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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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航空运输概论第二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三节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第四节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第一节航空运输概述一、概念•1、民用航空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现位移的全部活动。•2、公共航空运输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取酬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二、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运转,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第二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概念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条件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程序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概念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定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货物、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一般都是企业法人,是绝大多数民用航空活动承担者。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法律特征向公众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按既定航线飞行)依法设立的企业(许可设立制)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条件1、有符合国家适航要求的一定数量的飞机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2、有取得相关证照的航空人员3、有符合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符合安全保障所需的机场5、有符合保障适航要求的设备6、符合其他规定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程序1、设立人申请申请书;资产证明;企业名称、代号、标识;经营航线;项目和范围;经济效益分析。2、民航管理部门审批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办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1、航线及航班管理航线是航空运输企业安全、经济营运的重要条件航线必须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开通、暂停或者终止,违反者处5-10万元罚款并暂停经营1-6个月;航班营运应服从民航部门的管理2、航空运输企业运费确定航空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收取运费3、其他国家民航管理态势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第三节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主要由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公约体制以及关于承运人运输责任的几个国际协议构成。一、芝加哥公约1、国际民航组织(ICAO)2、芝加哥公约•主权原则•航空器的国籍•标准及建议措施(SARPs)•搜救与事故调查•十八个附件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种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种自由协定)•我国均未加入这两个协议,中国给予外国国际航班的飞行权利是通过中国与这些国家政府签订的双边航空协定来具体规定的。航权:•第一航权:飞经授权国领空而不降停的“自由”或权利——领空飞越权•第二航权:飞入授权国做技术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降停是指加油、维修等不装卸旅客、货物或邮件的活动——技术性降停权•第三航权:在授权国领土上卸下来自飞机国籍国的客、货、邮的权利——目的地下客、货权•第四航权:在授权国领土上装载前往航空国籍国的客、货、邮的权利——目的地上客、货权•第五种是在第三种和第四种权利的基础上,航空器进一步飞入或飞自第三国作商业运输的权利——经停第三国境内某点上下旅、货权•因第三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而分为以远权、中停点权和前站权。2.1华沙体制二、华沙体制1、华沙体制定义华沙体制是国际航空运输法中调整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内的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所涉及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其核心内容是规范运输凭证的要求和承运人责任。华沙体制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以及其后的修订和补充7个文件组成。公约具有较强国际性。约有144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参加了该公约。2、华沙公约主要内容(1)确立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旅客及其他人的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则,并定义了国际航空运输;(2)建立了统一的票证制度,详细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客票、行李票和货运单,指出客票、行李票和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签订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3)确立并具体地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对造成旅客、行李和货物损害和延误应当承担的责任制度;(4)引进了过失责任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发生损害,就假定承运人是有过失的,除非承运人证明自己已经采取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否则就应当对运输事故承担责任;(5)规定了责任限额:旅客伤亡限额为12.5万金法郎;行李及货物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250金法郎。2.1华沙体制3、华沙体制的嬗变求同存异——1955年《海牙议定书》会商实际承运人责任——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生效我未加入)※城下之盟——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政府与公司间协议,非华沙体制)妥协未遂——1971年《危地马拉公约》(10万美元无救,未生效)放弃金本位——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未生效)提高携带行李限额—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附加议定书》(未生效)修改危地马拉公约——1975年《蒙特利尔三号附加议定书》(未生效)修订货运规则——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未生效)※提高旅客责任限额——1995《吉隆坡协议》(公司间协议,非华沙体制)2.1华沙体制4、华沙体制的缺陷华沙体制本身复杂,冲突难免(公约有6个修订本,2个与其关系密切的修订本。)货币单位不统一:金法郎与特别提款权责任限额不统一:从8300美元到10万特别提款权协议主体不统一:政府协议被私人(非国际法主体)或个别被国家修改.1华沙体制华沙体制的缺陷表现:以1974年巴黎空难为例,乘坐该航班从伊斯坦布尔-巴黎-伦敦的旅客主要有四种赔偿标准(时土耳其未加入华沙公约):伊斯坦布尔—伦敦旅客,适用国内法,非限额赔付;巴黎—伦敦旅客,适用华沙公约,限额赔付;巴黎—美国旅客,适用1966蒙特利尔协议;东京—伊斯坦布尔—伦敦旅客,适用华沙公约有人推算会产生44种情况•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教材第140页)产生背景新内容第四节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指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百慕大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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