《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指派专职安全员,并按国标设置醒目的安全生产标志。桥梁维修加固期间需封闭交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通告,并设置明显的禁止通行或绕行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交通管制措施。边施工边开放交通的加固工程,应有专人24小时指挥或管制交通,设置行人或车辆通行标志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第十七条政府监督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保体系。第十八条工程检查验收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的验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施工期限可按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执行,原则上应当年完成。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各省辖市公路局应根椐桥梁检测评定结果,及时对桥梁数据库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更新,如实反映上年的危旧桥梁加固改造情况。同时,对桥梁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归档。档案资料包括:(一)桥梁技术资料卡片;(二)桥梁原设计及加固设计文件;(三)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检验记录、影像记录;(四)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五)桥梁检查评定记录;(六)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变化情况;(七)危旧桥加固、改造技术总结。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危旧桥加固改造工程实行三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除分别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外,还应签订廉政建设和安全合同,强化施工管理、廉政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桥梁加固改造工程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各省辖市公路局应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项目开工建设后,由各省辖市公路局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90%的资金,其余10%的资金,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满后拨付。第五章奖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和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日常养护不及时,桥梁出现进一步病害或缺损的;2、不履行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职责,或不按照有关规范检查、观测不到位,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应急措施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夸大病害范围或严重程度进而套取养护资金的;4、挪用桥梁维修加固资金,延误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的;6、对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第二十五条对工程进度快、质量好的,将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年终综合检查评比时给以加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